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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争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维权避坑指南(2026最新司法解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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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 更新时间:2026年09月27日21:56:51 【打印此页】 【关闭】

建设工程质量争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维权避坑指南(2026最新司法解释解读)

 

【摘要】 建设工程质量争议是施工企业最常见的法律风险点之一。本文站在施工企业立场,结合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系统解析工程质量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修复费用承担规则及优先受偿权与工程质量的关系,为施工企业提供实务应对策略。广州本土资深建工律师团队,四十年专业积淀,专注大湾区建筑工程案件代理。

 

 一、施工企业面临的质量争议痛点

工程质量纠纷往往让施工企业陷入"两头受气"的困境:一边是发包人以各种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扣留质保金;另一边是下游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追索款项。更棘手的是,很多发包人在未通知施工企业修复的情况下,擅自委托第三方整改,随后将高额修复费用转嫁到施工企业头上,严重侵蚀本就微薄的工程利润。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共23条,对工程质量争议中的多项核心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深耕大湾区建筑工程案件四十余年的本土律所,我们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一线办案经验,为施工企业梳理关键风险点与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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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程质量认定的核心规则

(一)"合格"是工程款主张的底线门槛

无论是正常履约还是合同解除、无效,工程质量合格都是施工企业主张工程款或折价补偿款的前提条件。《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2026年《建工司法解释(二)》均明确,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质量不合格的,需修复至合格后方可主张。

(二)发包人未通知修复即主张修复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2026年《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对施工企业的重要保护条款。该条明确规定: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请求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只有在承包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至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自行修复后请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才予支持。

这意味着,发包人"先斩后奏"式的修复费用索赔将失去法律支持。施工企业在面对此类争议时,应重点审查发包人是否履行了通知修复义务、修复方案是否合理、修复费用是否公允。

(三)严重质量问题可能触发行政乃至刑事移送

2026年《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建立了民事审判与行政监管、刑事追责的联动机制:法院审理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通报、移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侦查机关。

施工企业务必重视工程质量合规管理,一旦涉及结构安全等重大质量缺陷,面临的将不仅是民事赔偿,还可能涉及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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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程质量与优先受偿权的关联

2026年《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明确,承包人依据折价协议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同时满足"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等四项条件。

换言之,工程质量不合格将直接导致优先受偿权落空。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在主张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时,必须首先完成工程质量合格的举证或确认。

 

 四、施工企业最关心的实务问答

Q1:发包人单方面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不合格报告,能否直接作为认定工程质量的依据?

A: 不能一概而论。若该检测报告系发包人单方委托、施工企业未参与取样及见证,施工企业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对该报告的程序合法性、检测标准适用、取样代表性等提出异议。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双方证据及鉴定程序的规范性来认定工程质量,而非直接采信单方报告。

Q2: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事后又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施工企业如何应对?

A: 竣工验收合格是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重要推定依据。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主张质量问题的,需举证证明该质量问题属于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质量缺陷,或属于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范围,否则其以质量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主张难以成立。施工企业应及时固定竣工验收资料、备案文件等关键证据。

Q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要求扣留质保金,施工企业是否有权主张返还?

A: 2026年《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明确,合同解除后,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合同在退场后解除的,从解除之日起算。施工企业应注意通过退场协议、现场移交单、监理记录等材料固定退场时间,避免发包人无限期扣留质保金。

Q4: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频繁变更设计导致工程出现质量争议,责任如何划分?

A: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指令错误、提供的材料设备不合格等引起的质量问题,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施工企业应注意保存设计变更单、工程签证、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证据,证明质量问题与设计变更之间的因果关系,以此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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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语: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工程质量争议涉及技术鉴定、法律适用、证据组织等多个维度,稍有疏漏便可能导致巨额损失。尤其在2026年《建工司法解释(二)》施行后,裁判规则已发生深刻变化,施工企业更需及时调整风险防控策略。

我们是一家总部位于广州、拥有四十余年历史的本土大型律师事务所,建工律师团队长期深耕大湾区建筑工程领域,代理过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熟悉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等地法院的裁判思路与审理特点。无论是工程质量争议的应诉抗辩,还是工程款追索与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我们都能为您提供从证据固定、诉讼策略制定到庭审代理的全流程专业服务。

如您正面临工程质量争议或工程款拖欠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预约资深建工律师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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