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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利息如何计算?2026年6月30日新规施行后,施工方追讨工程款利息的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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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 更新时间:2026年09月20日19:24:37 打印此页 关闭

工程款利息如何计算?2026年6月30日新规施行后,施工方追讨工程款利息的实务指南

 

本文摘要: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正式施行。新规对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起算时间以及优先受偿权范围作出了重要调整。本文基于最新司法解释,系统梳理施工方追讨工程款利息的计算规则,解答实务中常见的六大问题,帮助施工单位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新规来了!《建工解释二》对工程款利息有何影响?

2026年6月30日,《建工解释二》正式施行,全文共23条,聚焦招投标效力、资质挂靠、实际施工人权利边界、价款结算及优先受偿权等长期争议焦点。新规立足《民法典》立法精神,系统性优化建工纠纷裁判规则。

对于广大施工企业而言,工程款利息的计算规则是追讨欠款时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本文将结合《建工解释二》的最新规定,为您详细解读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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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程款利息计算的核心规则

 (一)计息标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LPR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实务要点: 2019年8月20日之前产生的欠付工程款,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欠款,按同期LPR计息。

 (二)利息起算时间: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根据《建工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以下规则确定起算点:

1.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以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

2.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

3.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以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

 (三)《建工解释二》的重要变化:利息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是施工企业必须高度关注的核心变化!

《建工解释二》明确:优先受偿范围仅限工程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停窝工损失等均被排除在优先受偿范围之外。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施工企业在主张工程款时,本金可优先受偿,但利息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这一变化对企业追款策略影响深远,务必提前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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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施工方最关心的六大问题

 问题一:合同没有约定利息,还能主张利息吗?

答:可以。 根据《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即使合同未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施工方仍有权按照同期LPR主张利息。利息被明确认定为工程款的法定孳息,不以合同约定为前提。

 问题二:施工合同无效,还能主张工程款利息吗?

答:可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合格建设工程的施工方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基本计算逻辑同合同有效情形。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施工方即可参照《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利率及起算时间。

 问题三:发包人以审计为由无限期拖延付款,利息怎么算?

答:《建工解释二》对此作出了有力回应! 新规明确:约定财政评审或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审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预期无结论的,承包人可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杜绝无限期拖延结算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即便约定审计结算,承包人仍可一并主张自交付结算资料次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

 问题四: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答:不可以重复主张,但可以叠加实际损失赔偿。 根据司法解释,利息与违约金不可重复主张,但利息可与实际损失赔偿叠加。建议施工企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计算标准,并保留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证据。

 问题五:优先受偿权不包括利息,施工企业如何保障利息权益?

答:这是新规下施工企业面临的最大挑战。 既然利息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议采取以下策略: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较高的利息计算标准;

(2)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避免因拖延导致利息债权沦为普通债权;

(3)积极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人有效资产;

4)尽早委托专业建工律师介入,制定全面的追款方案。

 问题六:工程进度款利息如何计算?

答: 工程进度款利息同样适用“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LPR”的规则。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起算时间一般从进度款应付之日起算。建议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进度款的支付节点和逾期利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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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为什么选择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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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总部位于广州、拥有四十多年历史的本土大型律师事务所。我们的建工律师团队深耕建设工程法律领域多年,实战经验丰富,深谙大湾区建筑市场的行业规则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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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战经验:成功代理大量工程款追讨案件,熟悉从谈判、发函、诉讼到执行的全流程操作;

- 本地优势:立足广州,辐射大湾区,熟悉各地法院的裁判口径和审理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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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语

2026年6月30日《建工解释二》正式施行后,工程款利息的计算规则和优先受偿权范围发生了重要变化。施工企业应当及时了解新规,调整追款策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您正面临工程款被拖欠的困境,欢迎联系我们。 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助您早日收回工程款及利息。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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