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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重磅施行!实际施工人如何维权?三大痛点逐一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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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 更新时间:2026年09月27日21:50:04 【打印此页】 【关闭】

2026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重磅施行!实际施工人如何维权?三大痛点逐一破解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正式施行。这是继2020年《建工解释一》之后,建工领域最重要的司法文件。新规对实际施工人的维权路径作出了根本性调整——沿用二十余年的“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制度正式退场。如果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发包人推诿、挂靠项目款项被截留等困境,这篇文章将为您提供最前沿的法律指引。

 

一、新规核心变化:合同相对性全面回归

《建工解释二》不再使用“实际施工人”这一概括性概念,而是区分为“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转包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三类主体分别规范。最重大的变化是:原则上关闭了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施工主体直接起诉无合同关系发包人的通道。

《建工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旧规下“实际施工人”绕过中间商直接找发包人追索的“快捷通道”被彻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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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我是转包/违法分包下的施工人,没有和发包人签合同,还能起诉发包人要工程款吗?

答:原则上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 新规第六条明确规定,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只能参照转包或分包合同,向自己的合同相对方——即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也就是说,谁和你签合同,你就找谁要钱。

但是,如果您的前手(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到期工程款债权,您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二》第七条及《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提起代位权诉讼,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代位权诉讼需同时满足四项条件:(1)您对前手的工程款债权已到期;(2)前手对发包人享有到期未付债权;(3)前手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发包人追索,构成“怠于行权”;(4)前手怠于行权直接导致您无法收回工程款。举证门槛较高,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指导证据收集。

 

问题二:我是挂靠施工的,被挂靠企业截留了工程款,我该怎么办?

答:这需要区分发包人是否知情。 这是挂靠情形下维权的关键分界点。

情形一:发包人签约时不知情。 依据《建工解释二》第四条,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的,挂靠人无权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挂靠人只能依据与被挂靠企业的内部约定,起诉被挂靠企业主张折价补偿款。即便被挂靠企业尚未从发包人处收到工程款,也可能被法院判令先行支付。

情形二:发包人签约时知情。 如果您能提供证据证明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挂靠事实,就可以直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法院会追加被挂靠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举证要点包括:发包人直接向您支付工程款、直接对接施工洽商、会议纪要或往来函件承认挂靠事实等。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被挂靠企业主张的管理费、资质使用费,法院一律不予支持。如果您已经支付了所谓的管理费,可依法要求返还。

 

问题三:我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还能要回工程款吗?

答:可以,但需要证据支撑。 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您仍然有权主张折价补偿款。关键在于固定证据:施工记录、签证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能够证明您实际施工并完成合格工程的材料,都是维权的重要依据。建议在施工过程中就注意保存所有能证明施工事实的证据材料。

 

问题四: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和普通工程款维权有什么区别?

答:农民工工资有特殊的“绿色通道”。 《建工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可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直接请求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施工单位先行垫付或清偿拖欠工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是新规“民生优先”理念的体现——农民工工资与普通工程款被切割处理,普通工程款走代位权路径,农民工工资则保留了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特殊通道。如果您既是施工负责人又是被欠薪的农民工,请务必区分诉讼请求性质,精准选择维权路径。

广州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广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计纠纷律师

广州专业建工律师.jpg

三、我们的专业建议

《建工解释二》的施行,意味着沿用旧思路维权将面临极大的败诉风险。作为深耕建设工程法律领域的专业团队,我们建议您:

重新评估维权策略。

过去“直接起诉发包人”的路径已不可行,必须根据您属于“挂靠”“转包”还是“违法分包”的不同情形,选择正确的被告和诉讼路径。

高度重视证据收集。

代位权诉讼对举证要求极高,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结算单、付款凭证、往来函件等,都可能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证据。

关注18个月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

《建工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自发包人应付款之日起最长18个月,这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一旦过期,优先受偿权直接消灭。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建工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涉案标的大、争议类型繁多。新规施行后,裁判规则全面重塑,若不能精准把握新规则,沿用旧思维处理新案件,极可能导致诉讼策略的全面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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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正面临工程款追讨难题,无论是转包、违法分包还是挂靠情形,欢迎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量身定制最有效的维权方案。

 

本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撰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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