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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导致窝工损失,施工企业该如何索赔?——2026年新《建工司法解释(二)》下的维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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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 更新时间:2026年09月23日03:34:51 打印此页 关闭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导致窝工损失,施工企业该如何索赔?——2026年新《建工司法解释(二)》下的维权策略

 

摘要: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停工窝工,损失由谁承担?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新《建工司法解释(二)》”)对此作出了重要规定。本文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从施工企业视角系统分析窝工损失的赔偿责任认定、索赔范围、举证要点及优先受偿权问题,帮助施工企业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一、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导致窝工,施工企业的痛点在哪里?

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是导致项目停工、窝工的最常见原因之一。一旦发包人资金链断裂或恶意拖欠,施工企业往往面临两难困境:继续施工则垫资风险不断累积,停工则面临人工费、机械租赁费、材料损耗等一系列窝工损失。更棘手的是,许多施工企业在索赔时才发现——

合同中对窝工损失的计算标准约定不明;施工过程中没有及时固定证据,导致诉讼中难以证明损失数额;即便打赢官司,窝工损失能否与工程款一并享有优先受偿权也是未知数。

这些痛点,正是新《建工司法解释(二)》着力回应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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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导致窝工,损失由谁承担?

(一)《民法典》第803条、第804条——索赔的实体法基础

《民法典》第80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804条进一步明确,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据此,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导致窝工,依法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新《建工司法解释(二)》的关键规定——优先受偿权不覆盖窝工损失

新《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承包人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

第一,窝工损失可以依法向发包人主张赔偿,但不能与工程款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二,施工企业在主张窝工损失时,必须更加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因为这类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权的“兜底”保障。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部分实务观点认为停窝工损失中的农民工工资部分可能例外享有一定保护。但总体而言,窝工损失的回收风险高于工程款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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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企业关心的五个核心问题

问题一:窝工损失具体包括哪些项目?

窝工损失主要包括四大类:

1. 人工窝工费用:停工期间留守管理人员的工资、临时人员遣散费用等。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承包人提供监理例会纪要、经签认的施工月报、劳动合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等作为佐证。

2. 机械闲置与调迁费用:租赁设备的台班费或月租金、自有设备的折旧与维护费、设备调迁的运输费和安装拆卸费。

3. 材料损耗与价差费用:停工导致材料变质、报废的损失,以及材料价格波动的差价损失。

4. 现场管理费:停工期间维持施工现场秩序、安保等必要支出。

问题二:主张窝工损失,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证据是索赔成败的关键。施工企业应当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相关证据(付款催告函、对账单、会议纪要等);

- 停工、窝工的通知及发包人的确认文件;

- 监理例会纪要、经签认的施工月报;

- 施工日志、监理日志记载的在场人数;

- 劳动合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个税申报记录;

- 设备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设备进场验收单;

- 材料采购合同、报废处理记录、技术鉴定报告;

- 索赔意向通知及索赔报告(注意合同约定的索赔时限)。

问题三:窝工损失如何计算?

实践中认定窝工损失的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根据施工过程中的索赔签证具体认定;二是由鉴定机构进行损失鉴定;三是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四是参照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和实际损失数额估算。施工企业应在合同中尽可能明确窝工损失的计算标准,避免事后争议。

问题四:窝工损失和工程款能否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不能。 新《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明确排除窝工损失的优先受偿权。施工企业在诉讼策略上应当将工程款和窝工损失分开主张——工程款可主张优先受偿权,窝工损失作为违约损害赔偿另行主张。

问题五:合同无效,还能主张窝工损失吗?

可以。 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如果停工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停工损失与合同效力无关,该责任应当由造成实际损失的过错方——发包人承担。施工企业仍可就窝工损失向发包人主张赔偿。

 

四、我们的专业优势

我们是一家总部位于广州、拥有四十多年历史的大型本土律师事务所。我们的建设工程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大湾区建筑工程案件,在处理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引发的窝工损失索赔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我们熟悉新《建工司法解释(二)》的每一个条款及其对施工企业权益的影响,能够为施工企业提供从证据梳理、索赔方案设计到诉讼代理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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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给施工企业的行动建议

1. 及时固定证据:一旦发包人出现欠付工程款的迹象,立即启动证据收集程序,完善索赔文件。

2. 严格履行索赔程序: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式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避免因“程序失权”导致索赔被驳回。

3. 区分主张策略:工程款主张优先受偿权,窝工损失作为违约损害赔偿单独主张。

4. 尽早寻求专业法律支持:窝工损失索赔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和证据规则,建议在问题萌芽阶段即咨询专业建工律师。

 

结语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导致的窝工损失,依法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新《建工司法解释(二)》明确排除了窝工损失的优先受偿权,这意味着施工企业必须更加重视索赔程序的合规性和证据的充分性。如果您正面临发包人欠款导致窝工损失的困扰,欢迎联系我们——让有着四十多年历史的本土大所、深耕大湾区的建工律师团队,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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