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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30日《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施行后,施工方追讨工程款利息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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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 更新时间:2026年09月29日07:09:35 【打印此页】 【关闭】

2026年6月30日《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施行后,施工方追讨工程款利息如何计算?

 

摘要: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正式施行。新司法解释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合同效力认定、价款结算规则等作出重大调整。其中,工程款利息作为施工方追讨欠款的核心诉求之一,其计算标准、起算时间以及与优先受偿权的关系,均受到新规的直接影响。 本文立足大湾区建工纠纷实务,结合最新司法解释,系统解析工程款利息的计算规则,帮助施工企业精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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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工程款利息的三大影响

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建工解释二》共23条,虽未专设利息条款,但多项规则变化深刻影响利息主张:

影响一:优先受偿权范围收紧,利息不再享有优先保障。

《建工解释二》明确,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受偿范围严格限缩至工程价款本金。这意味着,利息虽可主张,但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特权” ,施工方必须在诉讼中一并提出利息请求,并通过其他方式确保执行到位。

影响二:合同无效情形下的价款结算规则变化,间接影响利息计算基数。

新解释对借用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合同效力的认定作出系统性调整。合同效力的认定直接影响工程款本金的计算,进而影响利息的计算基数。

影响三:审计、评审结论的限制,加速工程款支付节奏。

新解释第13条创设了限制以审计拖延付款的完整规则——审计或评审的合理期限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这一规则将有效遏制发包人“以审代拖”的做法,加速工程款的支付节奏,从而间接影响利息的起算时间和计算期间。

 

二、施工方最关心的五个工程款利息问题

问题一: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施工方还能主张利息吗?

能。 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以合同约定为前提。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6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即使合同完全没有提及利息,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仍需支付利息。司法实践中,利息被明确认定为工程款的法定孳息,承包人无需证明实际损失即可主张。

问题二:利息按什么标准计算?

分三种情况:

1. 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

司法实践中,约定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标准,法院通常予以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得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当前为一年期LPR的4倍)。

2. 合同无约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息。

具体而言,2019年8月19日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计算。

3. 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特殊情形:若发包人为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承包人为中小企业,应优先适用该条例——未约定利率的,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18.25%)支付逾期利息。

问题三:利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如果合同对付款时间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以下规则确定:

- 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以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

- 工程未交付,但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

- 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以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审核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或故意拖延结算,则应从审核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欠付工程款利息。

问题四:合同无效,还能主张利息吗?

能。 虽然合同无效,但只要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及利息。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因合同无效而丧失主张权利。但需注意,合同无效情形下,利息的计算基数(即工程款本金)可能因合同效力认定而发生变化,需要专业律师精确把握。

问题五: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视情况而定。 如果合同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利息,需根据约定内容判断是否可以叠加主张。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违约金与利息功能重合的,可能不支持同时主张。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计算标准,避免因约定不明而影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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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司法解释下施工方追讨工程款利息的四大策略

策略一:重视合同条款设计。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和起算时间,约定越清晰,后续维权越主动。约定年利率建议控制在同期LPR的4倍以内,以确保约定有效。

策略二:固定关键时间节点证据。

妥善保存工程交付证书、竣工结算文件提交凭证(建议EMS邮寄并留存签收记录)、催告函等证据,这些是确定利息起算时间的关键依据。

策略三:善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若施工方属于中小企业,应在合同中主动告知发包方,以便在发生争议时适用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更高利息标准。

策略四:及时采取法律行动。

新解释施行后,利息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施工方更应及时起诉,在主张工程款本金的同时一并主张利息。拖延不仅可能丧失利息计算的起算优势,还可能面临诉讼时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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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我们专业建工律师团队

我们是一家总部在广州、拥有四十多年历史的本土大型律师事务所,深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我们的建工律师团队:

- 实战经验丰富:团队成员长期专注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对工程款追讨、利息计算、优先受偿权行使等核心问题有深入研究和丰富实操经验;

- 精准把握最新规则:针对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我们已经完成系统性研究和实务应对方案,能够为客户提供最前沿的法律策略;

- 深谙大湾区司法实践:熟悉广东各地法院在建工案件中的裁判尺度,能够精准预判案件走向,制定最优诉讼策略;

- 全方位法律服务:从合同审查、证据固定、协商谈判到诉讼仲裁、强制执行,提供全链条专业支持。

工程款被拖欠,利息计算有困惑? 欢迎联系我们的建工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一对一的专业法律咨询,量身定制最优维权方案。

 

本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及相关法律法规撰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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