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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合同 vs 实际履行合同:结算争议如何破局?2026年《建工司法解释(二)》下的施工企业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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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 更新时间:2026年09月23日03:33:28 打印此页 关闭

备案合同 vs 实际履行合同:结算争议如何破局?2026年《建工司法解释(二)》下的施工企业应对策略

 

摘要: 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引发的结算纠纷频发,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的计价方式、结算条款不一致时,发包人常主张按备案合同结算,施工企业则面临巨额利润流失风险。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对此作出了更为精细的规定。本文立足施工企业视角,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深入剖析“黑白合同”结算规则,助力施工企业精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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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一份合同两种“命运”

在建设工程实践中,发包人与施工企业就同一项目签订两份甚至多份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是行业内屡见不鲜的现象。一份用于招投标备案、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即俗称的“白合同”;另一份则系双方实际履行的“黑合同”——或在计价方式上做文章,或在结算条款上动手脚。结算时,发包人往往拿出备案合同主张按较低价格结算,而施工企业则要求按实际履行的合同主张工程价款。围标串标、明招暗定、挂靠借照、黑白合同、久拖不结,每一项都直接关系企业的现金流。

 

二、《建工解释二》的核心规则:并非所有“黑白合同”都按备案合同结算

2026年6月30日,《建工解释二》正式施行,共二十三条。该解释并非对2018年版的简单修订,而是一部全新的司法解释,与2020年版《建工解释(一)》并行有效。在“黑白合同”结算规则上,《建工解释二》延续并细化了“以中标合同为准”的基本原则。但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情形都简单适用“白合同优先”规则,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一)必须招标项目:备案中标合同原则上优先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经合法招投标程序签订并备案的中标合同,是结算工程价款的法定依据。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等背离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建设范围、工期、质量等实质性内容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属于实质性内容。

(二)非必须招标但实际招标的项目:中标合同仍具优先效力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仍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三)合同均无效的情形: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

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四)非必须招标且未招标的项目: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

非强制招标项目不受招投标法的严格约束,备案仅为行政监管手续。此类项目存在多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时,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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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企业常见问题解答

1:备案合同里写了“本合同仅作备案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法院会认吗?

答:不能一概而论。强制招标且中标合法有效的项目,此类约定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条款,结算仍以备案中标合同为准。备案合同本身无效的,如存在先定后招、虚假招标等违法情形,“不作结算依据”的约定也随之不产生效力。

2:发包人以让利、无偿配套建设、低价购房抵工程款等方式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算不算背离实质性内容?

答:算。以让利、无偿配套建设、低价购房抵工程款等方式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均属于背离实质性内容的情形,相关约定不产生结算效力。

3:施工期间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固定总价合同能调价吗?

答:《建工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以约定的建设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固定总价合同原则上不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调价,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评估价格风险。

4:发包人拖着不审计,结算遥遥无期怎么办?

答:《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明确:约定财政评审或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审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无结论的,承包人可申请工程造价鉴定。这一规定彻底终结了以往“遥遥无期”的等待状态。

5:发包人主张按备案合同结算,我该怎么应对?

答:首先,梳理全部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备案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

其次,区分项目性质——是否属于必须招标项目、是否实际进行了招投标。

再次,收集实际履行的证据——工程款支付凭证、施工进度记录、现场签证、变更指令等。

最后,及时寻求专业建工律师介入,制定诉讼或仲裁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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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给施工企业的实务建议

1. 签约阶段:重视合同文本管理

中标后,对于发包人提出的任何补充协议、让利承诺、变更要求,应审慎评估其对工程价款的影响。涉及计价方式、结算条款等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应尽可能以补充协议形式固定,并保留双方协商、签署的过程性文件。

2. 履约阶段:留存实际履行的证据链

工程款支付记录、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现场签证、设计变更通知、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都是证明“实际履行合同”的关键证据。施工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3. 结算阶段:及时主张权利,善用司法鉴定

发包人拖延结算的,应依法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建工解释二》实施后,审计拖延不再是发包人的“护身符”。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司法鉴定。

4. 争议阶段:寻求专业建工律师支持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涉及招投标合规、合同效力认定、工程造价鉴定、优先受偿权行使等多重法律问题,专业性极强。施工企业应选择真正懂建工、懂造价、懂诉讼的律师团队。

 

五、我们的优势:大湾区专业建工律师团队

我们建工律师团队,专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服务,实战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处理大湾区复杂建工案件。团队成员不仅精通法律,更熟悉工程造价、施工管理、招投标流程等建工专业知识——我们既能读懂合同条款,也能看懂工程量清单;既能驾驭诉讼程序,也能精准把握造价鉴定中的关键节点。

我们深知: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工程款是企业的生命线。一份合同的结算方式差异,可能意味着数百万甚至数千万的利润落差。我们以专业的法律素养、深厚的行业认知、丰富的实战经验,为施工企业提供从合同审查、履约管理到争议解决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如果您正面临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不一致的结算困境,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精准的维权策略和有力的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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