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工程量核算、定额取费与签证效力争议——施工企业如何在新规下守住利润底线?
——2026年《建工司法解释(二)》施行后,施工企业应对工程结算分歧的实务指南
摘要: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正式施行。新规对固定价格合同调价、未完工程结算方法、审计结算期限、合同无效后折价补偿参照范围等核心规则作出系统性调整,直接影响施工企业在新增工程量核算、定额取费标准适用、工程签证效力认定等高频争议中的维权路径。本文从施工企业视角出发,结合新规条文与实务经验,解析三大核心分歧的应对策略,帮助施工企业在新规框架下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一、新规来了,施工企业面临的三大结算痛点
在建设工程实务中,施工企业最常遇到的结算争议集中在三个方面:新增工程量如何核算、定额取费标准如何确定、工程签证是否有效。这三类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一旦处理不当,轻则利润被大幅压缩,重则数百万乃至上千万工程款无法收回。
2026年《建工司法解释(二)》的施行,对上述争议的处理规则带来了深刻变化。施工企业如果不及时调整履约管理和诉讼策略,很可能在新规下陷入被动。

二、新增工程量核算:新规下的"比例法"与证据为王
1. 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新增工程量怎么算?
过去,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或发生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时,各地法院对已完工程价款的核算方式五花八门——有的按定额据实结算,有的按清单计价,有的酌情裁量,同一案情造价差额动辄数百万。
新规第十条统一了核算标准: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工程未完工的,可以参照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按照已完工程定额造价与全部工程定额造价的比例折算已完工程价款。这一"比例法"为全国法院提供了统一的计算框架。
对施工企业的实务启示:
施工过程中必须完整留存施工界面记录、分部分项工程量签证单、现场影像资料、施工图纸变更文件等证据,确保在比例法核算时有充分的定额造价依据;
新增工程量部分应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造价文件,经发包人签认后作为独立结算依据,避免与合同内工程量混同;
若发包人拒绝签认新增工程量,应及时通过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监理通知等书面形式固定争议事实。
2. 固定价格合同能否因材料涨价调价?
新规第九条明确:固定价格结算的合同,当事人以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为由请求调价的,法院不予支持。仅合同另有书面约定或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规定的,方可调整。
这意味着,施工企业在投标阶段就必须对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做出充分预判。没有约定调差条款的固定总价合同,事后以材料涨价为由追加价款的空间极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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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额取费标准:合同无效不等于"白干"
1. 合同无效后,定额取费如何参照?
实务中,因资质瑕疵、招投标程序违法等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并不少见。过去,合同无效后"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的范围争议极大——哪些条款属于可参照的"工程价款条款"?管理费、利润、规费能否计入?
新规第十一条给出了明确答案: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折价补偿的参照范围不仅包括工程总价款,还涵盖计价方式、付款节点、价款调整规则、结算流程等全部价款配套条款。
这一规定对施工企业是重大利好——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施工企业仍可依据合同约定的定额取费标准主张折价补偿,避免了"干了活却按最低标准结算"的困境。
2. 审计拖延不再是"无期徒刑"
针对国有投资项目中发包人以审计、财政评审为由无限拖延结算的行业顽疾,新规第十三条设定了一年审计红线:自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审计超过一年未出具结论的,承包人可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
施工企业务必注意: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必须留存完整的送达凭证(EMS快递回执、现场签收单、公证送达文书等),固定一年期限的起算节点。
四、签证效力认定:形式瑕疵不等于签证无效
工程签证是施工企业主张新增工程量、工期顺延、费用补偿的核心证据。然而实务中,发包人常以"签字人无权""未加盖公章""格式不规范"等理由否认签证效力。
结合新规精神和司法实践,施工企业应注意以下要点:
签证主体权限问题: 即使签字人非法定代表人,只要其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合同约定的授权代表,其签字行为可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签证仍具有法律效力;
签证形式瑕疵问题: 未加盖公章但有授权人员签字的签证,结合施工过程中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佐证材料,仍可被法院认定有效;
发包人拒签问题: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认签证的,施工企业可通过监理确认、公证保全、申请司法鉴定等方式固定已完工程量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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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见问题解答
Q1:施工过程中发生了设计变更,新增了工程量,但发包人一直不签认签证,怎么办?
A:建议施工企业采取"多轨并行"策略:一是通过工程联系单、监理通知等书面形式持续催告发包人签认;二是委托监理单位对新增工程量进行现场确认;三是对已完新增工程进行影像资料保全;四是在必要时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新规下,法院越来越重视施工过程中的书面证据链完整性,越早固定证据,后续维权越主动。
Q2: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但施工中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能否要求调价?
A:新规第九条对此限制非常严格。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材料调差条款,或者价格波动幅度超出正常商业风险、符合《民法典》情势变更的法定要件,否则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调价。建议施工企业在签约阶段就争取写入材料调差条款,明确调差基准、调差幅度和调差方式。
Q3: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已完工程的工程款还能按合同约定的定额标准结算吗?
A:可以。新规第十一条明确,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折价补偿参照范围包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定额取费标准等全部价款配套条款。施工企业不必担心合同无效导致"按成本价结算"。
Q4:发包人一直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拖延付款,新规有什么突破?
A:新规第十三条是重大突破。如果合同未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拒付工程款;如果约定了审计结算,但自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内未出具审计结论,承包人可直接申请司法鉴定,以鉴定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Q5:工程中途停工退场,质保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返还期限?
A:新规第十四条统一了标准——质保金返还期限自承包人实际退场之日起算,不再以竣工验收或结算完成时间为节点。施工企业退场时应做好退场交接记录,固定退场日期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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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语:新规之下,专业团队是施工企业最坚实的后盾
2026年《建工司法解释(二)》的施行,既为施工企业维权提供了新的制度工具,也对施工企业的履约管理、证据意识和诉讼策略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增工程量核算、定额取费标准适用、签证效力认定——每一个环节都关乎企业的核心利润。
我们团队长期深耕建设工程争议解决领域,熟悉工程造价鉴定、定额套用、签证效力认定等建工专业问题,已成功代理多起涉及新增工程量争议、固定总价调价、审计结算纠纷的复杂案件。如果您正面临工程结算分歧,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