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网站首页 > 建设工程

2026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正式施行:转包合同无效后,工程款怎么结算?实际施工人该如何维权?

分享到:
点击次数:4 更新时间:2026年09月29日07:08:36 【打印此页】 【关闭】

2026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正式施行:转包合同无效后,工程款怎么结算?实际施工人该如何维权?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正式施行。新规共23条,对招投标效力、挂靠规制、实际施工人维权路径、工程价款结算、优先受偿权等作出颠覆性调整。尤其是转包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如何结算、实际施工人还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等核心问题,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对于广大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的施工主体而言,沿用旧思路维权可能直接面临败诉风险。本文结合《建工解释二》的最新规定,为您系统梳理转包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结算的规则与实务应对策略。

广州建筑工程项目追讨工程款律师,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知名律师

一、转包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能。 转包合同因违反《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施工方白干——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工解释二》第六条进一步明确:接受转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转包合同请求承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建工解释二》最核心的变化是什么?——废止“实际施工人”概念,回归合同相对性

这是本次新规最根本的体系性变化。《建工解释二》正式取消沿用多年的“实际施工人”概括性法律表述,不再使用这一笼统概念,而是区分为“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转包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分别规范。

过去,《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建工解释二》第六条明确规定: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转包情形下的施工方,原则上只能向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主张权利,不能再直接起诉发包人。

农民工工资的保护则直接援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路径更加直接、明确。

 

三、实际施工人关心的五个核心问题

问题一:转包合同无效后,按什么标准结算工程款?

根据《建工解释二》第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合同均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一方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双方在合同无效后就折价补偿款达成协议的,法院原则上予以支持。因此,建议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尽可能保存实际履行的合同版本、签证文件、结算单等书面证据。

问题二:发包人欠付转包人工程款,我还能向发包人要吗?

原则上不能。 这是《建工解释二》最重大的变化。过去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捷径”已被关闭。唯一的例外是代位权诉讼——如果转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到期债权,接受转包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提起代位权诉讼。但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有严格条件,程序远比过去复杂。

问题三:合同无效,还能主张管理费、利润吗?

根据《建工解释二》第三条,出借资质协议无效,出借企业主张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不予支持。对于转包合同中的管理费,实务中通常区分是否实际管理——仅收取固定比例费用而不投入资金、不承担风险、不参与施工的,相关费用属违法收益,不予支持。利润部分,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补偿款中通常包含合理的利润空间。

问题四:工程没干完就停工了,怎么结算?

《建工解释二》第十条首创“比例法”计算规则——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价款按已完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折算。这解决了长期困扰实务的“烂尾工程”结算难题。

问题五:新规对正在进行的诉讼有影响吗?

有重大影响。 《建工解释二》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适用于该日之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各地法院已明确提示:诉状中不得再出现“实际施工人”相关表述,案件当事人列明、事实理由陈述、维权对象选择,均必须严格按照新规规范撰写。沿用旧思路起诉,极易因主体不适格而败诉。

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审计结算律师,广州著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律师

四、新旧规则对比

旧规(《建工解释一》

概念使用:使用“实际施工人”概括性表述

起诉发包人:可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在欠付范围内担责

维权路径:路径单一、直接

农民工保护: 通过实际施工人制度间接保护

挂靠管理费:各地裁判尺度不一

 

新规(《建工解释二》

概念使用:废止“实际施工人”,区分三类主体精准规范

起诉发包人:原则上不能直接起诉,仅可通过代位权诉讼

维权路径:路径精细化,须先厘清自身法律关系再选择诉讼对象

农民工保护:直接援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挂靠管理费:明确不予支持

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https://www.empiretheatres.com

五、我们团队律师的专业建议

《建工解释二》的施行,标志着建设工程纠纷司法审判全面进入规范化、精细化阶段。过去那种“合同无效没关系,直接告发包人”的粗放式维权模式已经行不通了。新规对诉讼主体的精准识别、法律关系的准确定性、证据的完整保全提出了更高要求。

作为深耕建设工程法律领域的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建议:

1. 及时更新法律认知。 摒弃“以实际施工人直接告甲方”的传统诉讼惯性。

2. 理清合同链条,找准诉讼对象。 优先向直接合同相对方主张债权;确需向发包人追责的,严格按照代位权诉讼流程立案。

3. 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新规下,维权路径的选择、证据的组织、诉讼策略的制定,都直接影响案件成败。一个程序选择错误,就可能导致全盘皆输。

4. 注意证据保全。 施工过程中的合同文件、签证单、结算单、付款凭证、往来函件等,都是主张权利的核心证据。

 

六、结语

2026年《建工司法解释(二)》的出台,是对建设工程纠纷裁判规则的一次系统性重塑。转包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规则更加明确,但维权路径也变得更加精细化、专业化。如果您正面临转包合同无效后工程款被拖欠的困境,欢迎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您量身定制最优的维权方案,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联系我们,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上一条:佛山广州施工方必看:工程增量没签证,2026新规下也能顺利要回工程款 下一条:工程量认定争议:施工企业被"少算量、不认量",2026年新规下怎么把钱要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