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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2026年6月30日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下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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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 更新时间:2026年09月23日03:34:14 打印此页 关闭

转包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2026年6月30日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下的答案

 

本文导读: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正式施行。新司法解释对已沿用22年之久的“实际施工人”制度进行了彻底重构。转包合同无效后工程款怎么结算?实际施工人还能直接告发包人吗? 这些问题有了全新答案。本文将结合新规,为实际施工人梳理维权路径,直击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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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包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建设工程领域,转包行为被法律明令禁止。根据《建工解释二》第六条,承包人违反民法典、建筑法有关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转包或者分包合同请求承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核心要点:

第一,合同无效不代表“白干”。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人仍有权主张折价补偿款。

第二,请求权基础是“参照合同约定”而非“依据合同约定”——因为合同本身无效,法律上称为“折价补偿款”而非“工程款”。

第三,第三,主张对象是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承包人),而非发包人。

 

二、新司法解释对实际施工人最大的影响是什么?

最大的变化是:实际施工人不能再直接起诉发包人了。

2004年以来,实际施工人一直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但《建工解释二》第六条明确规定: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特别救济机制不再延续。司法解释的立场从“特别保护”转向“严格坚守合同相对性”,仅对农民工工资这一特殊权益保留了特殊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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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司法解释下,实际施工人有哪些维权路径?

路径一:向直接合同相对方(转包人)主张。依据第六条,接受转包的单位或个人可参照转包合同约定,请求转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

路径二:提起代位权诉讼。依据第七条,接受转包的单位或个人可依据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规定,以转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其债权实现为由,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须满足债权合法且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等条件。

路径三:农民工可走专项保障通道。依据第八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可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请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先行垫付或清偿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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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用资质(挂靠)与转包,规则有何不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挂靠和转包的规则并不完全相同。

《建工解释二》第四条针对挂靠情形引入了 “发包人知情”标准:如果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挂靠人无权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如果挂靠人能证明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挂靠事实,则可以就其施工的工程向发包人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

而转包情形下,接受转包的单位或个人无论发包人是否知情,都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

 

五、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实际施工人应当注意什么?

1. 合同签订阶段就要有法律意识。 转包合同虽然无效,但“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折价补偿款的前提是有约定可参照。没有书面合同、没有价款约定,维权将举步维艰。

2. 证据保全至关重要。 施工日志、签证单、验收记录、付款凭证、往来函件等,都是证明施工事实和工程价款的关键证据。

3. 起诉策略需要重新设计。 不能再沿用“直接告发包人”的旧思路,而要围绕合同相对方(转包人)构建请求权基础,或评估是否符合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4. 时效问题不可忽视。 工程款纠纷涉及诉讼时效,一旦超期可能丧失胜诉权,务必及时启动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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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建工解释二》的施行,标志着建设工程纠纷裁判规则的重大转向。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维权路径变了,但依法主张折价补偿款的权利没有变。关键在于:选对路径、用对策略、备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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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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