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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恶意拖延竣工结算审核,施工企业如何破解结算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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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 更新时间:2026年09月29日07:07:13 【打印此页】 【关闭】

发包人恶意拖延竣工结算审核,施工企业如何破解结算僵局

结合2026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承包人送审结算维权实操指引

 

摘要: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施工企业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常以结算资料不全、工程量需要复核、等待财政审计为由无限期搁置结算审核,逾期不出具审核意见,利用结算拖延拖欠工程款。2026年6月30日正式施行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针对“以审计、评审为由拖款”作出明确规制。本文站在施工企业视角,拆解发包人拖延结算常见抗辩套路,厘清送审资料送达、逾期审核法律后果、造价司法鉴定适用条件等实务要点,帮助建筑企业固定证据、打破结算僵局,依法追回工程尾款、逾期付款利息,用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竣工交付,是施工企业完成合同主要义务的节点,但大量工程项目卡在竣工结算环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变更签证、索赔资料等全套送审资料后,发包人并不在合同约定审核期限内完成复核,而是反复发函主张“结算资料不完整”,要求重复补材料,或以工程量、单价需要进一步核查为由,长期不出具正式审核意见。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发包人更经常以“结算价款需要财政评审、审计未完成”作为理由,无限推迟结算审核,实质是利用结算审核权压减造价、拖延支付工程尾款,占用施工企业资金。

结算久拖不决,直接造成施工企业资金回笼困难,材料款、农民工工资无法按时结清,大量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很多施工单位法务、项目管理人员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容易陷入被动:反复配合发包人补充资料,不断重新报送结算,没有留存完整送达证据,等到准备起诉时,丧失主张“逾期视为认可送审价”的机会。2026年6月3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下称新版《建工司法解释二》)专门针对审计、财政评审拖延结算问题划定裁判边界,为施工企业维权提供更清晰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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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包人拖延结算的典型抗辩套路,施工企业务必识别

实务中,发包人拖延竣工结算,最常用两类理由,很多承包人容易掉入陷阱。

第一,主张结算资料不完整。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不一次性列明全部缺失资料清单,而是分批次、间断提出补资料要求,不断拉长审核周期。部分发包人甚至在收到资料数月后,再回头提出早年已经提交过的资料缺失,以此主张结算审核起算时间延后。司法裁判中,法院审查重点并非是否存在个别资料瑕疵,而是发包人是否恶意拆分异议、故意阻碍结算推进;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审核期内一次性书面列明缺失资料明细,不能持续、随意追加资料要求。

第二,以工程量、计价需要核查/审计未完成为由搁置审核。尤其财政资金项目,合同约定结算价款以审计或财政评审结论作为依据。旧裁判口径下,部分案件中只要审计未出结果,法院会暂缓工程款支付。新版《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对此作出重大调整:即便合同约定结算以审计机关审计或财政评审结论为准,若非承包人原因,审计、评审长期无法出具结论,承包人有权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当事人无特殊约定时,审计、评审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超过该期限,承包人可启动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不再被动等待审计结论。该条文直接打击“以审压款、以审拖款”的行业顽疾。

除上述两点,还有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瑕疵、质保问题为由拒结算。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发包人已经实际投入使用的,质量异议一般归入质保责任,不能作为拒绝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拒绝支付结算款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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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企业高频问题问答

Q1:我公司已经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出具审核意见,是不是就直接按我方送审价结算?

A:不能一概而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适用“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前提,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必须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在约定期限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报送结算价款。 如果合同仅约定发包人应当在XX天内完成审核,没有约定逾期未答复即认可送审价,则不能直接适用送审价结算。即便不能直接按送审价认定,发包人逾期不审核、无正当理由拖延结算,属于违约,承包人依然有权起诉,申请造价鉴定,同时主张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按LPR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Q2:发包人反复说结算资料不全,不断要求补资料,审核期限是不是一直顺延? 

A:不是无限制顺延。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当在合同约定审核期内,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列明缺失资料清单、具体材料名称、版本要求。仅笼统表述“资料不全,继续补充”,未列明明细,不能产生审核期限顺延的法律效果。如果发包人分批次滚动提出补资料要求,属于恶意拖延结算,承包人可以停止重复补资料,发函催告发包人限期完成审核,并留存催告函、邮寄回执、微信/邮件沟通记录等证据。

Q3:合同约定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审计迟迟不出报告,新版《建工司法解释二》能怎么帮施工企业?

A:新版《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是施工企业的重要维权武器。如果非因承包人原因,审计、财政评审长期无法出具结论,承包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院应予准许。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审计、评审最长合理期限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起一年。超过一年仍无审计结论,施工企业无需继续等待,可以起诉并申请鉴定,直接确定工程价款,主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同时,如果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结算以审计机关审计为准,发包人单方主张以审计结果结算,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4:报送竣工结算文件,如何固定送达证据,避免发包人抗辩“没有收到结算资料”?

A:结算文件送达是后续主张逾期结算责任的基础证据。优先采用EMS邮寄(收件人为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授权代表,备注“XX项目竣工结算报告+全套结算资料”)、公证送达、双方盖章签收单。电子报送的,需要确认合同约定电子送达渠道,保存完整邮件、文件传输记录,最好取得对方已阅回执。 只通过微信发给项目对接人,缺少书面签收凭证,诉讼中极易发生发包人否认收到完整结算资料的风险。全套结算资料、变更签证、索赔文件,建议同时留存原件和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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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企业应对拖延结算的实操方案

第一步,核对施工合同结算条款,锁定审核期限、异议提出方式、逾期后果。重点核查专用条款中,是否约定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送审价,审计/财政评审相关约定。

第二步,规范报送结算文件,固定送达凭证;收到发包人资料异议函,审查对方是否一次性列明全部缺件,区分合理补件要求和恶意重复索要资料。

第三步,发正式催告函,限定发包人在指定期限完成结算审核,告知逾期将启动诉讼、申请造价鉴定、主张逾期利息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四步,协商无效时及时启动仲裁或诉讼,同步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查封发包人资产,保障回款。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法定除斥期间,结算拖延极易造成优先权过期,很多施工企业只盯着结算谈判,错过行权窗口期,这是重大法律风险。

 

四、结语

竣工结算纠纷,本质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资金博弈。发包人利用结算审核的优势地位,以资料不全、审计未完成等理由拖延结算,是建筑行业长期存在的痛点。2026新版《建工司法解释二》落地实施后,法律进一步压缩发包人“以审计拖延结算”的操作空间。 施工企业不能被动等待发包人审核,应当建立项目结算证据管理体系,从结算报送环节就做好法律风险防控。一旦遭遇恶意拖延结算,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建设工程律师介入,评估是否满足“按送审价结算”条件,启动造价鉴定、财产保全,及时主张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以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避免巨额工程款变成坏账。

如贵司项目正陷入竣工结算僵局,可联系我们建工律师团队,免费开展结算案件初步评估,梳理现有证据、制定回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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