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合同 vs 实际履行合同:结算争议如何破局?2026年《建工司法解释(二)》下的施工企业维权路径
摘要: 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现象屡禁不止,结算时发包人主张按备案合同(白合同)结算、施工企业要求按实际履行合同(黑合同)处理的争议极为常见。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对此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本文立足施工企业视角,结合最新司法解释,深入解析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计价方式、结算条款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规则,帮助施工企业精准把握维权要点。
广州专业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纠纷律师,广州建设工程欠款催收律师
一、您的工程款,正在被哪份合同“卡脖子”?
张总的施工团队刚刚完成了一个总造价约1.2亿元的商业综合体项目。项目施工过程中,双方一直按照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的计价方式和付款节点履行——人工费按市场价调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据实结算、进度款按月支付。然而到了结算阶段,发包人翻出了三年前备案的那份中标合同,理直气壮地说:“按备案合同来,固定总价8000万,多一分没有。”
张总懵了——两份合同的差价足足有4000万。
这不是个案。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黑白合同”问题至今屡禁不止,由此导致的结算纠纷极为常见。部分项目存在“备案合同”(白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黑合同),两者计价方式、结算条款不一致,结算时建设单位主张按白合同结算,施工企业则要求按黑合同履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同一工程签订两份或多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一份用于备案,一份用于实际履行——工程干完了,钱怎么算?按哪份合同算?
二、2026年《建工解释二》给施工企业带来了什么?
2026年6月30日,《建工解释二》正式施行。该解释共23条,针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作出规定。其中,与“黑白合同”结算争议直接相关的核心规则包括:
1. 中标前实质性谈判的合同效力否定
《建工解释二》第二条明确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投标人以意向书、会议纪要或者补充协议等形式就工程范围、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且该投标人中标,或者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通过招标投标程序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关于禁止串通投标、禁止先行就实质性内容谈判的规定认定中标合同无效。
这一规定的核心变化在于:将规制节点从“中标后黑白合同”前移至“中标前先行谈判”和“先定后招”。换言之,如果发包人和施工企业在招标前就已经通过意向书、会议纪要等形式就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再走招投标程序“走过场”,中标合同本身将被认定为无效。认定中标合同无效后,将适用民法典第793条折价补偿规则结算。
2. 合同效力判断的时间认定原则
《建工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时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当事人未经招标订立合同,起诉时该工程项目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未招标而认定合同无效。该条以“起诉时”而非“订立时”作为效力判断时点,为施工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抗辩依据。
3. 固定价格合同的价款调整规则
《建工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以约定的建设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规定的除外。
广州天河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施工方追讨工程款律师

三、施工企业最关心的五个问题
问题一: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不一致,到底按哪份合同结算?
答: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分不同情形。
情形一:必须招标的项目,经过合法招标投标并备案的。
根据《建工解释二》的一般规则,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一般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但需注意,这一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用的效力。
情形二:非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自愿招标并备案的。
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了招投标和备案程序,则存在黑白合同问题,应当以中标备案合同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情形三:两份合同均无效的。
合同无效后,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结算也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双方实际履行了哪份合同,该合同更符合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依据该合同结算工程款。
情形四:中标前已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根据《建工解释二》第二条,中标合同本身将被认定无效,适用折价补偿规则结算。
问题二:发包人主张按备案合同结算,施工企业该怎么办?
答:首先,梳理全部合同文件,包括备案的中标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明确两份合同在计价方式、结算条款上的具体差异。
其次,审查备案合同的合法性——是否存在中标前实质性谈判、是否属于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等情形。
再次,收集实际履行的证据,包括付款凭证、进度款审批单、签证单、施工日志、验收记录等,证明双方实际是按照哪份合同在履行。
最后,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制定诉讼或仲裁策略。
问题三:固定总价合同遇到材料价格暴涨,施工企业能要求调价吗?
答:《建工解释二》第九条确立了“原则不支持、例外可调整”的规则。即原则上固定价格不予调整,但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则可以请求调整。施工企业需要在合同中争取加入价格调差条款,或者在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固定证据、发函主张。
问题四:发包人拖延审计、以审计结论为由拒付工程款怎么办?
答:《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创设了限制以审计拖延付款的完整规则:以审计或者评审结果来确定工程价款需要以有约定为前提;审计的“合理期限”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由法院综合确定,但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审计超过合理期限或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可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来确定工程价款。
问题五:新司法解释对施工企业最大的利好是什么?
答:对“明招暗定”“先定后招”行为的严厉打击。《建工解释二》第二条直接认定此类情形下中标合同无效。这意味着,如果发包人在招标前就已经和施工企业谈好了价格和条件,再走招投标程序“走过场”,发包人不能再拿这份“白合同”来压施工企业的价。虽然合同无效后适用折价补偿规则,但折价补偿的标准更接近实际履行的对价,而非备案合同中的“低价”。
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https://www.empiretheatres.com
四、我们为什么能帮到你?
我们是总部位于广州、拥有四十多年历史的大型本土律师事务所。我们的建设工程律师团队长期扎根大湾区,深耕建设工程领域的诉讼与非诉业务,对广东地区的司法裁判尺度、工程造价鉴定规则、招投标监管实践有着深刻的理解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我们深知,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从来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它涉及工程造价、工期管理、质量验收、签证索赔等多个专业维度。我们的团队中既有精通法律的资深律师,也有熟悉工程造价、施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能够从“法律+工程”的双重视角为客户制定最优解决方案。
五、结语
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的结算争议,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具挑战性的法律难题之一。2026年《建工解释二》的出台,既带来了新的规则,也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合同签得再好,不如结算拿得到钱。 如果你的项目正面临“黑白合同”结算争议,如果你的工程款被发包人以备案合同为由“卡脖子”,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将以专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行业资源,为你争取每一分应得的工程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