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网站首页 > 建设工程

工程量认定争议:施工企业被"少算量、不认量",2026年新规下怎么把钱要回来

分享到:
点击次数:3 更新时间:2026年09月29日07:08:06 【打印此页】 【关闭】

工程量认定争议:施工企业被"少算量、不认量",2026年新规下怎么把钱要回来

 

摘要:工程量认定是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第一道关口,也是施工企业最容易"干完活却拿不到钱"的环节。本文站在承包人(施工企业)立场,围绕招标清单量与实际量不符、隐蔽工程计量困难、计量规则不统一、口头增量无书面签证四类高频争议,结合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0条、《民法典》第798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逐一拆解裁判规则、举证要点与过程管控动作,并附施工企业最关心的五个问答。

广州专业工程量结算争议律师,广州施工方催收工程款律师

一、四类争议,四种"有理说不清"

(一)招标清单是"暂定数量",还是"量价包死"?

发包人最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清单量你投标时没提异议,就是包死的。"

这个说法并不当然成立。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确立的"谁风险可控、由谁承担"原则,责任分配要看合同计价方式:单价合同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由发包人负责;总价合同下,已标价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原则上由承包人负责,但合同约定为暂定数量单价计价的项目,仍可按实际工程量调整。实务中,工程量偏差超过相应清单项目工程量15%的,对超出部分还应调整综合单价——量增则调低、量减则调高。

真正应该警惕的是另一面: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建工解释二》第九条明确,合同约定按固定价格结算的,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则上不予调价,除非另有约定或构成情势变更。这意味着"翻盘"的窗口正在从履约阶段前移到签约阶段——综合单价、风险幅度、调差公式、暂列金额与暂估价的处理,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里谈清楚。

而因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如CFG桩超灌、充盈系数异常、软基换填加深、基坑支护加强)导致的增量,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范畴,与"清单错漏"是两条不同的请求权路径,切勿混为一谈、笼统主张。

(二)隐蔽工程:证据埋进土里,就再也挖不回来

地基处理、桩基、管线铺设、防水基层,一旦覆盖就难以复核。很多项目的问题不是"没干",而是干了却没有任何可追溯的记录——没有影像资料、没有三方收方记录、没有监理旁站记录。

规则其实对承包人有利:《民法典》第798条明确,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负有法定检查义务。司法裁判倾向认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已经检查确认后事后否认的,应由发包人举证推翻此前的确认;承包人已通知而发包人怠于检查的,亦由发包人承担不利后果;承包人未经通知擅自覆盖的,才由承包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0条还留了兜底通道:工程量有争议的,按施工过程中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没有签证文件的,可以按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其他证据"包括施工日志、监理日志、隐蔽验收记录、混凝土浇筑记录、材料进场与复试报告、测量收方记录、竣工图、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与微信记录等。

(三)计量规则不统一:钢筋按外皮还是中心线,差的是真金白银

钢筋按外皮尺寸还是中心线长度计算、土方放坡系数与工作面是否计入、桩基超灌高度算不算、模板按接触面积是否扣减重叠、钢构件搭接与锚固是否重复计取——这些口径在合同里往往只有一句"按现行计价规范执行",而规范本身又有多种解释空间。

处理原则:有约定从约定;约定不明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惯例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及其解释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通过造价鉴定由鉴定机构按规范口径计量,承包人有权对鉴定口径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法院组织质证。关键在于:施工企业的商务人员要在计量开始前就把口径写进《工程量确认单》,而不是等到结算时对账吵架。

(四)口头指令、无签证:最典型的"举证不能即败诉"

"老板现场一句话就干了,现在他不认。"这是施工企业最普遍、也最致命的错误。

裁判规则清晰:承包人主张增量工程款的,须先证明发包人同意或要求其施工,再证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发包人仅口头否认、不提交反驳证据的,不当然免除法定的举证负担;但若承包人连"谁指令、何时指令、指令内容"都无法还原,法院只能以证据不足驳回——前述"其他证据"兜底规则,前提是至少能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

广州天河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施工方追讨工程款律师

二、2026年《建工解释二》给施工企业的三个新变量

除第九条外,还有两条直接影响工程量争议的落地:

第十条(比例法):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施工部分价款无约定且协商不成的,法院可参照工程所在地计价标准、计价方法确定已施工部分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再乘以固定总价。这意味着过程计量、形象进度确认的价值被大幅抬高——没有分阶段确认的完成比例,就只能靠鉴定去"还原比例",而鉴定往往对实际投入工程量不利。

第十三条(审计不再无限期拖):合同未约定以审计结果或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发包人请求按审计结论确定价款的,法院不予支持;有约定的,审计结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没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超期未出具或结论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承包人可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这是政府投资、国有资金项目施工企业对抗"以审代拖"的直接依据。

需注意:本解释适用于2026年6月30日及之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此前受理的一审及在审二审案件不适用。

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https://www.empiretheatres.com

三、施工企业最关心的五个问题(FAQ)

Q1:招标清单量明显小于实际量,发包人说"量价包死",还能主张增量吗?

A:能,但路径要分清。若属单价合同或清单项目为暂定数量单价计价,清单准确性由发包人负责,应按实计量;若属总价合同,原则上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但工程量偏差超出合理范围(实务常以15%为参照)且发包人未尽审慎编制义务的,可依诚信与过错原则主张调整。若是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增量,则属于发包人风险,与清单包干无关,应单独主张并按变更程序计价。

Q2:隐蔽工程没留影像资料、没有三方验收记录,还能要回来吗?

A:有机会,但要分层论证。第一步证明发包人已检查确认或经通知而怠于检查,把举证责任推向对方;第二步用施工日志、监理日志、材料进场与复试报告、混凝土浇筑记录、原始收方记录、竣工图等形成证据链闭合,依《建工解释一》第20条请求按其他证据认定实际工程量。若工程已无法通过勘验、检测查清,法院通常采信原始收方记录等书面数据。

Q3:甲方现场口头要求增量,事后否认,一定要有签证才能赢吗?

A:不是必须有签证,但必须能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可替代证据包括:发包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发的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通知单、监理例会纪要、现场指令短信微信、监理日志、影像资料、材料采购与进场记录等。仅有承包人单方制作的变更单,证明力极弱。

Q4: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为准",审计拖了两年不出,能否直接起诉?

A:可以起诉并申请司法鉴定。《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明确:审计结论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无约定期限的,最长不超过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或承包人能证明结论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法院应准许造价鉴定。

Q5:是否一定要做造价鉴定?鉴定费谁出?

A:能不鉴定就不鉴定——固定总价且已完工的,原则上不予鉴定;能通过对账、收方记录确定工程量的,不必启动鉴定。确需鉴定的,应精准限定鉴定范围仅针对争议部分,并由法院组织对鉴定依据材料先行质证;鉴定费一般由申请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按责任比例负担。

 

四、结语:把计量做在"埋土之前"

对施工企业而言,工程量争议从来不是结算时才发生的问题,而是从投标答疑、合同专用条款、开工前的计量口径确认、每一次隐蔽前的通知与收方、每一张变更洽商的闭环一路累积下来的结果。我们团队长期代理承包人一方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索赔案件,熟悉清单计价、定额解释、造价鉴定与优先受偿权全流程,可为企业提供合同计价条款审查、过程证据体系搭建、结算争议谈判、诉讼与造价鉴定代理全流程服务。

如果您的项目正面临增量不认、审计久拖、隐蔽工程无法核实,欢迎带着合同、招标清单、竣工结算文件和现有过程资料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初步评估后,给出可直接落地的争议金额测算与举证方案。

 

上一条:2026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正式施行:转包合同无效后,工程款怎么结算?实际施工人该如何维权? 下一条:发包人恶意拖延竣工结算审核,施工企业如何破解结算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