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结算遇上材料暴涨,施工企业如何依法调差止损?——广州资深建工律师团队实务解析
摘要:建设工程定额结算与市场价格差异争议,是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阶段面临的核心痛点。合同约定按定额结算,但施工期间人工费、钢筋、混凝土等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实际建造成本远超定额标准,施工企业面临巨额亏损。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九条,以及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全面落地,为该类争议提供了新的裁判规则与计价依据。本文从施工企业角度,系统分析定额与市场价差异争议的法律路径与实务策略,助力大湾区施工企业依法维权。
一、定额与市场价差异:施工企业正在承受的真实困境
在当前大湾区建筑工程市场中,不少施工企业正面临一个两难局面: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定额计价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因人工、材料价格剧烈波动,已严重偏离实际建造成本。
典型场景包括:
人工费持续攀升:建筑工人工资逐年上涨,但定额人工单价更新滞后,实际支出与定额标准之间存在显著差距;
主材价格剧烈波动:钢筋、水泥、混凝土等大宗材料受市场供需影响价格大幅波动,定额信息价往往滞后数月甚至更久;
定额缺项无法覆盖: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等新型工艺在现行定额体系中缺乏对应子目,施工企业被迫"借用"旧定额,成本测算严重失真。
当工程进入结算阶段,发包人坚持按合同约定的定额标准执行,拒绝调差,施工企业的合理利润被严重压缩,甚至出现"干得越多、亏得越多"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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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6年新规下的法律突破口
(一)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固定价并非"铁板一块"
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九条明确规定:合同约定按固定价格结算的,当事人以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款的关键在于"但书"——情势变更原则为施工企业打开了调差的司法通道。当价格波动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畴,且属于签约时无法预见的情形,施工企业有权主张调整工程价款。
(二)GB/T 50500-2024:定额从"强制"走向"推荐"
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将定额从强制性国家标准(GB)调整为推荐性国家标准(GB/T),明确政府定额不再是最高投标限价的唯一依据。广东已要求最高投标限价须依据历史工程造价指标、要素价格指数及市场询价数据编制。这意味着,定额在法律属性上属于政府指导价范畴,系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当定额价与市场价发生重大偏离时,优先依据市场价调整具有充分的规范基础。
(三)《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价款约定不明时按市场价履行
当合同对计价方式约定不明确,或定额标准无法覆盖实际施工内容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司法实践中,当鉴定机构分别出具按"定额价"和"市场价"计算的鉴定意见时,法院一般倾向于采信市场价鉴定结论。
三、施工企业维权的实务路径
结合我们团队多年办理大湾区建工案件的经验,施工企业在面对定额与市场价差异争议时,可从以下几个维度着手:
合同条款审查:重点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材料调差条款、风险幅度(如涨跌幅超过5%可调差)、调差程序等关键内容。即便合同约定"不调价",若价格波动超出正常商业风险,仍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主张调整;
证据体系构建:系统收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正规市场调研数据、实际采购合同及发票等证据,确保价格信息来源合法可靠、时效性符合"订立合同时"的要求。需注意,市场询价若仅为出厂价或裸价,应在此基础上叠加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费用,计算出综合市场单价后再与定额价对比;
调差程序履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提交调差申请、价格确认单及签证资料。发包人收到调差签证单后未在约定时间内计量或答复的,可主张视为确认;
司法鉴定策略:在诉讼或仲裁阶段,合理运用司法鉴定程序,申请按市场价进行造价鉴定,同时注意鉴定基准日的选择对最终结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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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企业常见问题解答
Q1: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不调差",施工企业还能主张市场价调整吗?
可以。根据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固定价合同原则上不调差,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规定的除外。当主要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且属于签约时无法预见的情形,法院可基于公平原则酌情支持调差。关键在于证明价格波动"超出正常商业风险"且"无法预见"。
Q2:定额缺项或定额标准明显滞后,施工企业如何主张合理造价?
依据GB/T 50500-2024的规定,定额缺项时可优先在新版定额中选取功能、消耗相似子目进行换算调整;无法替代或借用时,应按实际材料价格、人工费、机械费编制补充单价分析表,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由鉴定机构按市场价重新组价。
Q3:发包人指定品牌导致材料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施工企业能否要求调整?
可以。发包人指定特定品牌导致材料价格异常高于市场价的,承包人有权要求按实际合理市场价格调整或参照替代材料重新组价。建议在施工过程中及时留存发包人指定品牌的书面指令、市场询价记录及采购凭证。
Q4:工程已结算签字,还能再主张材料调差吗?
一般不能。双方已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一致并签字盖章,或承包人已承诺不主张权利的,再主张材料调差价款,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因此,施工企业务必在结算前充分评估价格差异,将调差诉求纳入结算谈判范围。
Q5:施工过程中发现定额与市场价差异巨大,应该什么时候启动维权?
越早越好。建议在发现价格异常波动的第一时间,按合同约定程序提交调差申请和签证资料,同步收集市场价格证据。切忌等到竣工结算时才集中主张,届时可能因程序瑕疵或证据灭失而丧失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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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我们专业建筑工程律师团队
我们是一家总部位于广州、拥有四十余年历史的本土大型律师事务所,建工律师团队长期深耕大湾区建筑工程法律服务领域,在定额与市场价差异争议、工程结算纠纷、情势变更调差等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我们不仅精通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与最新司法解释,更深谙工程造价实务——从清单编制、定额套用到信息价调差、司法鉴定策略,能够为施工企业提供从证据梳理、谈判策略到诉讼代理的全链条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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