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网站首页 > 建设工程

施工方必读:甲方起诉工程质量不合格索赔,如何依据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有效抗辩?

分享到:
点击次数:17 更新时间:2026年10月20日13:36:38 【打印此页】 【关闭】

施工方必读:甲方起诉工程质量不合格索赔,如何依据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有效抗辩?

 

 摘要: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正式施行。新规对工程质量索赔设置了严格的程序门槛——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即直接索赔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文立足施工方视角,深度解析新规下应对工程质量索赔的核心抗辩策略,助您在被动局面中掌握主动权。

广州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广州追讨工程款仲裁律师

一、施工方面对工程质量索赔,为何常常“有理说不清”?

作为施工方,您是否经历过这样的困境:工程已交付多年,甲方突然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起诉索赔巨额修复费用;甲方从未通知您去现场查看或修复,却直接提交了一份第三方出具的修复方案和天价报价单;您在法庭上主张质量问题是甲方使用不当或设计缺陷所致,却因缺乏充分的证据链条而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这些场景,在大湾区建筑工程纠纷中并不鲜见。工程质量索赔往往金额巨大、举证复杂、周期漫长,一旦应对不当,不仅面临巨额赔偿,更可能影响企业资金链和信誉。而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建工解释二》,恰恰为施工方提供了全新的抗辩利器。

 

二、《建工解释二》第十六条:施工方抗辩的“程序盾牌”

《建工解释二》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请求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至符合约定,发包人修复后请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条文的核心逻辑是 “先通知、后修复、再追偿” ——发包人向施工方主张质量修复费用,必须首先履行通知修复的义务。施工方接到通知后,有权自行修复;只有在施工方拒绝修复或修复不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再向施工方追偿合理修复费用。

这一程序性规定,是施工方应对质量索赔最有力的抗辩依据。

广州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律师,广州工程质量索赔专业律师

广州资深建筑工程律师.jpg

三、施工方最关心的五大问题

问题一:甲方从未通知我修复,直接起诉要求赔偿修复费用,我该怎么办?

答: 这是《建工解释二》第十六条最直接的适用场景。只要甲方无法证明其已履行通知修复义务,其要求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就依法不应得到支持。您可以首先以程序抗辩——甲方未通知修复,无权直接主张修复费用。实践中,很多甲方在起诉前并未履行这一法定前置程序,这正是施工方争取主动的关键突破口。

问题二:甲方通知了,但修复方案和费用明显不合理,我该如何应对?

答: 即便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施工方仍有多重抗辩空间:

第一,审查修复方案是否必要合理——是否存在过度修复、以换代修等情况;

第二,审查修复费用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报价格、扩大工程量等问题;

第三,审查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否确属承包人责任——是否系甲方使用不当、设计缺陷或第三方原因所致。

司法实践中,承包人抗辩时应重点审查发包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是否扩大损失、修复方案是否必要合理、质量原因是否确属承包人。

问题三:合同解除后我已退场,甲方主张已施工部分质量不合格,如何证明质量合格?

答: 《建工解释二》配套典型案例五明确指出: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退场,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应当从退场之日起算。这意味着,退场时的质量状态认定至关重要。施工方应在退场前主动申请证据保全,固定已完工程的质量状态。同时,承包人应证明退场时间、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已实际接收或后续施工等事实。

问题四: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答: 《建工解释二》第十条规定,采用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订立时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并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这对施工方而言是重要的保护——避免因中途退场而无法获得已完工程的合理对价。

问题五:甲方以审计未出为由拖延结算,我该怎么办?

答: 《建工解释二》明确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确定,但审计机关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出具审计报告,承包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配套典型案例四也明确:非因承包人原因审计机关未出具审计报告,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这意味着,审计不再是甲方无限期拖延结算的挡箭牌。

 

四、专业律师的价值:从被动应诉到主动防御

面对甲方的质量索赔诉讼,施工方需要的不仅是一位代理律师,更需要一位深谙建工领域裁判规则、精通证据组织与质证策略的专业建工律师。

我们的建工律师团队扎根广州四十余年,深耕大湾区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对《建工解释二》的每一条文均有深入研究。我们深知:

- 程序抗辩是第一道防线——甲方是否履行了通知修复义务?这是新规下最容易被忽视却最有效的抗辩点。

- 证据组织是制胜关键——从退场记录到质量检测报告,从会议纪要到往来函件,每一份证据都可能成为扭转局面的关键。

- 修复费用合理性审查是核心战场——修复方案是否必要?费用是否合理?质量问题原因是否归属施工方?这些都是专业律师的攻防重点。

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https://www.empiretheatres.com

五、写在最后

《建工解释二》的施行,标志着建设工程纠纷裁判规则体系的重大更新。对施工方而言,这既是挑战,更是机遇——新规为施工方提供了更清晰的抗辩路径和程序保障。

如果您正面临甲方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的索赔诉讼,如果您希望在新规框架下寻找最有利的抗辩策略,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将以四十余年的专业积淀、丰富的建工案件实战经验,为您提供从证据梳理、策略制定到庭审代理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联系我们,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撰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上一条:发包人拖延竣工结算审核?新规之下,施工企业这样破局 ——2026年《建工司法解释(二)》施行后,施工企业应对 下一条:清单量≠图纸量,施工企业结算时为何总“吃亏”?建工律师拆解工程量清单缺陷的破局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