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建工新规下,施工企业如何守住工程款:黑白合同、挂靠转包、无效结算、计量口径、口头增量的五大破局点
摘要: 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下称《建工解释二》)共23条,系统重塑了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主体责任与价款结算规则。对施工企业而言三项变化最为致命:中标前实质性谈判、"先进场后补招标"的中标合同一律无效;沿用多年的"实际施工人"概念被取消,转包、违法分包项下的下游施工主体原则上不得再直接起诉发包人,仅剩代位权一条通道;出借资质(挂靠)协议绝对无效,挂靠费、管理费一律不予支持。本文站在承包人立场,逐一拆解黑白合同结算依据、挂靠转包主体争议、无效合同折价补偿、计量口径之争、口头增量举证五大高频痛点,并给出可落地的应对方案。
先说适用范围: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此前已受理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一律不适用。手里有在办案件的,务必先判断程序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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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黑白合同:结算依据不是"谁签在后"这么简单
所谓"黑白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在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经过招投标的为"白合同",私下另签的为"黑合同"。
结论:白合同有效时,以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一方请求按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使项目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一旦走了招标程序,同样以中标合同为准。发包人通过高价购房、无偿配建、捐赠、让利等方式变相压低价款的,该约定无效。
但施工企业必须盯住两个反转:
其一,中标合同自身可能因《建工解释二》第二条而无效——在确定中标人前就工程范围、工程价款等实质内容谈判,或"先协商订合同、后补走招投标"的,中标合同无效。
其二,数份合同均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所以,进度款申报单、监理月报、会议纪要中体现的"实际履行版本",往往比合同文本本身更值钱。
另一处利好:
订立时属于必须招标项目、起诉时已不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的,法院不应仅以未招标为由认定合同无效——这对早年承接的民营投资项目是一颗定心丸。
二、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直接告发包方"这条路基本堵死
这是新规最颠覆的调整,《建工解释二》明确不再使用"实际施工人"这一表述。
转包、违法分包:
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个人,只能依据转包或分包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向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或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唯一通道是代位权:
若出借资质企业、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到期债权,导致下游债权无法实现的,可依《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提起代位权诉讼。
挂靠留了一个大口子:
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的,借用资质的人可直接请求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法院应通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发包人不知情且不应知情的,不予支持。举证责任在挂靠人一方,判断时点卡在"订立合同时"。
挂靠费彻底清零:
出借资质协议无效,建筑施工企业主张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管理费的,一律不予支持,且法院应依第二十二条将线索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给总包方的合规提示:
新规下"收管理费、出资质"已是纯粹的风险敞口——钱拿不到,行政处罚跑不掉,下游还可能直接穿透到你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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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不能拿回来
能,但请求权基础从"工程款"变成了"折价补偿款"。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工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参照"的外延:不仅包括工程价款总金额,还包括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意味着下浮率、材料调差机制、进度款支付节点、结算程序这套完整规则都可继续参照,不必退回到定额从头算账。更重要的是第十二条:无效后双方就折价补偿款达成的结算协议独立有效,可按协议确定权利义务。
两个必须划出的边界:
一是质量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无权请求折价补偿;
二是停工、窝工损失虽可另行索赔,但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计量规则不统一:钢筋算外皮还是中心线,其实是个"合同约定"问题
清单综合单价与定额计价是两套逻辑:清单按图示尺寸计算净值,定额则考虑施工工艺损耗与必要增量。典型争议包括——钢筋按外皮还是中心线计算、弯钩与搭接是否另计;土方开挖放坡系数与工作面增加的工程量是否计入;模板按接触面积计算时梁柱节点、交接处的重叠部分是否扣减。
破解路径是三层递进:
第一层看合同——专用条款对计量规则、执行定额版本、取费标准的约定优先;
第二层看规则——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工程所在地计价定额、造价管理机构的解释;
第三层看鉴定——仍不能确定的,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由鉴定机构按同一口径统一计量。新解释确立的裁判思路也是"参照合同订立时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或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
关键动作:
招标答疑阶段就把计量口径写进专用条款,比结算时请三个造价专家吵架便宜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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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口头增量无签证:举证不足不等于当然败诉
工程量争议原则上按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但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只是没有签证文件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举证责任分配上,主张工程量增加的由承包人举证,主张减少的由发包人举证。
可替代签证的证据链包括:
设计变更图纸、工程变更单、会议纪要、监理通知与监理日志、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影像资料、材料进场验收单、混凝土浇筑记录、发包人代表或监理的微信/邮件指令、往来函件。承包人退场前,还可根据《建工解释二》第十五条申请证据保全固定施工界面。
另外别忘记《建工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即视为认可的,按约定处理,承包人可请求按报审价结算。若约定以审计或财政评审结论为准,而结论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最长不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或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
六、施工企业最关心的六个问答
Q1:我们签的是压低了价款的"黑合同",还能按中标合同结算吗?
A:可以主张。只要中标合同有效,背离其实质性内容的另行约定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但若中标合同本身因事前实质性谈判而无效,则转入"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的路径。
Q2:发包人明知道我们是挂靠,还能直接告他吗?
A:能。举证证明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的,可请求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法院会追加出借资质企业为第三人,一揽子清结三方债务。
Q3:合同无效了,工程款和利息还能要吗?
A:质量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款;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属法定孳息,司法实践一般支持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Q4:固定总价合同干到一半被解除,已完工程怎么算?
A:新解释确立"比例法"——参照合同订立时当地计价标准分别确定已施工部分与全部工程价款,算出比例后乘以合同固定总价。
Q5:发包人拖着不结算、审计迟迟不出报告怎么办?
A:有"逾期视为认可"约定的,按报审价主张;约定以审计/财评结论为准的,非因承包人原因超过合理期限(不超过一年)未出具,或结论明显与合同不符的,申请司法鉴定。
Q6:口头增量完全没有签证,是不是一定输?
A:不是。只要能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实际发生工程量"两个要件,可以会议纪要、监理日志、影像资料等其他证据认定。但证据越原始、越连续,胜算越高。
七、我们能为你做什么
上面每一个"能"或"不能",落到具体项目上,胜负都取决于证据而不是法条。我们团队长期代理施工企业一方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提供:
结算争议专项诊断——梳理黑白合同版本、判定实际履行合同、测算不同结算路径下的差额;
挂靠/转包主体方案设计——判断是否具备"发包人知情"的举证条件,或改走代位权路径;
证据体系重建——从施工日志、监理资料、影像记录中打捞可替代签证的证据链;
造价鉴定全程陪跑——与造价工程师协同,锁定计量口径与鉴定范围,避免"鉴定完反而更被动";
优先受偿权行权管理——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优先受偿的价款数额与对应工程,衔接执行程序。
如果你的项目正卡在结算、被拖欠工程款,或刚收到发包方的违约函,欢迎把合同、结算书、签证资料发给我们做一次初步评估。早一步介入,往往意味着多收回的不只是工程款,还有本不该丢的利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