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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结算遇上价格暴涨:施工企业能否主张按市场价调整?2026年新规下的关键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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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 更新时间:2026年10月08日09:46:41 【打印此页】 【关闭】

定额结算遇上价格暴涨:施工企业能否主张按市场价调整?2026年新规下的关键突破口

 

 摘要:合同约定按定额结算,但施工期间人工、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施工企业能否主张按市场价格调整?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第九条明确:固定价格合同原则上不予调差,但“另有约定”或“构成情势变更”的除外。本文从施工企业视角,结合广东地方计价政策与最高法裁判规则,分析三条可能的调价路径,并就施工单位最关心的四个问题给出实操建议。我们专业建工团队,深耕大湾区建设工程争议解决。

广州专业建筑工程结算定额调价律师,广州天河区工程款结算争议律师

 一、一个让施工企业“两头受堵”的困局

“合同签的是定额结算,可这两年砂石、钢材、人工涨成什么样了?继续干下去,项目做完倒贴钱。”

这是近两年我们团队在广州、佛山、东莞等地接触施工企业时最常听到的一句话。定额计价模式本身有其合理性——计价标准公开、争议空间小、结算效率高。但当市场价格在短期内出现异常波动时,定额的“滞后性”与市场的“实时性”之间形成了一道巨大的价格鸿沟,施工企业被夹在合同约定与成本现实之间,进退两难。

问题的核心不是“谁对谁错”,而是:在法律和合同框架内,施工企业还有没有合法的调价空间? 2026年6月30日,最高法《建工解释(二)》正式施行,对此给出了新的规则坐标。

 

 二、先看清规则:新司法解释释放了什么信号

《建工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以建设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符合《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规定的除外。

这条规则的关键词是“原则上不调” 。对比《建工解释(一)》时代司法实践中法院综合考量、酌情调差的宽松态度,新规明显收紧了调差的口子,强化了“合同严守”原则。

但注意两个例外出口——

第一个出口:合同预先设置了价格调整条款。

如果你的施工合同里写明了“当主要材料价格波动超过±5%时,超出部分据实调整”,那就有约定从约定,直接按条款执行。问题在于,很多定额计价项目的合同恰恰缺失这类条款,施工企业投标时也缺乏议价能力去争取。

第二个出口:情势变更。

这是施工企业当前最现实的突破口,但门槛不低。

广州有名的建筑工程律师,广州工程合同转包分包律师

 三、情势变更:施工企业的“最后一道闸门”怎么推开

《民法典》第533条的情势变更,要求价格变化同时满足三个要件: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建筑企业适用情势变更为何格外审慎?因为在法院看来,施工企业是专业市场主体,投标报价时“理应”将材料价格波动纳入商业风险考量。最高法在(2019)最高法民申5829号等案件中反复强调:材料价格上涨属于施工企业应合理预见的商业风险。

但“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的边界并非铁板一块。某省高院某案中,法院认定:工字钢价格在8个月内涨幅达35%以上,且钢材占工程造价70%以上,“已显然超出市场价格的正常波动,极有可能导致合同约定价格低于承包人的实际施工成本”,构成情势变更,支持调价。

这个案例给施工企业的启示是: 不要仅仅主张“价格涨了”,而要论证“涨得离谱”——涨幅的极端性、材料成本占工程总价的比例、继续履行是否导致亏损、是否超出行业正常风险承受范围。这些是需要证据支撑的法律论证,不是简单的算账。

 

 四、广东省内还有一条“地方路径”值得关注

广东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明确提出:涉及人工、材料价格波动异常,超出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8.2条原则重新协商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更早的粤建价函〔2007〕402号文则设定了更具体的操作标准: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基准期价格10%时,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调整工程价款并签订补充协议。

这些地方性文件虽不直接变更合同约定,但在广东地区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作为“行业惯例”和“公平原则”的裁判参考。尤其是当发包人是政府投资或国企项目时,引用广东省住建厅的指导意见往往比单纯援引情势变更更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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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施工企业最关心的四个问题

问题一:合同白纸黑字写了“按定额结算、不调价”,还有希望吗?

需要区分“不调价”条款的具体措辞和适用场景。如果合同仅约定“按定额计价”,但没有明确排除价格波动调差,施工企业仍有论证空间。如果合同明确写了“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合同价格”,那情势变更几乎是唯一路径。关键是审查合同全文——很多施工企业以为“没救了”的合同,其实在通用条款、补充协议或招标文件中留有缺口。

问题二:已经按原定额价格办了一部分结算,还能翻盘吗?

有难度,但并非不可能。如果结算协议是在价格暴涨前签署、施工企业当时无法预见后续波动幅度,可以尝试主张该结算不构成对后续工程价款的终局确认。但如果结算协议中明确写了“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或“放弃一切调价请求”,推翻的难度会显著增加。

问题三:发包人拖延结算或审计,施工企业怎么办?

《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给了施工企业一件新武器: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计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最长不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承包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这意味着“以审计为由无限期拖延”的做法将受到明确限制。

问题四:诉讼时效怎么算?会不会还没起诉就过期了?

建设工程价款调差请求的诉讼时效,通常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但价格波动是渐进过程,施工企业往往在项目竣工结算阶段才最终确定损失金额。建议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即发函向发包人主张调价权利,保留书面证据,避免时效风险。

 

 六、写在最后

定额与市场价格的差异争议,本质上是“合同刚性”与“市场弹性”之间的冲突。2026年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收紧了调差空间,但这不意味着施工企业只能默默承受。三条路径——合同审查寻找约定出口、精准论证情势变更、善用广东地方计价政策——都需要专业律师在项目全周期中的提前介入和证据管理。

我们专业建工团队扎根大湾区四十余年,代理过大量因材料价格波动引发的工程价款争议案件,熟悉广东各级法院的裁判倾向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如果你正在经历类似困境,欢迎联系我们,获取一次针对你项目的免费初步法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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