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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被发包人当成"上限总价"拒付?《建工解释二》2026年6月30日施行后,施工企业主张超量工程款、材料调差的五条合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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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 更新时间:2026年10月20日13:25:22 【打印此页】 【关闭】

固定总价被发包人当成"上限总价"拒付?《建工解释二》2026年6月30日施行后,施工企业主张超量工程款、材料调差的五条合法路径

 

摘要:固定总价合同"包死"的是约定风险范围内的价格,不是包死工程范围。发包人以"上限总价"为由拒付合同外工程量、材料价差,混淆了"价的风险"与"量的范围"。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九条明确固定价格合同原则上不因工期内人材机涨价调价,但保留"另有约定"和"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两个出口;第十三条为审计结算设置一年上限,逾期或结论明显不符可转司法鉴定;第十条确立已完工部分"比例法"结算。施工企业能否拿到超量工程款,关键在设计变更、清单漏项量差、合同外工程三条请求权基础,以及签证之外的替代证据链。本文结合新规与裁判规则,给出可操作的举证与谈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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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包人的"上限总价"逻辑,错在偷换概念

实务中发包人常把固定总价等同于"结算封顶价":不管图纸怎么变、漏项多少、材料涨到多少,一句话"合同包死了"。这个抗辩在法律上站不住——

固定总价合同的计价前提是工程范围固定、风险幅度固定。总价所对应的,是招标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确定的承包范围。一旦发生设计变更、清单漏项、工程量偏差、甩项或新增工作,承包范围被突破,价款自然应当突破。把"价格包干"偷换成"范围包死",本质是把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量清单准确性责任转嫁给承包人。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4.1.2条明确,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第3.4.1条亦禁止以"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表述约定风险范围。合同中"不论清单是否有误、漏项,总价一律不再调整"这类条款,本身即存在不能被无限执行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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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6新规下的三处关键变化,直接影响你的结算策略

1. 材料涨价调差:出口被收窄,但没关死。

《建工解释二》第九条:约定按固定价格结算,当事人以约定建设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规定的除外"。

说白了,新规把"工期内涨价"推定为商业风险。承包人要赢,必须证明两件事之一:合同里有价格调整条款(调差公式、价格指数法、造价信息价联动、风险幅度约定);或涨价已达情势变更程度——订立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最高法此前在重庆建工集团案中即以"上涨幅度未超过市场价峰值"为由否定情势变更。这意味着:涨价官司靠的是涨幅证据和合同约定,不靠同情。

2. 审计结算:一年上限,逾期可转司法鉴定。

第十三条是本次新规对施工企业最实用的一把钥匙。约定以审计结果或财政评审结论结算的,审计结论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承包人能证明审计结论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承包人申请司法造价鉴定,法院应予准许;合理期限无约定的由法院酌定,最长不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未约定以审计结论结算的,发包人主张按审计结果定价,法院不予支持。

3. 中途解约:比例法落地。

第十条: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施工且质量合格部分的价款,可参照合同签订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确定已完部分价款占全部价款的比例,再乘以固定总价。最高法配套典型案例三即采此方法:已完工8100余万÷全部工程9700余万=83.5%,乘以固定总价89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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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包人可以主张的五条请求权路径

设计变更:依《建工解释一》第19条,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不必推倒固定总价整体重算,按变更部分单独计价后增减总价。

清单漏项与工程量偏差:先界定包干范围。包干的是"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则漏项属发包人责任,应补充计价;若包干的是"完成该项目的全部图纸内容",则承包人未及时提出异议会承担不利后果——这两句话在合同里的位置,往往决定几百万的输赢。

合同外工程(超合同范围):非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内容,属新增工作,应据实结算,且不受固定总价约束。

情势变更调差:以造价信息价、采购合同、发票、价格指数形成涨幅曲线,锚定"超出市场价峰值"这一司法分水岭。

审计逾期转鉴定: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满一年仍未出审计结论,且非承包人原因,即刻申请司法鉴定,打破"以审代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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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企业最关心的六个问题

Q1:签证没签下来,超量工程款还能要吗?

能,但难度陡增。签证是最佳证据而非唯一证据。可用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联系单、监理例会纪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方案、影像资料、材料进场验收单、施工日志、竣工图、往来函件形成证据闭环,证明发包人明知并接受施工事实。

Q2:发包人只签"情况属实"不签工程量,算不算认可?

属部分认可。司法实践中"签字不认量"通常被认定为对事实的确认,量的确定可再通过鉴定弥补,但承包人须先证明单方报送的结算资料已送达且对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Q3: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任何情形不予调整",是不是彻底没救?

不是。该类条款不能对抗因设计变更、合同外工程产生的价款;同时禁设"无限风险"条款是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但承包人自身过错(投标时明显漏项未提异议)会大幅减损主张。

Q4:材料涨价到多少,法院才可能支持调差?

法律没有固定百分比。司法看三个维度:涨幅是否突破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是否超出市场价峰值、承包人能否预见。涨幅证据必须体系化,不能只拿几张发票。

Q5:结算被审计拖了两年怎么办?

依《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起算已远超一年,且非承包人原因,应立即申请司法造价鉴定,同时可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Q6:除了要钱,还有什么能保住钱?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注意行使期限最长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逾期即失权。主张工程款时须同步规划。

 

五、关于我们专业建筑工程律师团队

固定总价"超量"纠纷,表面是造价争议,实质是合同文本、履约资料、鉴定策略三重博弈。我们的服务覆盖:合同条款风险审查(风险幅度、调差机制、包干范围界定、不平衡报价保护)、履约期间证据体系搭建与签证索赔管理、结算谈判与审计僵局破解、诉讼仲裁中的造价鉴定方案设计与专家辅助人出庭、优先受偿权同步主张。

我们不只懂法条,也懂清单、定额、下浮率、措施项目费、人材机动态调差——能把你的施工日志、隐蔽验收记录和竣工图,翻译成法庭上能用的造价语言。

如果你的项目正卡在"发包人一句包死就不给钱",建议尽快带上合同、招标清单、竣工图和结算报送凭证做一次专项评估。

个案胜负取决于证据与约定,我们不对结果作出承诺,但会把每一条可行的请求权路径和它的风险,如实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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