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网站首页 > 建设工程

审计久拖不决,工程款遥遥无期?新规来了——施工企业破解结算僵局的法律武器

分享到:
点击次数:3 更新时间:2026年09月27日21:57:31 【打印此页】 【关闭】

审计久拖不决,工程款遥遥无期?新规来了——施工企业破解结算僵局的法律武器

——《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深度解读,助你打破"以审压款"困局

 

摘要:公共工程领域,施工企业长期面临"审计不出、结算不动、工程款不回"的困境。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首次明确了审计、财政评审的合理期限上限为一年,并赋予承包人在非因自身原因导致审计逾期时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从制度层面终结了"以审压款、以审拖款"的行业顽疾。本文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为施工企业提供破解审计结算僵局的实务指引。

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审计结算律师,广州天河区工程欠款催收律师

一、痛点直击:审计"久审不决",施工企业苦不堪言

在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金工程中,施工合同普遍约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为准"或"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这一条款本意在于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但在实践中却异化为发包人拖延付款的"挡箭牌"。

据行业统计,大量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周期动辄两三年甚至更久。审计机关因财政流程繁琐、人员变动、项目积压等原因长期不出具审计报告,导致施工企业已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却迟迟无法进入结算付款环节。与此同时,施工企业面临的资金压力是实实在在的——材料款、设备租赁费、劳务分包款、农民工工资,每一项都在持续消耗企业的现金流。

更令人无奈的是,过去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尊重合同中"以审计为准"的约定,在审计报告出具前驳回施工企业的付款请求。施工企业即便胜诉,也常常陷入"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尴尬境地。

 广州专业建工律师.jpg

二、新规破局:《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的核心变化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建工解释二》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三条针对审计结算僵局作出了突破性规定:

第一,确立审计合理期限上限。

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或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合理期限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由法院综合工程规模、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

第二,赋予承包人司法鉴定申请权。

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审计结果或评审结论逾期未出具的,承包人有权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造价司法鉴定,直接以鉴定意见作为结算价款。

第三,封堵发包人"事后加塞"。

合同未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发包人不得事后以"尚未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这一规定从根本上厘清了行政审计程序与民事结算之间的边界,将工程款结算回归民事诉讼法治轨道,是二十余年来建工审判规则的一次系统性重塑。

 

三、典型案例:最高法配套案例四的裁判要旨

在最高法配套发布的典型案例四中,某建筑公司承建某乡政府桥梁工程,合同约定"结算时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为准"。工程于2022年3月通过竣工验收,建筑公司于同年4月提交资料请求审计并支付剩余工程款,但审计结果无正当理由长期未作出。乡政府以"未审计"为由拒绝付款。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为准,但审计机关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若继续机械等待,明显不利于维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准许建筑公司的司法鉴定申请,依据鉴定意见判决乡政府支付工程价款60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这一案例释放了明确信号:审计约定不能成为无限期拖延付款的"免死金牌"。

广州有名的建筑工程律师,广州工程合同转包分包律师

四、施工企业常见问答

Q1:我们项目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现在审计已经拖了两年多,是不是只能一直等下去?

不是。根据《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审计的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你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超过该期限且非因你方原因导致的,你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无需继续等待审计报告。

Q2: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审计期限,比如"审计应在两年内完成",是否仍然适用一年的上限?

第十三条规定"合理期限有约定的从约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约定的期限明显过长且不合理,法院仍可能综合考量后予以调整。建议在诉讼中充分举证审计延迟系发包人原因所致。

Q3:申请司法鉴定后,鉴定结论和审计结论哪个效力更高?

在审计逾期未出具的情况下,法院准许的司法鉴定意见可以直接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司法鉴定是法院委托的法定程序,其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Q4:我们是分包方,总包方以"业主还没审计"为由不给我们结算,新规对我们有用吗?

有用。虽然审计条款通常存在于总包合同(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但如果分包合同中同样约定了"以审计为准"的条款,且审计逾期非因分包方原因导致,分包方同样可以援引第十三条申请司法鉴定。此外,根据《建工解释二》第七条,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还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Q5:我们现在还没起诉,应该提前做好哪些证据准备?

建议重点固定以下证据:

一是竣工结算文件的完整送达凭证(EMS快递回执、现场签收单、公证送达文书等),以锁定一年期限的起算节点;

二是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移交记录等证明工程已合格的文件;

三是催款函件及发包人的回复(如有),证明审计延迟非因你方原因所致;

四是完整的施工过程资料,包括设计变更签证、工程联系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为后续可能的司法鉴定提供充分的计价依据。

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https://www.empiretheatres.com

五、实务建议:施工企业如何主动出击

面对审计结算僵局,施工企业不应消极等待,而应主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及时固定证据,锁定起算节点。 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务必通过可追溯的方式送达并留存凭证,确保一年期限的起算有据可查。

善用催告程序,明确责任归属。 在审计期限届满前后,向发包人发送书面催告函,要求其说明审计进展及延迟原因,为后续诉讼中证明"非因承包人原因"奠定基础。

果断启动诉讼,申请司法鉴定。 一旦审计逾期且无合理理由,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避免陷入无休止的等待。

关注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 《建工解释二》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出了全面细化,施工企业应密切关注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点和行使期限,避免因超期而丧失这一重要权利。

 

结语

《建工解释二》的施行,标志着建设工程结算领域"以审压款"时代的终结。对于长期受困于审计僵局的施工企业而言,这无疑是重大利好。但法律武器再好,也需要专业团队精准运用。如果您正面临审计久拖不决、工程款无法回收的困境,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助您打破结算僵局,尽快实现工程回款。

 

上一条:施工方被甲方起诉工程质量不合格索赔?2026年新规下这样应对 下一条:建设工程质量争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维权避坑指南(2026最新司法解释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