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司法解释(二)》重磅施行:施工企业如何打赢工程质量纠纷这场硬仗?
摘要: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正式施行。新解释共23条,在招投标效力、资质借用、实际施工人权利救济、工程价款结算、质量保证金等领域作出系统性调整。其中,“工程质量合格”被确立为施工企业主张工程款和折价补偿款的法定前提。本文立足施工企业视角,结合新司法解释的核心规则,系统解析工程质量认定的法律要点与应对策略,助力施工企业在工程质量纠纷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广州建筑工程质量索赔仲裁律师,广州天河区追讨工程款律师
一、引言:工程质量——施工企业绕不开的“生死线”
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也是施工企业最核心的法律风险点。
长期以来,施工企业在工程质量纠纷中常常处于被动地位——发包人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拖延结算、索赔维修费用,甚至反诉赔偿损失。一旦被认定存在质量缺陷,施工企业不仅面临巨额赔偿,还可能丧失工程款请求权,陷入“干了活拿不到钱”的困境。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正式施行。这部司法解释首次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确立为施工企业主张工程款和折价补偿款的法定前提。这意味着,工程质量问题不再是发包人可以随意利用的“抗辩工具”,而是施工企业必须主动证明的“权利门槛”。
那么,在新规之下,施工企业如何认定工程质量?如何应对发包人的质量抗辩?如何保障自身的工程款权益?我们为您逐一解析。
广州建筑工程挂靠施工律师,广州建设工程欠款催收律师
二、新《建工解释(二)》关于工程质量的核心规定
《建工解释(二)》共23条,对工程质量问题作出了多处重要规定,核心要点包括:
1. 质量合格是主张工程款的“通行证”
新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其与建筑施工企业就支付工程款项的约定请求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一规定将“质量合格”与“获得工程款”直接挂钩——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施工方就有权获得相应的折价补偿。
2. 严禁资质出借,但质量合格仍可获补偿
新解释全面否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认定此类合同无效,出借方主张资质借用费的不予支持。但与此同时,新解释明确:只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仍可参照约定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这一规则体现了“保护工程质量、尊重实际投入”的立法精神。
3. 质量保证金返还规则更加明确
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配套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退场,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应当从退场之日起算。这解决了长期以来“质保金何时返还”的争议问题。
4. 修复程序优先于直接索赔
新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请求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发包人不能绕过修复程序直接向施工企业索赔修复费用,必须先行通知修复。

三、施工企业最关心的五个工程质量问题
问题一:工程质量合格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主要依据以下标准综合认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规范;是否通过竣工验收或取得验收合格文件;工程是否已实际投入使用。
特别提示: 如果发包人已经擅自使用工程,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外,发包人不得再就其他质量问题主张权利。施工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规则,在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况下有效抗辩。
问题二:合同无效,还能主张工程款吗?
可以。根据《建工解释(二)》第三条和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合同无效不影响质量合格前提下的工程款请求权——前提是施工企业必须证明“工程质量合格”。
问题三:发包人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施工企业如何应对?
施工企业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应对:
第一,举证证明工程质量合格。
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等证据。
第二,要求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发包人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抗辩或反诉,发包人需提供质量检测报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质量不符合约定。
第三,主张发包人未尽通知修复义务。
根据新解释第十六条,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直接请求支付修复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四:挂靠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被挂靠企业要承担责任吗?
要区分情况。根据《建工解释(二)》第三条至第五条,出借资质(挂靠)的合同一律无效,出借方主张资质借用费不予支持。在质量责任方面,如果发包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出借资质的企业仍需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明知或应知,则发包人需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特别提醒: 被挂靠企业面临“收费极低、风险极高”的困境——收取的管理费通常仅为合同价款的3%~5%,却要承担全部工程质量责任和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建议施工企业坚决杜绝资质出借行为。
问题五:中途退场,质保金何时返还?
根据《建工解释(二)》第十四条及配套典型案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退场,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从退场之日起算。合同在退场后解除的,从解除之日起算。施工企业应在退场时及时做好已完工程的质量验收确认,固定质量合格的证据,为后续质保金返还做好准备。
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https://www.empiretheatres.com
四、新规之下,施工企业如何防范工程质量风险?
1. 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质量合格是主张工程款的“硬前提”。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图施工、按规范施工,做好每一道工序的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进场检验记录等。过程留痕,是应对质量纠纷的最有力武器。
2. 重视竣工验收环节
竣工验收是认定工程质量合格的关键节点。施工企业应积极推动竣工验收,取得正式的验收合格文件。如发包人拖延验收,应及时发函催告并保留证据。
3. 坚决杜绝资质出借
《建工解释(二)》对资质出借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合同无效、挂靠费不支持、质量责任跑不掉。被挂靠企业获利有限却风险无限,应坚决杜绝。
4. 建立全过程证据管理体系
从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过程到竣工验收、结算,每一个环节的证据都可能成为日后维权的关键。建议施工企业建立“全过程、全链条”的证据管理体系,做到“事前有约定、事中有记录、事后有凭证”。
5. 引入专业律师全周期护航
建设工程纠纷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标的金额巨大。在新司法解释施行的背景下,裁判规则发生了系统性变化。施工企业应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在项目招投标、合同签署、施工管理、结算索赔等各环节引入专业建工律师的法律支持。
五、为什么选择我们?
我们是一家总部位于广州、拥有四十余年历史的大型本土律师事务所。我们的建设工程律师团队,深耕大湾区建筑市场数十年,对本地司法实践、行业规则、裁判尺度有着深刻理解和精准把握。
我们的优势:
实战经验丰富——团队成员均具有十年以上建工案件办理经验,代理过数百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涵盖工程质量纠纷、工程款追索、优先受偿权行使、挂靠与转包纠纷等各类建工案件。
专业深度突出——团队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服务,对新施行的《建工司法解释(二)》进行了系统深入研究,能够为客户提供精准的法律分析和前瞻性的风险预判。
大湾区本土优势——深耕粤港澳大湾区建筑市场,熟悉本地法院的裁判思路和司法惯例,能够为客户提供高效、务实的法律服务方案。
全周期服务模式——从项目招投标、合同审查、施工过程风险防控到纠纷解决、执行回款,提供“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全链条法律服务。
工程质量无小事,法律风险需早防。
如果您正面临工程质量认定、工程款追索、质量保证金返还、挂靠责任等建工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将以专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务实的工作作风,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联系我们,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及相关法律法规撰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