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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合同纠纷五大争议焦点:2026年《建工解释二》背景下的施工企业维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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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 更新时间:2026年10月03日01:01:27 【打印此页】 【关闭】

建工合同纠纷五大争议焦点:2026年《建工解释二》背景下的施工企业维权指南

 

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黑白合同结算依据、挂靠转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权利边界、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计量规则争议及口头增量举证难,是困扰施工企业的五大核心痛点。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实际施工人规则作出重大调整,挂靠与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权利路径被严格区分。本文从施工企业视角出发,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实务裁判规则,系统梳理上述争议的应对策略与证据管理要点。

 

 一、黑白合同:结算依据的选择规则

“黑白合同”的结算争议,核心在于判断备案中标合同的效力状态。

根据《建工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备案的中标合同有效时,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这是基本规则。

但施工企业尤其需要警惕一种情形:备案的中标合同本身无效时,上述规则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民申字第572号裁定中明确,《建工解释一》第二条适用的前提是备案的中标合同为有效合同。如果中标前双方已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签订标前合同,中标无效,备案合同随之无效,此时应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施工企业若遇到发包人利用“白合同”压低结算价、实则双方一直按“黑合同”履行的情形,需要及时固定实际履行的证据链——包括进度款支付记录、月度对账单、现场指令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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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

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建工解释二》对这一长期争议问题作出了根本性调整。核心变化在于: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特别救济机制不再延续,司法解释的立场从“特别保护”转向“严格坚守合同相对性”。

这意味着,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原则上应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而非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司法解释仅对农民工工资这一民生权益保留了特殊救济渠道。

挂靠情形则有所不同。根据《建工解释二》第四条,以“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明知”作为权利路径的分界线:若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借用资质情形的,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若发包人不知情,则挂靠人只能向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主张权利。

施工企业应当据此重新审视自身的合同链条。如果你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的一方,需要首先厘清自己属于“挂靠”还是“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定性,因为这直接决定了你的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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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同无效后的结算:工程款还能拿到吗

可以拿到,但性质是“折价补偿款”而非“工程款”。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确立了核心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一规则的底线是工程质量合格。若工程质量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在结算依据的选择上,实务中遵循层级化规则:双方达成的独立结算协议优先;无结算协议时,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与方法;合同约定不明的,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最后按市场价或定额标准兜底。

值得施工企业注意的是,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效力,即使原施工合同无效,双方自愿达成的结算协议仍然有效,一方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原则上不予准许。

 

 四、计量规则不统一:合同未明确时怎么办

“钢筋按外皮还是中心线计算”“土方放坡是否计入”“模板重叠是否扣减”——这类计量口径争议,往往能吞噬施工企业数个百分点的利润。

以钢筋计量为例,2013版《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未明确“设计图示长度”究竟是外皮长度还是中心线长度,而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的复函明确:规范未明确的,按定额规定执行,现浇构件钢筋按设计图示中心线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类似地,土方放坡在清单规则与定额规则下计算方式不同,清单规则按垫层底面积乘挖深,定额规则则将放坡土方量并入总方量。

施工企业的应对策略:合同或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约定计量规范及配套定额的适用版本与优先顺序。投标报价阶段就应对计量口径提出澄清,避免将争议带入施工阶段。若合同已约定不明,应尽早争取签订补充协议或召开计量口径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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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口头增量无书面签证:举证策略与证据补救

口头指令、事后否认、举证不能——这是施工企业最被动的局面。

《建工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了重要救济路径: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这意味着,没有书面签证不必然意味着败诉。微信聊天记录、工作群消息、现场录音(需保留原始载体)、监理日志、材料进场签收单、工人考勤记录、施工影像资料、发包人已支付部分增量款的银行流水——这些证据若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发包方要求施工+工程已实际完成”,法院仍可能支持增量工程款的主张。

预防永远优于诉讼。在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中,应建立“无签证不施工”的底线意识,对每一笔增量,哪怕再紧急,也要通过微信、短信或工作群留下书面痕迹,明确增量内容、单价和工期。

 

施工企业关心的问答

问:我挂靠在某建筑公司名下干的活,现在发包方拖着不结算,我能直接起诉发包方吗?

答:取决于发包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知道你借用资质的事实。根据2026年《建工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如果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挂靠情形的,你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如果发包人不知情,你只能向出借资质的建筑公司主张权利,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建议尽快梳理你与出借资质企业之间的委托书、管理费支付记录、投标保证金来源等材料,判断发包人是否“明知”。

问:合同因为没有资质被认定无效了,我干的活还能要回钱吗?

答:能,但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实务中,法院会参照合同中的计价标准和方法来计算折价补偿款,但付款条件、工期违约金等履行性条款不在参照范围内。你需要准备好竣工验收报告或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证据。

问:发包方口头让我加了工程量,现在不认账,我只凭微信聊天记录能打赢吗?

答:有可能,但需要形成证据链。微信聊天记录是法定的电子数据证据形式,若能清晰反映发包方要求增量施工的内容,再辅以材料签收单、施工日志、照片视频、已付增量款的流水等证据相互印证,法院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十九条确认增量工程量的实际发生。关键在于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而非单一证据的形式。

问:钢筋工程量按外皮还是中心线算,合同没写清楚,听谁的?

答:合同未明确时,一般按所适用的定额规则执行。以广东为例,2018土建定额明确规定现浇构件钢筋按设计图示中心线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但各地定额规则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在投标阶段或施工前就计量口径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函澄清,避免结算时被动。

问:黑白合同的情况下,我实际履行的是“黑合同”,但备案的是“白合同”,结算时按哪个?

答:如果备案的中标合同有效,原则上以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但如果中标本身无效(例如中标前双方已进行实质性谈判),备案合同随之无效,此时应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你需要重点举证证明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哪一份合同——进度款支付、对账记录、工程指令的实际执行情况都是关键证据。

 

建设工程案件的胜负,往往在合同签订和施工过程管理的细节中已经埋下伏笔。如果你正在经历工程款结算僵局、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困惑,或面临计量口径争议,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建工律师介入,从证据固定、合同链条梳理到诉讼策略制定,系统性地构建你的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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