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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起诉工程质量不合格索赔,施工方怎么办? ——2026年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下的施工方应诉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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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 更新时间:2026年09月27日21:49:24 【打印此页】 【关闭】

甲方起诉工程质量不合格索赔,施工方怎么办?

——2026年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下的施工方应诉指引

 

摘要(核心结论):发包人(甲方)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起诉索赔时,施工方并非当然担责。现行裁判规则下,主张质量不合格的举证责任在发包人一方;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验收但发包人已擅自使用的,发包人以此拒付、扣减工程款,法院不予支持。更关键的是,自 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十六条明确: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直接请求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抓住"举证责任—验收状态—修复前置—原因力划分"四条主线,是施工方拆解质量索赔的核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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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方遇到的很可能不是"质量问题",而是"付款问题"

在建工诉讼中,"质量不合格"最常见的功能不是追责,而是拖延付款、压低结算。典型套路是:工程早已交付使用,甲方收楼、办证、出租一样没落下,等到施工方主张尾款时,一份单方委托的《修复方案》加一份报价单递上法庭,反诉金额往往正好覆盖乃至超出应付工程款。

施工方真正痛的地方在于四处:

鉴定拖死现金流:质量鉴定周期动辄一年以上、费用数十万起,工程款被长期冻结,材料商、班组工资却等不起;

责任被笼统归集:甲供材缺陷、设计变更、指定分包、提前使用造成的损伤,一股脑算到施工方头上;

修复费用虚高:甲方未通知修复即委托第三方,凭合同与发票主张费用,缺乏修复痕迹与真实付款凭证佐证;

主体被不当扩张: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被追加为共同被告,责任边界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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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版司法解释给施工方的三个"硬支点"

1. 修复前置程序——直接掐断"以赔代修"的索赔路径。

《建工解释二》第十六条分两款:因承包人原因致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请求判令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拒绝修复或合理期限内未修复至符合约定,发包人修复后方可请求合理修复费用。这意味着,"有没有通知我们修"本身就是一道独立的、可能直接导致驳回的前置门槛。

2. 质量保证金的计取基数与起算点被重新校准。

第十四条规定,合同解除的,质保金以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计算,返还期限自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施工合同在退场后解除的,自解除之日起算。这对中途退场、半拉子工程的施工方尤为有利——退场时间成为质保金返还的计时起点。

3. 质量责任严格化,同时倒逼责任分层。

第二十二条要求法院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应通报、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新解释整体坚持"质量优先",多种情形下将质量合格作为付款前提,但"严格"不等于"笼统"——真实的质量缺陷要担责,被包装成质量问题的付款抗辩则更容易被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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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方应诉的五个动作

① 定性:抗辩还是反诉,不合格还是"未达约定高标准"。

工程质量合格即满足付款条件;合同约定的创优、评奖标准未达成,属于违约责任,与修理、返工、改建的质量缺陷责任不是同一回事。两者抗辩逻辑完全不同。

② 卡住举证责任与鉴定必要性。

谁主张谁举证,发包人应就质量存在问题举证。应先审查是否在保修期内、是否涉及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再评估是否具备鉴定基础——并非所有案件都需要鉴定。

③ 锁定验收与交付节点。

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表、交付记录、甲方使用照片视频,是证明质量合格的第一梯队证据。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其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约定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除外)。

④ 拆解原因力。

甲方提供设计有缺陷、提供或指定购买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的,应承担过错责任。把责任从"施工方兜底"拆回"按过错与原因力分担"。

⑤ 程序反制与主动出击。

以修复前置抗辩、逐项质证修复费用真实性(第三方合同、付款凭证、现场修复痕迹),同步核查质保金返还条件,必要时就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提起反诉,把被动挨打转为双向施压。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甲方还能以质量不合格起诉索赔吗?

可以起诉,但胜诉难度很大。竣工验收合格一般即认定施工质量合格,发包人否认并主张不符约定的,须提交足以证明实体质量不合格的证据,否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竣工验收后的争议,多落入保修责任范畴,而非拒付工程款或全额修复费用。

Q2:甲方没通知我们修,直接找了第三方,费用要我们承担吗?

依《建工解释二》第十六条,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即请求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此外甲方还需举证质量缺陷可归责于你方、你方怠于修复,以及修复事实与费用的真实性。

Q3:甲方申请质量鉴定,我们能不能不同意?

鉴定不是必经程序。现场签证、照片录像、勘验笔录均可作为质量证据。应重点审查是否已具备鉴定基础、鉴定范围是否超出争议部位。但经法院释明后负有举证责任一方不申请鉴定的,可能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是否同意需个案权衡。

Q4:甲方以质量为由拒付工程款,尾款还能要回来吗?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再以质量不合格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或拒付的,不予支持;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同样不予支持,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Q5:质保金被长期扣留怎么办?

有约定从约定;合同解除的,依《建工解释二》第十四条,以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计算,返还期限自退场之日起算。返还后仍不免除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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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什么把案件交给我们

我们总部位于广州,拥有四十余年本土执业积淀,是华南地区规模与专业实力并重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我们的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团队由一批长期深耕施工一线的资深建工律师组成,长期主攻粤港澳大湾区建筑工程案件,熟悉广东各级法院及仲裁机构的裁判尺度,对质量鉴定、造价鉴定、优先受偿权、挂靠与转包责任划分等疑难问题有系统化的实战方法论。

我们提供的不只是"答辩状",而是从证据固化、鉴定博弈、反诉设计到谈判施压的一整套应诉方案——目标是在最短时间内,把工程款从质量争议中剥离出来,先回款,再论责任。

若您正面临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为由的起诉、反诉或结算僵局,欢迎联系我们进行案件初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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