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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被“卡脖子”?2026年6月30日新规施行,施工企业破局审计僵局有了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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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 更新时间:2026年10月03日01:16:01 【打印此页】 【关闭】

竣工结算被“卡脖子”?2026年6月30日新规施行,施工企业破局审计僵局有了硬依据

 

摘要:本文针对施工企业普遍遭遇的竣工结算拖延、审计条款滥用、审计核减随意等痛点,结合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分析承包人如何打破“以审计为准”条款造成的结算僵局。文章以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为视角,提供可操作的应对策略,帮助施工企业在大湾区建工纠纷中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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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结算拖延的“死循环”:你已经竣工了,工程款却还在“走流程”

竣工验收合格,结算资料完整报送,然后——没有然后了。

发包方不审核、不答复,结算流程像卡在某个黑洞里。你催,对方说“正在走内部流程”;你再催,变成“审计还没出结果”。工程款被无限期拖延,而你的材料款、劳务费、设备租赁费一天都不能拖。

这不是个别现象,是建工行业的系统性顽疾。发包方拖延结算的动机不言自明:现金流留在自己账上,账期越长越“划算”。而当合同里还嵌着“以政府审计/财政评审为准”的条款时,施工企业的处境更加被动——审计久拖不决,甚至退审重来,结算就成了一个永远无法闭合的环。

 

 二、审计条款如何被“武器化”

“以审计为准”本身不是原罪。政府投资项目、国企项目中,财政评审和审计监督有其制度合理性。问题在于,这个条款在实践中常常被异化为拖延付款的“合法借口”。

最常见的操作是:审计机构以“资料不全”为由反复要求补充材料,却不明确究竟缺什么;或者直接在施工方缺席的情况下出具核减报告,大幅砍掉造价,既不现场勘验,也不听取异议。一个绿化工程,报送结算三千七百万,审计审定一千七百万,核减过半,施工方连解释的机会都没有。

更隐蔽的问题是审计结论的法律性质。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发包方)之间是行政监督关系,审计结论约束的是发包方如何使用财政资金,并不当然等于发承包双方之间的民事结算依据。但实践中,发包方常常把行政审计结论直接当作民事结算结论使用,拒绝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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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2026年6月30日:新规带来的“破局工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十三条专门针对审计条款滥用问题,设置了三层规则。

第一层:约定审计为准的,审计不能“无限期”。

即使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或财政评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如果审计结论“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者“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承包人就可以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层:合理期限有硬上限。

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由法院根据工程规模、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但“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这意味着,审计拖过一年还不出结论,承包人就有权推动司法鉴定,不再被无限期绑架。

第三层:没约定审计为准的,发包方不能单方强加。

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或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发包人请求按审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的,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条堵住了发包方事后“补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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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你关心的几个问题

问:合同约定了“以审计为准”,审计拖了一年多还没出结果,我能直接起诉要求付款吗?

答:可以推动司法鉴定。根据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审计非因你方原因超期未出结论的,你有权申请司法鉴定。但需要注意两个关键动作:第一,确保你已完整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并保留送达凭证;第二,诉讼中主动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不要被动等待。

问:审计机构核减了一大笔,既没现场勘验也没让我申辩,这个核减有效吗?

答:如果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审计结论在民事结算中具有一定约束力,但前提是审计程序本身经得起检验。审计机构未现场勘验、未听取施工方异议、核减依据不足,这些都可以在司法鉴定阶段作为推翻审计结论的理由。新司法解释明确“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审计结论,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实质上是把定价权交还到合同和事实层面。

问:发包方收到结算文件后一直不答复,算不算默认认可我的结算价?

答:这取决于合同有没有明确的“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条款,且该条款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特别约定,不能仅依赖通用条款。如果没有这个明确约定,发包方不答复不产生“默示认可”效果,你仍然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造价。所以,签约时的条款设计和履约中的送达留痕,同样重要。

问:我是大湾区的施工企业,项目在广东,新司法解释对我适用吗?

答:适用。该司法解释是全国性的,广东法院在审理建工纠纷时同样适用。大湾区作为基建投资活跃区域,政府投资项目和国企项目占比高,审计条款的使用频率也相应更高。新规对审计期限的硬约束,对这一区域的施工企业尤为有利。

 

 五、关于我们专业建工律师团队

我们是一家总部位于广州的律师事务所,深耕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建工团队的核心律师不仅通晓法律,更理解施工企业的真实处境——签证、计量、计价、工期、质量,这些环节的法律争议背后,是工地上每一方混凝土、每一批苗木、每一个工人的汗水。

我们代理的案件覆盖了大湾区各类典型工程纠纷:从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对抗,到民营地产项目的结算拖延;从一审的证据固定,到二审的规则适用。2026年6月30日新规施行后,我们已经在多个案件中运用第十三条的规则,帮助施工企业打破审计僵局,将纠纷从“等审计”推进到“做鉴定、拿判决”。

如果你正面临发包方拖延结算、审计久拖不决或审计大幅核减的问题,早一步行动,早一步锁定证据、启动程序。新规给了你工具,但工具需要用对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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