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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司法解释(二)》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施工企业如何应对工程质量认定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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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 更新时间:2026年10月03日01:16:29 【打印此页】 【关闭】

《建工司法解释(二)》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施工企业如何应对工程质量认定新规则?

 

 摘要: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正式施行。新规对工程质量认定、修复费用承担、挂靠情形下的质量责任等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本文立足施工企业视角,结合最新司法解释,深度解析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定规则,帮助施工企业精准把握新规要点、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作为扎根广州四十余年、主攻大湾区建设工程案件的大型本土律所,我们拥有实战经验丰富的资深建工律师团队,致力于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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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工程质量——施工企业绕不开的“生死线”

工程质量问题,历来是建设工程纠纷中最核心、最敏感的争议焦点。对施工企业而言,一次质量纠纷,轻则拖延结算、扣减工程款,重则面临巨额索赔、资质受损,甚至影响企业生存。2026年6月30日,《建工解释二》正式施行,对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定规则作出了重要调整。新规之下,施工企业既面临新的挑战,也迎来了新的保护机制。能否准确理解并运用这些新规则,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

 

二、新规速览:《建工解释二》关于工程质量的核心规定

《建工解释二》共二十三条,其中“严格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被列为七大核心内容之一。与施工企业工程质量认定密切相关的规定主要包括:

第三条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的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可参照约定请求出借资质的企业支付折价补偿款。

第十六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直接请求支付修复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拒绝修复或逾期未修复的,发包人修复后可主张合理费用。

第十四条明确:施工合同解除后,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

此外,新规还配套发布了六个典型案例,为工程质量问题的司法认定提供了具体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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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企业最关心的五个工程质量问题

问题一:发包人未通知我方修复,直接起诉要求赔偿修复费用,法院会支持吗?

答:不会。

这是新规对施工企业最重要的保护之一。《建工解释二》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请求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 发包人必须先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给予承包人修复的机会。如果发包人跳过这一程序直接起诉索要修复费用,施工企业完全可以据此抗辩。但需注意,若承包人收到通知后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至符合约定,发包人自行修复后仍可主张合理费用。因此,施工企业在收到质量异议通知后,应积极回应、及时修复,避免被动。

问题二:挂靠施工出现质量问题,出借资质的企业要承担责任吗?

答:视情况而定,但风险显著加大。

新规对挂靠行为采取了全面否定的态度。出借资质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出借方主张的资质借用费不予支持。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出借资质企业名义购买材料、租赁设备,相对人主张出借企业承担责任且符合表见代理规定的,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出借资质的企业可能因挂靠人的对外行为而被卷入债务纠纷。

实务要点: 施工企业应坚决杜绝出借资质行为。一旦被认定为出借资质,不仅合同无效、借用费无着,还可能因挂靠人的行为承担额外的民事责任。

问题三:合同解除后,已施工部分的质量如何认定?质保金何时返还?

答: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的,质保金返还期限从退场之日起算。

《建工解释二》第十四条明确,施工合同解除后,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配套典型案例五进一步确认: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退场,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质保金返还期限应当从退场之日起算。

实务要点: 合同解除后,施工企业应及时与发包人办理已完工程的质量确认和交接手续,固定质量合格的证据,为后续质保金返还和工程款结算奠定基础。

问题四:工程质量合格的,挂靠人能否向出借资质的企业主张工程款?

答:可以。

《建工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其与建筑施工企业就支付工程款项的约定请求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 工程质量合格是挂靠人主张折价补偿款的前提条件。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对质量底线的坚守,也为实际施工人提供了有限度的救济通道。但出借资质的企业需要注意,发包人未付款不能成为拒付挂靠人折价补偿款的理由。

问题五:新规对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风险防控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新规从多个维度强化了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一,出借资质风险急剧上升。

新规全面否定资质借用行为,出借企业不仅无法收取借用费,还可能因挂靠人的行为承担表见代理责任。

第二,修复程序的重要性空前提高。

发包人未通知修复而直接起诉索赔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既是施工企业的抗辩利器,也提醒施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异议响应机制。

第三,证据保全意识必须增强。

从质量合格的证明到修复通知的送达,从施工日志到检测报告,每一个环节的证据都可能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

 

四、新规之下,施工企业如何应对?

(一)从“事后应对”转向“事前预防”

新规实施后,施工企业应将法律审核深度嵌入项目招投标、合同签署、施工管理等关键环节。在合同签订阶段,就要明确质量标准、验收程序、修复流程和质保金返还条件。

(二)建立标准化的质量异议响应机制

收到发包人的质量异议后,应立即组织评估、及时书面回复,确属施工方责任的,积极制定修复方案并限期完成。既避免因拖延导致被动,也防止发包人绕过修复程序直接索赔。

(三)强化全过程证据管理

从进场到退场,从材料验收到隐蔽工程验收,从日常施工记录到质量检测报告,每一份文件、每一张照片、每一次签字都可能成为法庭上的关键证据。

(四)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建设工程案件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涉及金额巨大。在新旧规则交替的关键时期,施工企业更需要专业律师的全周期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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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什么选择我们?

我们是一家总部位于广州、拥有四十余年历史的大型本土律师事务所。四十多年来,我们深耕粤港澳大湾区,深度参与并见证了大湾区建筑市场的蓬勃发展。我们拥有一支实战经验丰富的资深建工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兼具法律专业素养与建设工程实务经验,深谙建设工程领域的行业规则与裁判口径。

我们主攻大湾区建设工程案件,熟悉广东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能够为客户提供从项目前期合规审查、合同起草谈判,到施工过程风险防控,再到争议解决与诉讼仲裁的全链条法律服务。无论您面临的是工程质量纠纷、工程款追索、优先受偿权行使,还是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合规问题,我们都能为您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结语

2026年6月30日,《建工解释二》正式施行,建设工程纠纷的裁判规则迎来重大调整。工程质量认定作为建工纠纷的核心议题,新规给出了更加清晰、更具操作性的裁判指引。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准确理解新规、主动适应变化、提前防控风险,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

如果您正面临工程质量纠纷,或希望就新规下的合规经营进行专项咨询,欢迎随时联系我们。让我们用四十年的专业积淀,为您的工程项目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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