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追讨工程款,利息怎么算?——2026年建工司法解释(二)施行后的实务指引
【摘要】2026年6月30日,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正式施行,对工程款结算、优先受偿权等规则作出重大调整。本文结合新规,系统梳理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起算时间及合同无效时的处理规则,并针对施工方最关心的实务问题提供专业解答,助力大湾区施工企业高效回款。
一、利息损失被严重低估,是施工企业的普遍痛点
工程完工后,发包人以“审计没结束”“资金紧张”为由拖延付款——这是大湾区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的困境。很多施工企业只盯着本金追讨,却忽略了利息这一法定孳息,最终“赢了官司、亏了资金”。
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进一步强化了工程款结算规则,明确审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利息作为欠付工程款的法定孳息,其计算规则直接关系到施工方的实际回款金额,必须精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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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款利息计算的核心规则
(一)计息标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LPR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若合同约定的利率过高,发包人可请求法院适当调减,但法院会充分考虑承包人的实际资金成本。
若发包人为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承包人为中小企业,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未约定利息的按每日万分之五(年化约18.25%)计算,远高于普通LPR标准。
(二)利息起算时间:三个关键节点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工程未交付且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
发包人常以“未结算、金额不确定”为由抗辩不付利息,该抗辩不能成立。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款数额即已确定,结算争议不影响利息起算。
(三)合同无效仍可主张利息
即使施工合同因资质借用、违法分包等原因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款及利息。若发包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法院通常支持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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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6年新规对利息计算的深层影响
新版《建工司法解释(二)》虽未直接修改利息条款,但通过规则重构实质影响了利息核算:
其一,审计期限受限。
新规第十三条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结算的,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审计结论的,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无约定的,该期限最长不超过提交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发包人再也不能以“审计未完成”无限期拖延,利息起算点得以提前锁定。
其二,质保金返还期限重构。
合同解除或无效且未完工的,质保金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而非竣工验收之日,直接缩短了质保金被占用时间。
其三,优先受偿权起算点调整。
因工期顺延协商变更付款日期的,优先受偿权从变更后的付款日期起算。承包人若忽视此规则,可能出现“债权还在、优先权已过期”的致命失误。
其四,“实际施工人”制度废止,代位权成为唯一通道。
新规第六条明确,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个人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只能通过代位权维权。诉讼对象选错,不仅本金难追回,利息损失更会持续扩大。
四、施工方最关心的四大实务问答
问1:合同只约定“按银行利率计息”,具体按哪个标准?
答:未明确约定具体利率的,一般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但若发包人为国企、政府单位或大型企业,承包人为中小企业,可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主张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
问2:工程已交付三年但结算一直扯皮,利息从何时起算?
答:工程已交付的,利息从交付之日起算。拖延结算不影响利息起算,但承包人需保存好交付签收记录、交接单等证据。无法证明交付日期的,可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
问3: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部分的利息怎么算?
答:合同解除后,已完工部分经鉴定或协商确定工程价款的,利息从应付之日起算。新规明确,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质保金以实际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从退场之日起算返还期限,利息起算点同步提前。
问4:施工合同无效,约定的利息条款还有效吗?
答:合同无效不影响承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利率标准主张利息损失。若发包人存在过错,法院支持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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