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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转包中施工人该向谁追讨工程款?——2026年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下的维权路径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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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 更新时间:2026年09月20日19:20:21 打印此页 关闭

多层转包中施工人该向谁追讨工程款?——2026年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下的维权路径全解析

 

【内容摘要】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新版《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彻底废除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旧规则。本文针对建设工程领域多层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情形下,底层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应向谁主张工程款这一核心问题,结合新规第六条、第七条及第四条,系统梳理合同相对性原则、代位权行使条件、发包人"知情"认定标准等关键规则,并附常见实务问答,为被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业与班组提供清晰的维权指引。

广州天河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律师

 一、新规落地:工程款追讨规则已发生根本性变化

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共23条,其中对施工人影响最深远的变革,是正式关闭了沿用二十余年的"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通道。

旧规则回顾: 原《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一规则在保护底层施工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导致大量违法承包主体滥用该规则,工程款被层层截流,真正的施工人权益反而被边缘化。

新规则核心: 根据《建工解释二》第六条,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个人,仅能向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谁签合同找谁要钱"重新成为基本原则。多层转包链条末端的施工人,不能再想当然地越过中间各层,直接起诉建设单位。

 广州资深建筑工程律师.jpg

 二、多层转包情形下,施工人追讨工程款的三种路径

 路径一: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折价补偿款

无论转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是否有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底层施工人均可依据《建工解释二》第六条,参照合同约定向直接与其签约的上一层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这是最直接、最基础的维权路径。

实务要点: 施工人需重点保存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量确认单、签证单、结算文件及付款凭证,以证明合同关系及应付工程款金额。

 路径二:行使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

如果直接合同相对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导致底层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无法实现,施工人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二》第七条,依法行使代位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代位权行使的四个要件:

1. 施工人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享有合法到期的工程款债权;

2. 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到期的工程款债权;

3. 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该到期债权(通常指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

4. 怠于行使债权已影响施工人债权的实现。

实务难点: 施工人往往难以掌握上游单位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结算及付款情况。此时需要通过律师介入,申请法院调查令或在一审中申请追加当事人,以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

 路径三:挂靠情形下向发包人直接主张(限"知情"情形)

如果施工人属于借用资质(挂靠)情形,《建工解释二》第四条作出了差异化规定:

- 发包人不知情: 挂靠人不得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只能向被挂靠企业主张折价补偿款;

- 发包人知情: 挂靠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挂靠情形的,法院可判决发包人直接向挂靠人承担责任。

关键证据: 履约保证金是否由实际施工人直接支付、合同谈判是否由实际施工人直接参与、发包人是否直接向实际施工人发送施工指令、工程签证是否由实际施工人签署等,均是认定发包人"知情"的核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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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施工人最关心的四个实务问答

Q1:多层转包中,我是最底层的施工班组,能不能把所有上层转包人和发包人一起告?

A: 不能直接全部起诉。根据新规,您只能起诉与您直接签订合同的上一层主体。如果要起诉发包人,必须走代位权路径,且需要证明您的直接合同相对方对发包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建议先委托律师梳理合同链条和付款路径,再确定诉讼策略,避免因被告选择错误导致败诉风险。

Q2:转包人已经"躺平"不干活也不起诉发包人,我的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A: 可以。这正是代位权制度的价值所在。只要您能证明转包人对发包人有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您就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发包人。但代位权的举证要求较高,建议尽早固定证据,包括上游合同、结算资料、付款记录以及您多次催告转包人主张债权的证据。

Q3:我是挂靠施工的,发包人其实一直都知道我是实际施工人,现在被拖欠工程款该怎么办?

A: 如果发包人知情,您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法院应当通知被挂靠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知情"需要您举证证明,不能仅凭口头陈述。施工过程中保留的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函、付款指令、现场管理记录等,都可能成为关键证据。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建工律师进行证据梳理和诉讼准备。

Q4:新规施行后,农民工的工资还能得到保障吗?

A: 完全可以。《建工解释二》第八条明确规定,农民工可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直接请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先行垫付、清偿拖欠工资。 农民工工资保障与一般工程款债权已分离,形成了独立的保障体系。

 

 四、结语:新规之下,专业律师的介入比以往更重要

2026年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施行,标志着建设工程领域从"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兜底保护"转向"合同相对性+代位权+农民工专门保障"的分层规制体系。 对于被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人而言,维权路径并未关闭,但对证据的要求、诉讼策略的精准度以及法律适用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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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本所总部位于广州,是一家拥有四十余年历史的本土大型律师事务所。建工法律服务团队深耕大湾区建筑工程领域多年,主办律师均具备丰富的建设工程诉讼实战经验,熟悉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等地法院的裁判尺度。我们擅长处理多层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固定总价结算争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复杂建工案件,能够为客户提供从证据固定、诉讼策略制定到执行回款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如果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多层转包追款困难、结算争议等问题,建议尽早固定证据并咨询专业建工律师。欢迎通过本网站在线咨询或致电预约面谈,我们将根据您的案件情况提供初步法律分析与维权方案。

 

本文依据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撰写,仅供法律参考,具体案件需结合合同约定及证据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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