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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如何应对工程质量争议?2026年新司法解释下的质量认定规则与抗辩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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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 更新时间:2026年09月23日03:35:33 打印此页 关闭

施工企业如何应对工程质量争议?2026年新司法解释下的质量认定规则与抗辩要点

 

摘要(核心结论):站在施工企业一方,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定关键在于三点——第一,"质量合格"是主张工程款的法定前提,未完工程结算、无效合同折价补偿、质保金返还、优先受偿权行使均以质量合格为基础(法释〔2026〕12号);第二,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直接主张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施工企业最有力的程序抗辩;第三,质量争议几乎必然进入司法鉴定,鉴定范围的确定、鉴定材料的质证、鉴定意见的推翻,才是决定胜负的主战场。我们律师所总部位于广州、深耕大湾区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四十余年的建工律师团队提示:质量争议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技术+证据+程序"的复合战役,介入时机往往比实体理由更能决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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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企业的真实痛点:不是工程做得差,而是"质量问题"被当成拒付工具

我们代理的大量案件里,施工方并非真的把工程做坏了。真正棘手的是:工程干完了、验收也过了,发包人却以"存在质量缺陷"为由拒付进度款、扣押质保金,甚至在结算阶段突然提出一份单方委托的"检测报告"。一旦进入诉讼,法院通常会启动质量鉴定,周期动辄半年以上,工程款被长期冻结,资金链先断的是施工企业。

更被动的是,质量问题带有天然的技术门槛。法官不懂施工工艺,鉴定意见又高度依赖送检材料,如果施工企业在鉴定启动阶段没有把范围、依据、材料质证这几个环节卡住,后面的实体辩论基本失去意义。

 

二、2026年6月30日新规带来的四个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3月17日审委会第1969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适用于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在多个条文中强化了"质量合格"的基础地位,同时给了施工企业新的抗辩空间:

1. 质量合格是结算的硬门槛——反过来也是施工方的护身符。

10条规定,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可就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按已完工程占比折算工程价款。这意味着只要你能证明已完部分质量合格,即便合同解除、工程烂尾,也不至于血本无归。

2. 无效合同不等于拿不到钱。

12条明确,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双方就折价补偿款达成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质量合格"是折价补偿请求权能否成立的核心。

3. 第十六条是施工方最有价值的程序抗辩。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直接请求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只有承包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至符合约定的,发包人修复后方可请求承担合理修复费用。请注意两个关键词:"通知"和"合理"——前者是程序要件,后者是金额边界。

4. 质保金与退场节点被明确。

14条规定,合同解除后质保金以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计算,返还期限自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合同在退场后解除的,自解除之日起算)。第15条同时提示:退场前当事人可申请证据保全——这是施工方最容易忽略、也最容易在事后无法举证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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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见问题解答(FAQ)

Q1:发包人从没书面通知我们维修,直接起诉索赔修复费,我们能赢吗?

能争取到有利结果。依据新解释第16条,未通知修复而径行主张修复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抗辩要点在于证明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即便对方补了通知,也应主动提出自行修复,避免落入"拒绝修复"的被动状态。

Q2:鉴定机构是法院摇号选的,我们是不是只能认?

不是。可从四个层面介入:一是关联性与必要性,主张对无争议部分不予鉴定(鉴定范围最小化原则);二是鉴定材料必须经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依据;三是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四是依《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申请一至两名专家辅助人出庭,这是推翻不利鉴定意见最有效的手段。

Q3: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还能拿质量缺陷拒付工程款吗?

原则上不能。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的质量主张应转入质量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轨道,不能以此对抗付款义务。质量保修是履约义务,不是拒付工程款的抗辩事由。

Q4:发包人没验收就擅自使用了工程,还能主张质量问题吗?

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外,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或主张质量缺陷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是施工方应当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的抗辩点,现场使用照片、交付记录、钥匙移交凭证都很关键。

Q5:质量问题不一定是我们的责任,怎么办?

必须做原因区分。设计缺陷、甲供材不合格、发包人指令变更、指定分包施工、使用方不当使用等均可构成责任切断或减免事由。质量鉴定应围绕"缺陷成因"展开,而非停留在"是否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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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我们专业建筑工程律师团队

我们律师所总部位于广州,是一家拥有四十余年历史的本土大型律师事务所,建工律师团队由长期专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资深律师组成,主攻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珠海等大湾区建筑工程案件,在工程质量鉴定应对、工程款追索、优先受偿权行使、实际施工人权利救济等领域积累了大量实战判例。

新司法解释施行后的首批案件正在形成裁判口径,2026年下半年是施工企业梳理存量项目风险、调整合同与履约管理动作的关键窗口期。如果您正在面临质量索赔、鉴定启动、质保金扣留或工程款被以质量为由冻结,建议尽早介入——质量问题越早处理,可选择的抗辩工具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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