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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拉子”工程的结算困局:施工企业如何破解已完工程量举证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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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 更新时间:2026年09月30日21:24:56 【打印此页】 【关闭】

“半拉子”工程的结算困局:施工企业如何破解已完工程量举证难题

——解读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摘要: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其中第十条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统一了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价款的“价款比例法”结算规则。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判例中明确:承包人中途退场后,发包人未固定现场证据即交由第三方续建的,应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无法计量的举证不能后果。本文从施工企业视角出发,系统梳理“半拉子”工程结算的核心争议、新规适用要点与实战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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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什么“半拉子”工程结算总是陷入僵局?

建设工程中途停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最常见的争议不是“要不要给钱”,而是“做了多少、值多少钱”。

固定总价合同尤其棘手。双方签约时锁定的8900万总价,是针对全部工程完工后的整体报价,包含了临建摊销、管理费分摊、风险溢价等综合成本。工程只做了一部分就停下来,用“已完面积×包干单价”去算,承包人的前期投入被大幅低估;用定额据实结算,又背离了合同的风险分配安排。

更麻烦的是证据问题。承包人退场后,施工现场由发包人实际控制。如果发包人急于引入第三方续建,原承包人已完成的施工界面被覆盖、破坏,工程量客观上变得无法鉴定。此时,谁该为“算不清”买单?

 广州资深建筑工程律师.jpg

 二、新规破局:2026年《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为此类争议划定了明确的裁判路径:

“采用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订立时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并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

这一规则被称为“价款比例法”。它的逻辑是:先用定额标准测算已完工程和全部工程各自的价值,算出一个完工比例系数,再用这个系数乘以合同固定总价。公式为:

已完工工程价款 = 合同固定总价 ×(已施工部分定额价 ÷ 全部工程定额价)

最高人民法院配套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某固定总价8900万元的工程中途解除,鉴定机构测算完工比例为83.5%,法院判决按8900万×83.5%结算工程款。这一规则既尊重了固定总价的风险分配功能,又避免了机械适用总价条款造成的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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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键反击点:发包人擅自续建,举证不能的后果由谁承担?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第十条解决了“怎么算”的问题,但还有一个更前置的问题:工程量还能不能算?

最高人民法院在“西安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长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了举证责任规则:

“承包人中途退场后,发包人在对承包人已完工程量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作为实际控制现场的发包人,应当对有争议的部分进行证据固定。发包人在未进行证据固定的情况下,直接交由第三方继续施工,并导致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量无法计量的,应由发包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这一裁判规则的法理基础在于:承包人退场后已丧失对现场的控制能力,发包人是唯一有条件、有能力固定施工界面证据的主体。发包人未做界面确认、未公证取证、未委托第三方测绘即允许第三方进场,导致证据灭失,过错在发包人,不利后果理应由其承担。

实务中,这一规则带来的直接效果是:法院可能直接采信承包人主张的工程量与工序内容。

 

 四、施工企业最关心的四个问题

问题一:合同被解除了,固定总价还能不能“固定”住?

可以,但结算方式变了。第十条并未否定固定总价的风险分配功能,而是通过“比例折算”让固定总价在工程未完工场景下继续发挥作用。法院不会轻易抛开合同总价按定额据实结算,承包人的报价策略和让利空间仍然受到尊重。

问题二:发包人已经把后续工程交给别人做了,我还能主张已完工程量吗?

能,而且有明确的法律武器。如果能证明发包人未在退场时固定施工界面证据,法院可以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直接采信承包人主张的工程量和价款。施工企业应当尽早收集施工日志、工序报验记录、现场影像资料、监理签认文件等,形成完整的施工过程证据链。

问题三:我是施工单位,退场时应该做什么来保护自己?

三件事必须做:第一,退场前书面发函要求发包人共同确认施工界面,保留发函凭证;第二,自行对已完工程拍照、录像,最好委托公证处或第三方测绘机构做证据保全;第三,整理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单、变更指令、会议纪要等过程文件,这些是证明“我做了什么”的第一手材料。

问题四:如果证据已经灭失了,还有救济途径吗?

有。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为承包人提供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救济通道。但这一规则的适用有前提:承包人需要证明发包人存在“未固定证据即交由第三方续建”的事实。退场通知、复函、往来函件中是否有相关记载,往往成为胜负手。这也是为什么专业律师的早期介入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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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我们的判断与建议

《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出台,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裁判规则,为中途退场的施工企业构建了双重保护:实体上,价款比例法确保已完工程获得合理对价;程序上,发包人擅自续建导致的举证不能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但规则的适用从来不是自动的。承包人需要在退场节点完成关键的证据固定动作,在诉讼中准确援引裁判规则,在鉴定环节有效参与比例测算的博弈。这些工作,需要既懂法律、又懂建工的专业能力。

如果您正面临工程中途解除的结算纠纷,建议尽早让专业律师介入。退场后的每一个动作,都可能决定最终能否拿回属于您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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