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网站首页 > 建设工程

转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该如何结算?结合2026年6月30日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实务解析

分享到:
点击次数:1 更新时间:2026年09月30日21:25:34 【打印此页】 【关闭】

转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该如何结算?结合2026年6月30日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实务解析

 

在建筑行业,工程转包现象十分普遍。不少包工头、施工团队承接项目时,通过转包拿到工程项目,投入人力、材料、设备完成施工,却遭遇转包人拖欠工程款。双方签订的转包合同本身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无效合同,很多实际施工人疑惑:合同无效,是不是工程款就拿不到?工程做完该按什么标准结算?还能不能直接找发包人要钱?

2026年6月30日正式施行的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价款结算、权利主张路径作出重大调整,直接改变实际施工人的维权逻辑,对正在处理以及将要发生的工程款纠纷都至关重要。很多工程从业者仍然沿用旧司法解释的思路维权,极易出现起诉主体错误、诉讼请求不当,最终导致败诉或者维权周期拉长,工程款迟迟无法收回。

广州专业建筑工程结算纠纷律师,广州天河区工程转包合同无效律师

转包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的核心裁判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以及新版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转包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转包合同自始无效,但合同无效不等于干完活拿不到钱,结算的核心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工程质量合格,包含竣工验收合格,也包括工程经过修复之后达到合格标准。

合同无效之后,不再按照无效合同主张工程款,法律支持的是折价补偿款,参照转包合同约定价款标准进行结算。这里要特别注意:参照合同价款,不等于全部合同条款都有效。转包合同当中约定的高额违约金、管理费、罚款等条款,合同无效后不能直接适用,法院会结合过错程度、实际管理情况综合评判。

新版司法解释最重大变化:接受转包的施工方,不能再直接起诉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旧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的规则不再适用,原则上只能向自己的合同相对方也就是转包人主张款项。如果想要向发包人追责,只能通过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也就是证明转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到期债权,损害自身债权实现,才可以越过转包人向发包人追索,代位权诉讼对证据要求很高,举证难度远高于以往。

现实当中大量实际施工人面临多重困境:手上只有转包协议甚至没有书面合同;签证、增项资料不全;转包人以发包人没有给钱为由拒付;工程完工长期无法完成结算;不清楚哪些证据必须固定;不知道该告哪一方,错过了最佳起诉时机,工人工资、材料欠款压在自身身上。

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广州工程验收竣工纠纷律师

广州资深建筑工程律师.jpg

实际施工人高频法律问题问答

Q1:转包合同无效,工程还没竣工验收,部分完工,可以要钱吗?

答:可以,但前提是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新版司法解释明确部分完工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主张对应折价补偿。需要提供已完成工程量证据,施工记录、监理资料、现场签证、工程量确认单。如果质量存在缺陷,修复费用需要在价款当中予以扣除。切忌在证据不足情况下直接起诉,很可能需要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增加时间与诉讼成本。

Q2:转包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合同无效之后还要扣吗?

答:不一定,法院不再直接按照无效合同约定扣除管理费。如果转包人完全没有参与项目管理,没有投入人员、技术、协调工作,管理费大概率不予支持;如果转包人确实实施部分管理行为,法院会结合实际付出、双方过错,酌情确定是否扣除以及扣除比例。很多当事人自行诉讼时,直接认可转包人扣减高额管理费,造成自身权益受损。

Q3:转包人说“发包人没有付款,所以我也不给你结工程款”,这个理由成立吗?

答:不成立。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属于独立法律关系,转包人不能以第三方没有付款作为拒付工程款抗辩理由。即便发包人没有给钱,只要工程质量合格,转包人就负有支付折价补偿款义务。如果发包人确实欠付工程款,我们可以后续配套提起代位权诉讼,向发包人追索,但不能免除转包人本身付款责任。

Q4:走代位权起诉发包人,需要准备哪些关键证据?

答:代位权有严格的举证门槛。

第一,要证明你对转包人拥有到期确定债权;

第二,证明转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到期工程款债权;

第三,证明转包人怠于行使权利,不仲裁、不起诉,导致你的债权无法实现。

三者缺一不可,证据链条缺失,代位权诉讼就会被驳回,这也是新规实施后很多当事人维权失败的主要原因。

广州专业建筑工程起诉发包人律师,广州工程承包人拖欠工程款专业律师

新规之下,实际施工人维权实操建议

第一,优先固定全套证据。

第二,施工协议、转账记录、签证单、变更单、施工日志、会议纪要、材料采购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沟通聊天记录全部整理留存。没有结算书的,尽早和转包人开展结算,尽量拿到书面结算文件。

第二,厘清正确被告主体。

2026年6月30日后受理案件,不能再直接把发包人一并起诉要求承担欠付责任。应当先起诉转包人,视案件证据情况评估是否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避免被告主体错误被驳回起诉,白白耗费时间。

第三,重视工程质量抗辩。

诉讼当中,发包人、转包人最常用抗辩就是质量不合格。收到质量异议,应当及时收集质量合格证据,必要时准备修复方案,应对对方质量抗辩。

第四,把握司法鉴定时机。

双方对工程量、价款无法达成一致,及时申请造价鉴定,但鉴定不等于万事大吉,提交鉴定的基础证据必须扎实,否则鉴定结论也无法被法院采信。

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https://www.empiretheatres.com

建设工程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新规出台之后裁判规则发生颠覆性变化,很多过往办案思路已经不再适用。很多实际施工人自行起诉,因为对新规不熟悉,列错被告、诉求错误、证据准备不足,导致本应拿回的工程款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我们团队专注建设工程纠纷,熟悉转包、违法分包、多层转包案件处理,能够结合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为实际施工人梳理证据、确定诉讼方案,区分应当起诉转包人还是启动代位权,代理结算谈判、造价鉴定、诉讼全流程,帮助施工方最大限度追回工程款。如果你目前正面临转包合同无效、工程款拖欠、结算争议,可联系我们做案件初步评估。

上一条:转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该如何结算?结合2026年6月30日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实务解析 下一条:“半拉子”工程的结算困局:施工企业如何破解已完工程量举证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