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中途退场,已完工工程款如何结算|2026新版建工司法解释二实务解读
摘要: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项目,施工方中途停工退场、合同解除,已完工部分工程款结算一直是建工纠纷高发难点。2026年6月30日施行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统一了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价款裁判规则,明确比例法结算标准。大湾区大量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遭遇项目干一半被迫退场,发包人拒绝结算、压低已完工程价款,本文结合新规拆解实务痛点、常见法律问题,帮助施工方理清追讨工程款路径,提示证据收集与诉讼维权要点。
在广州、深圳、佛山等大湾区建设工程实务中,固定总价合同应用十分普遍。很多施工企业遇到项目中途停工、甲方单方清场、项目烂尾、合同被迫解除的情况。合同约定一口价固定总价,但工程并未全部完工,双方极易陷入结算僵局:发包人认为固定总价对应完整竣工工程,未完工就不能参照合同总价结算,只愿意按定额低价核算;施工方认为已经投入大量人工、材料、机械、临建成本,应当按照实际投入足额计取工程款,双方分歧动辄相差数百万、上千万元。
新规出台之前,全国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统一,部分案件同案不同判,施工方维权风险极高。2026年6月30日正式生效的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终结该类裁判乱象,确立兜底结算规则:固定总价施工合同解除,已施工工程质量合格,双方对已完工价款无约定且协商不成,法院可参照签约时当地住建部门计价标准,测算已完工程占全部工程价款比例,以该比例乘以合同固定总价确定应付工程款,也就是行业所称的“比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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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特别注意,比例法并非无条件适用,有三大硬性前提:
第一,已完工工程质量必须合格,质量不合格无法主张工程款;
第二,施工合同已经解除、项目中途退场;
第三,合同没有专门约定中途退场结算方式,双方无法达成结算协议,只有同时满足,才可以适用该法定规则。
同时比例法只解决工程款本金计算,因甲方违约造成停工、窝工、材料损失、预期利润损失,施工方可以另行起诉主张赔偿,不可与工程本金混为一谈。

施工方高频实务问答
Q1:固定总价合同中途退场,是不是直接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套定额结算?
答:不是。新规不再简单直接套用定额全价结算。司法裁判优先尊重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以签约时当地计价定额测算造价占比,再回乘合同固定总价得出结算金额,兼顾合同约定与客观工程量价值。如果施工合同已经书面约定中途退场结算方式,则优先执行合同约定,不适用比例法新规。
Q2:工程质量存在部分瑕疵,还能不能拿到已完工工程款?
答:质量合格是取得工程款的基础前提。存在质量瑕疵,施工方可以完成修复,修复验收合格后,依旧可以主张工程款;若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无法修复,承包人无权主张对应工程价款,发包人还可主张质量索赔。项目退场第一要务,务必固定施工界面、质量现状证据,避免退场之后甲方单方面主张质量不合格抵扣全部工程款。
Q3:因甲方拖欠进度款导致我方被迫退场,可以同时主张哪些款项?
答:除已完工部分工程款本金之外,如果系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施工方有权一并主张:欠付工程款利息、停工窝工损失、材料设备闲置损失、现场临建摊销损失、合理预期利润。工程款本金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比例法计算,损失赔偿需要单独举证,不能直接套用比例法一并处理,实务中很多施工企业遗漏损失主张,造成权益受损。
Q4:中途退场,哪些证据一定要提前留存,否则打官司容易败诉?
答:第一类,合同文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签证、变更文件;
第二类,施工界面证据:退场前的现场照片视频、工程量确认单、各方界面纪要;
第三类,投入证据:材料采购、工人工资、机械租赁凭证;
第四类,沟通记录:催告付款函件、停工通知、微信邮件往来。
很多施工方仓促退场,未固定已完工程量证据,后续司法鉴定缺少基础材料,诉讼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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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施工方维权现实困境
广东地区大量厂房、商业地产、旧改项目,经常出现资金链断裂、中途清退施工方。很多施工企业对2026新版建工司法解释二规则不熟悉,容易踩坑:仓促退场签署不公平结算协议,放弃大量工程款;没有固定工程量证据,司法鉴定无法开展;只起诉工程款本金,遗漏停工损失、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案件不同于普通民商事纠纷,融合法律、造价鉴定、工程实务多重专业门槛,鉴定周期长、证据链条复杂,很多当事人自行起诉,因为法律理解偏差、证据组织缺陷,导致应得工程款被大幅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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