施工企业合同效力与工程款争议:2026新规下五大核心痛点深度解析
摘要: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黑白合同结算依据、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主体资格、合同无效后工程款主张、计量规则争议、口头签证举证等施工企业高频痛点作出重大调整。本文站在施工企业立场,结合新规条文与实务经验,逐一拆解五大核心争议,帮助施工企业精准维权、合法回款。
一、黑白合同:结算依据到底以哪份为准?
实践中,不少工程项目存在"备案白合同"与"实际履行黑合同"并存的情形。发包方往往在中标后要求施工方签订让利协议、补充协议,将工程价款大幅压低,但实际施工仍按黑合同执行。一旦发生纠纷,发包方却主张以备案的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根据《建工解释二》第2条,若双方在确定中标人前已就工程范围、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先签合同再走招标程序(即"先定后招""明招暗定"),中标合同本身将被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依据《民法典》第793条,工程质量合格的,可参照实际履行合同折价补偿。这意味着,施工企业并非只能被动接受白合同的低价,关键在于能否举证证明黑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与实际履行依据。
实务建议:施工企业应在履约过程中系统留存实际履行证据——包括按黑合同标准付款的银行流水、按黑合同约定单价计价的进度款申报与审批记录、双方往来函件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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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还能直接找发包方要钱吗?
这是本次新规最根本的体系性变化。原《建工解释一》第43条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但《建工解释二》第6条明确废止了这一规则——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新规彻底弃用"实际施工人"概念,将借用资质、接受转包、接受违法分包三种情形分别规范。
施工企业的应对路径:
代位权路径(第7条):当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到期债权时,施工方可依据《民法典》第535条行使代位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新规将代位权主体扩展至挂靠人,拓宽了救济通道。
挂靠双轨制(第4条):若发包人订立合同时明知挂靠事实,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若发包人善意不知情,则只能通过代位权路径维权。

三、合同无效后,工程款还能不能拿到?
因资质不足、超越资质等级、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等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无效,是施工企业最常遇到的困境。很多发包方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但法律并非如此简单。
根据《民法典》第793条及《建工解释二》第11条,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施工方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参照"范围包括工程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等。此外,第12条明确:合同无效后双方自行达成的折价补偿协议,法院依法支持,具有独立性。
关键提醒:合同无效≠拿不到钱。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含竣工验收合格或发包人擅自投入使用),施工方仍有权主张工程款。但需注意,挂靠情形下出借资质方主张的"管理费""资质借用费",新规第3条明确一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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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量规则不统一:钢筋按外皮还是中心线?土方放坡算不算?
计量口径争议是工程结算中最隐蔽也最致命的"暗礁"。合同未明确约定计算规则时,发包方往往按有利于自身的口径核减工程量——钢筋按中心线而非外皮计算、土方放坡工程量不予计入、模板搭接重叠部分重复扣减等,动辄核减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
防范要点:
合同签订阶段即应明确计量规则,引用国家标准(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或地方定额计算规则作为合同附件;
对钢筋搭接长度、土方放坡系数、模板重叠扣减等容易产生分歧的细项,应在合同中逐项列明计算口径;
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工程量确认单,经监理、发包方签字盖章,锁定阶段性计量成果。
五、口头确认增量无书面签证:发包方事后否认怎么办?
"当时甲方现场代表口头说加做这部分,我们干了,现在结算时对方不认了"——这是施工企业最常见的"哑巴亏"。缺乏书面签证,仅凭口头承诺主张增量工程款,举证难度极大,败诉风险极高。
补救策略:
施工日志、监理日志中详细记录发包方口头指令内容、时间、在场人员;
通过微信、短信、工作群等方式向发包方确认增量内容,形成电子证据;
留存增量部分的施工影像资料(照片、视频带时间水印);
及时发送工程联系单或工作函,要求发包方书面确认,即使对方不回复,也能证明己方已尽通知义务;
必要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以鉴定结论补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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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常见法律问题问答
Q1:我们签了黑白两份合同,现在发包方坚持按白合同结算,我们怎么办?
A:关键看白合同是否因"先定后招"或"明招暗定"而无效。若能举证证明黑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依据,可主张参照黑合同折价补偿。建议尽早固定实际履行证据。
Q2:我们是挂靠施工方,发包方明知挂靠事实,现在能直接找发包方要工程款吗?
A:根据《建工解释二》第4条,发包方订立合同时明知挂靠情形的,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方主张折价补偿款,法院应追加出借资质企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Q3:我们是转包链条下游的施工队,现在转包方跑路了,还能找发包方要钱吗?
A:新规第6条已明确,不能再直接起诉发包方。但可通过第7条代位权路径,在转包方怠于向发包方主张到期债权时,直接向发包方行使代位权。
Q4:合同因资质问题被认定无效,我们还能拿到工程款吗?
A:可以。只要工程质量合格,依据《民法典》第793条,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合同无效不等于"白干"。
Q5:发包方口头让我们增加工程量,事后不认账,我们怎么举证?
A:施工日志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现场影像资料、工程联系单等均可作为补强证据。建议今后所有增量变更务必办理书面签证,做到"一事一签、即时确认"。
建设工程纠纷涉及合同效力认定、工程量计量、造价鉴定、优先受偿权行使等高度专业领域,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影响最终回款金额。新规施行后,施工企业的维权路径和策略需要重新审视和调整。如果您正面临上述任一困境,欢迎联系我们的建工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将结合您的具体案情,提供从证据梳理、策略制定到诉讼代理的全流程法律服务,帮助施工企业在新规框架下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