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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被“卡脖子”?2026年新规下,施工企业如何打破发包方拖延结算的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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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 更新时间:2026年10月08日09:14:18 【打印此页】 【关闭】

竣工结算被“卡脖子”?2026年新规下,施工企业如何打破发包方拖延结算的僵局

 

摘要: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方以“审计未出”“评审未完”为由拖延结算付款,长期困扰施工企业。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十三条,首次为“以审计为准”条款划定了明确的司法边界: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或结论与合同明显不符的,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本文从施工企业视角出发,梳理发包方拖延结算的典型手法、新规赋予的救济路径,并以问答形式回应实务关切,助力施工企业及时锁定胜诉筹码、加速资金回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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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结算僵局的三大“病灶”:你的工程款正在被谁拖延?

第一种:发包方“收件不回复”,结算文件石沉大海。

施工企业依约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发包方既不审核、也不答复,更不提出实质性异议。合同约定的审核期限届满,对方却以“还在走内部流程”搪塞,结算程序事实上陷入停滞。工程款利息却在一天天累积,施工企业的现金流却在一天天吃紧。

第二种:“以审计为准”变成无限期拖延的挡箭牌。

政府投资项目或国企项目中,“以政府审计/财政评审为准”几乎是标配条款。但审计机关久拖不决、甚至以“资料不全”为由退审,发包方据此拒绝付款。施工方陷入“等审计—催资料—再等审计”的循环,数年无法回款的情况并不罕见。

第三种:审计机构大幅核减,程序正义缺位。

审计机构未进行现场勘验、未组织对量对价、未听取施工方异议,仅凭书面资料单方核减造价,核减金额动辄数百万元。施工方即便有签证单、变更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也因“审计结论已出”而陷入被动。

这三种情形的共同本质是:发包方利用结算程序中的信息优势和时间优势,将“程序性拖延”转化为“实体性利益”,施工企业则承担了全部的资金成本。

 

 二、2026年新规:审计条款的“合理期限”红线

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是近年来对施工企业最为有利的规则调整之一。其核心内容可归纳为三个层面:

其一,合理期限有了法定上限。

当事人约定以审计结果或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该结论应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法院综合工程规模、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但该期限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

其二,逾期或明显不符,即可申请司法鉴定。

审计结果或评审结论“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者“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承包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意味着,施工企业不必再等待一个“遥遥无期”的审计结论才能启动诉讼程序。

其三,无约定则不得单方援引审计。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发包人请求以审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则与2025年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精神一脉相承,进一步收紧了发包方单方扩大审计适用范围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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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施工企业最关心的四个问题

问:合同签了“以审计为准”,现在审计拖了快两年,我能不能直接起诉要求付款?

答:可以提起诉讼,且新规为你提供了明确的救济路径。根据《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审计结论非因你方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你方即可申请司法鉴定确定造价。合理期限无约定的,最长以你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为限。这意味着,从提交结算文件满一年起,你不再有义务“等审计”。及时起诉并申请造价鉴定,是打破僵局的关键一步。

问:审计机构核减了几百万,但没到现场看过,也没让我提异议,这种核减有效吗?

答:审计结论并非不可挑战。 即便合同约定了以审计为准,法院对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合理性仍负有审查义务。如果有证据证明审计结论存在明显不真实、不客观之处——例如未进行现场勘验、未组织质证、核减依据与合同约定不符——法院可以准许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方法不能解决的,应当准许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实务中,我们代理的类似案件中,通过司法鉴定推翻不合理审计核减的案例并不少见。

问:发包方说“结算资料不完整”,以此为由拒绝结算,怎么破?

答:广东高院此前已有明确意见: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后,以结算文件不完整为由拒绝结算的,承包人有权从审核期限届满次日起主张工程款利息。新规进一步强化了这一逻辑:发包方若主张延迟是“因承包人原因”,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施工企业应当注意保留完整的提交记录和催告证据——邮寄凭证、签收记录、往来函件,这些不仅是催告证明,更是将“拖延责任”锁定在发包方一侧的关键。

问:我是广州的施工企业,项目在大湾区,找本地律师有什么实际好处?

答:建设工程案件的审理,高度依赖对当地审判尺度、鉴定机构资源、造价实务惯例的把握。大湾区各中院对建工案件的裁判风格存在差异,对“审计条款”“签证效力”“工期顺延”等具体问题的认定也不尽相同。我们团队扎根广州四十余年,长期代理大湾区各级法院的建工案件,熟悉从立案、鉴定到执行的完整流程,能够在案件早期即制定适配本地司法环境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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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我们专业建工律师团队

我们团队律师兼具法律与工程复合背景,能够读懂工程量清单、签证变更、价款调整、工期网络计划背后的技术逻辑与法律争议,在造价鉴定中有效参与对量对价环节。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时间即成本,回款即生命。如果你正面临竣工结算被拖延、审计久拖不决、核减结果显失公平的困境,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固定证据、启动鉴定、推进诉讼,是减少损失、加速回款的务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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