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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拖着不结算怎么办?2026年建工新规下,施工企业把"送审价"变成"结算价"的实务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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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 更新时间:2026年10月03日01:02:02 【打印此页】 【关闭】

发包人拖着不结算怎么办?2026年建工新规下,施工企业把"送审价"变成"结算价"的实务路径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施行后,破解结算审核僵局的证据策略与诉讼打法(施工企业专稿)

 

【内容摘要】 施工企业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发包人以"结算资料不完整""需进一步核查""以审计结论为准"为由拖延审核、超期不出具审核意见的,承包人可通过三条路径主张工程款:一是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以合同明确约定的"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条款,直接按送审价结算;二是依据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突破"以审计拖延付款"——未约定审计结算的不得强制适用,已约定的审计结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且最长不超过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逾期或明显不符的可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三是通过书面送达留痕、异议期内固定发包人抗辩、阻止其事后启动鉴定等证据动作,完成"送审价→结算价"的转化。本文结合新规与裁判规则,给出施工企业可立即落地的六步操作清单与五问五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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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的工程款,到底卡在哪一环

我们在代理施工企业案件时,结算僵局几乎都是同一个剧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投入使用,承包人报送竣工结算书后,发包人开始"拖"——

"资料不完整派":今天缺竣工图,明天缺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后天缺材料认价单,永远差最后一份;

"需进一步核查派":口头答应审核,却不做计量复核、不出书面异议,把送审价一放就是一年;

"审计挡箭牌派":合同写了"以审计结果/财政评审结论为准",审计迟迟不进场、不出报告;

"量差复核派":约定期限届满数月后,突然通知与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核对工程量,借"审减"重启谈判。

这四种情形的共同点是:发包人既不付款,也不在期限内作出有约束力的书面答复。

 

二、拖的不是时间,是施工企业的现金流生命线

结算拖一年,损失远不止利息:

直接成本:商票贴现、保理融资、供应链赊账的财务成本按月侵蚀利润;

农民工工资风险:一旦被认定拖欠,施工总承包单位面临先行清偿责任;

下游连锁:专业分包、劳务班组、材料供应商的追索同时压向总包;

权利灭失风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十八个月,结算久拖不决会让"应付款之日"的认定变得被动;

质保金起算被推迟: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金返还被绑定在未定的结算价上。

更现实的是:拖得越久,项目经理换人、签证单遗失、现场原状灭失,承包人手里的证据只会越来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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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工解释(二)》带来的三把"钥匙"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正式施行,共二十三条,其中"促进工程价款及时结算"是七大亮点之一。需要特别提示:该解释适用于2026年6月30日及之后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工案件。

钥匙一:第十三条——斩断"以审计为由压款拖款"。

该条确立三层规则:其一,合同未约定以审计结果或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发包人请求按审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二,即便约定了,审计/评审结论也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没有约定的由法院综合工程规模、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其三,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有证据证明结论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承包人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

这意味着:政府投资、国企项目里那句"等审计出来再说",第一次有了明确的时间上限。

钥匙二:第十条——固定总价"半拉子"工程的比例法结算。

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工程未完工且价款协商不成的,法院可参照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确定已施工部分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再乘以合同固定总价。烂尾、停工、甩项项目不再是"算不清"。

钥匙三:第十二条——把口头承诺变成书面结算协议。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折价补偿款达成的协议,一方主张按该协议确定权利义务的,法院依法支持。换句话说,会签一份结算协议,比打一场合同效力之争更有价值。

同时提醒:《建工解释(二)》第九条明确,约定按固定价格结算的,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重大变化请求调价,原则上不予支持(另有约定或构成情势变更除外)。报价与调价条款的签订环节,必须前置法律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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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企业可立即落地的"结算攻坚六步法"

第一步:送审要"厚",送达要"硬"。

结算书须配套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核定单、隐蔽验收记录、材料认价单、甲供材结算表、工期顺延确认件,一次性成册并编制资料清单。送达必须取得书面签收(收发文登记簿、签收回执、工作联系单),必要时辅以EMS、公证送达或会议纪要确认——司法实践明确要求承包人对其已交付竣工结算文件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步:合同专用条款必须写"逾期视为认可"。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有明确约定"。仅依赖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不够,必须在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中写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____日内审核完毕并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价款。"

第三步:破解"资料不完整"抗辩。

关键判例观点是:发包人在签收文件时未告知资料不全、审核期届满前也未要求补充,而是在远超期限后才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报审价,其在诉讼中提出的造价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因此,承包人要做的是逼对方在期限内把异议写出来——对方不写,就是沉默;沉默,就触发默示认可。

第四步:审计条款的主动出击。

约定审计结算的,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满一年即可主张突破;未约定的,直接援引《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拒绝适用,并可结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主张不得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第五步:鉴定申请的攻守。

守:一旦满足"逾期视为认可"条件,坚决反对发包人启动造价司法鉴定;

攻:审计超期或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时,主动申请司法鉴定,避免陷入"审减—谈判—再审减"的循环。

第六步:组合施压。

同步评估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窗口、财产保全、以及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的拖欠款项投诉路径,把谈判桌拉到对等位置。

 

五、施工企业最关心的五个问题(FAQ)

Q1:合同没写"逾期视为认可",还能按送审价结算吗?

A:直接适用《建工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较难。但仍可争取:一是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关于审查期限(如500万元以下为20天)及"逾期未提意见视同认可"的规定主张;二是举证发包人长期沉默、诉讼中既不提交反驳证据也不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Q2:发包人反复说"资料不全",如何反制?

A:建立"书面清单+限期补正+回执确认"闭环:每次补正都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签收并注明"尚缺事项",对方拒绝列明的,用会议纪要和函件固定其概括性抗辩,为后续主张"异议不明确、未在期限内提出"打基础。

Q3: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为准,审计拖了两年怎么办?

A:依《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最长一年的合理期限届满后,可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无需再等审计。

Q4:我们的送审价里有高估冒算,会被对方抓住吗?

A:会。这也是发包人申请鉴定的主要理由。建议在送审前做内部造价复核,把争议项(如综合单价调整、规费计取、暂列金额结算、下浮率适用)单独列明并附计价依据,避免整体送审价因局部虚高被推翻。

Q5:打官司要多久?会不会赢了判决拿不到钱?

A:结算类案件的周期,很大程度取决于证据是否成体系。我们的做法是在立案前完成"结算证据包"的整理与造价初审,同步评估保全和优先受偿权,把"能不能执行到"前置到起诉之前判断。

 

六、为什么把这类案件交给我们

我们长期专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团队同时具备工程造价与法律的复合背景,熟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各地定额与计价规则,看得懂签证单、算得清量差价差——这是纯诉讼律师做不到的。

我们能为你做的,不止是起诉:

结案前:结算资料梳理、送审价合规复核、审核期限与默示条款的条款设计;

僵局中:发函策略、谈判方案、审计拖延的突破路径设计;

诉讼/仲裁中:司法鉴定攻防、优先受偿权主张、财产保全与执行。

如果你的项目正卡在结算审核上,把合同专用条款、结算书、送达回执和往来函件发给我们,我们会先做一次免费的案件可行性评估,告诉你:能不能按送审价主张、卡点在哪、最优路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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