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中途退场,已完工部分工程款如何结算|2026新版建工司法解释二实务解读
摘要:固定总价项目施工中途停工、解除合同、施工方退场,已完工工程款结算一直是大湾区建设工程纠纷高频难点。2026年6月30日施行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正式统一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结算裁判规则,明确“比例法”计算标准。很多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面临甲方以“工程未全部完工”为由拒付、压低工程款,司法鉴定争议大、证据缺失导致回款困难。本文结合广州、大湾区司法实践,解析新规要点、实务风险与维权路径,帮助施工方厘清结算逻辑,最大限度追回已完工工程款。
在粤港澳大湾区工程实践中,大量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模式。但受资金断裂、设计变更、工期矛盾、合作破裂等因素影响,大量项目出现施工方中途停工、被迫退场的情形。固定总价合同本意是工程全部完工后按总价结算,一旦项目没有做完,甲乙双方极易陷入结算僵局:发包人常以“没有竣工,不适用固定总价”为由压低价款;承包人认为已经投入大量人工、材料、机械,应当按照实际投入据实结算,双方分歧巨大,诉讼案件居高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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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6年6月30日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实施之前,全国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统一,部分案件采用定额据实结算,部分采用工程量比例折算,同类案件出现截然不同判决结果,施工方维权充满不确定性。新版司法解释第十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采用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订立时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确定已施工部分占全部工程价款比例,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确定应付工程款,也就是业内所说的比例法。
该规则有三个不可缺少的适用前提:第一,已完工工程质量必须合格,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款;第二,合同解除、施工方中途退场;第三,双方对已完工结算没有书面约定,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才适用该法定结算方式,有约定优先遵从约定。计算公式为:已完工工程价款=合同固定总价×(签约时定额标准下已完工工程定额价÷全部工程定额总价)。
需要特别提醒广大施工企业:比例法仅仅解决已完工工程款本金计算问题。如果是发包人违约导致停工退场,施工方还可以另行主张窝工损失、材料设备闲置损失、现场保管费用、合理预期利润损失,该部分损失需要另行举证,不能直接包含在比例法计算工程款之内。同时,不平衡报价、仅完成极小部分工程时,若机械套用比例法会造成明显不公,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结合案件情况予以调整,并非绝对机械套用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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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高频实务问答
Q1:固定总价合同中途退场,是不是一定就用比例法结算?
答:不是。有约定从约定,如果施工合同、退场协议、解除协议已经明确约定中途退场结算方式,优先按照双方书面约定执行。只有没有约定、协商不成,并且已完工质量合格,才适用司法解释规定的比例法。如果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款,需要先行修复至合格标准。
Q2:我是施工方,中途退场没有做退场签证,工程量没有甲方签字确认,还能起诉要工程款吗?
答:可以起诉,但风险很高。没有双方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案件大概率需要启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自行收集施工图纸、施工日志、监理纪要、材料进场单据、现场照片视频、往来函件等证据证明实际完成施工范围。大湾区大量案件因证据不足,鉴定机构无法出具完整鉴定意见,导致施工方诉求无法全部被支持。中途退场第一要务就是固定已完工现场证据,尽量签署退场清算文件。
Q3:发包人以“合同是固定总价,工程没做完就一分钱少付”,这个说法法律上成立吗?
答:不成立。新版建工司法解释二已经明确,固定总价不等于只有全部完工才给钱。只要已完工部分质量合格,合同解除退场,施工方有权主张对应已完工工程款,发包人不能直接以项目未竣工全部拒付工程款。但施工方要注意区分工程款本金、违约金、工期抗辩,发包人有权另行提出工期延误、质量瑕疵的抗辩或者反诉。
Q4:因为甲方拖欠工程款,我方被迫中途退场,除已完工工程款之外还可以主张哪些项目?
答:除已完工工程款本金外,还可以依法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产生人员窝工、机械设备租赁损失、材料积压损耗、现场看护费用;符合条件还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注意停工损失需要充分证据支撑,建议退场阶段就做好损失证据固定,避免诉讼阶段举证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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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湾区施工方的维权实务建议
第一,发生停工、预计要中途退场,不要盲目撤场。
撤场之前务必固定现场施工现状,做好影像、图纸、工程量资料留存,尽量争取签署书面退场协议,明确已完工程范围、结算方式、付款节点、损失承担,避免事后口说无凭。
第二,充分理解2026年6月30日生效新版建工司法解释二规则,不要主观认为固定总价没干完就只能按定额实报实销,也不要认为一定能拿到比例法全额款项,鉴定质量、证据完整度会直接影响案件结果。
第三,诉讼之前做好评估,区分工程款本金、停工损失、违约金、优先受偿权,合理设计诉讼请求;建设工程案件专业性极强,证据链条复杂,司法鉴定环节博弈激烈,普通企业自行处理极易造成诉求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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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内容仅为法律实务科普,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合同、证据以及案件事实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