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甲、宋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605民初某号
案 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29日
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2022)粤0605民初某号
原告:谢某甲,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告:宋某乙,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原告谢某甲与被告宋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协议,和解期间审限作相应扣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在南海装修工程某1、某2园等房屋装修所欠人工款128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2839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某3花园四期12座601剩余工程款309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93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被告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经常分包给原告,2020年在南海区某等的装修工程,原告已经按照被告指示完成了既定的工作。2021年2月11日,原告与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一直拖欠原告装修人工款12839元至今。
二、2021年2月份,被告将其承包的南海某某3花园***装修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已经按被告的指示完成了既定的工作。被告一直拖欠装修人工款30930元至今。
综上所述,原告承接了被告分包的工程已经完工,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人工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特提起民事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被告是在原告连续施工四个工程后才一起结算工程款的,没有注明每个工程的工程款情况,被告只欠付原告某3花园工程款13050元,其他工程的工程款已付清。其中金色家园工程款为8000元、富丰工程款为34650元、点工6400元(平地茶室、修木纹砖)、某3花园工程款为16万元。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某3四期***泥水工程结算单打印件1份,
3.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2组(原被告、原告与某3花园业主)。
被告举证如下:
1.微信转账凭证打印件3份,
2.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1组(被告与业主),
3.照片打印件2张、视频1段(存于光盘)。
对当事人无异议或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的证据2、证据3中原告与某3花园业主的微信聊天记录,本院综合认定;2.被告的证据1-3,原告没有对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采信其真实性。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6000元工程款予原告;2021年1月14日至2021年12月28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49000元工程款予原告;2022年1月2日至2022年6月20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3万元工程款予原告;合计205000元。
2021年12月26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某3结算》电子版。
2022年1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并表示“总要给个交代吧”,被告回复“今年的工资结算不了呢,元宵节业主那边要请一个人来量家里的工程量,计算出来就会把剩下的工程款结清给我,我从业主入伙到现在也没有拿过一分钱,改鱼池和其它的都是刷透支卡给的钱”。
2022年6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微信“望哥,搞钱啊”,被告“我现在也没有钱,等这几天天气好了去桃园把鱼池搞了把钱拿回来”,原告于次日回复“减我这么多钱,还拖这么久不结,我都已经赔钱在做那个工地了,还想我去搞鱼池?你按我的结算单结账我就去”。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2022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微信“当初答应你某按我的结算单减3万块,是以为你很快就能够给我结账,但你迟迟不结账,我叫工人干活的人工发不下,你也知道我家情况,我自己生活都难以维持,这种情况下减我3万块我是接受不了的,另外某鱼池漏水问题,鱼池怎么做的都是你定的:底下填垃圾、用红砖砌墙不用混凝土,现在一句你不是做泥水的你不懂要怎么样做、漏水就要我没挂铁丝网来买单?现在两个处理方式:1.按你说的,我结算单减3万,16.8万结算,鱼池问题你自己找人处理,把前年差我的12789元一起在一个礼拜内结算,2.按我结算单19.8万结算,我负责鱼池泥水人工。如果不给答复,我只能上门要账了”,被告回复“鱼池不解决业主也没有钱给我”。
诉讼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双方就某3花园工程没有签订合同及报价单。
原告陈述:金色家园工程款8000元、某1工程款34650元、点工6400元,双方口头协商某3花园工程的工程款是168000元;某3工程,原告于2022年春节前完工。
被告陈述:原告于2021年12月26日向被告发送某3花园工程结算单,被告当时已经提出异议,结算单中部分项目重复计算、多算,单价不合理,双方口头协商的价格是16万元;某3工程,原告于2021年10月左右完工。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均确认金色家园工程款8000元、某1工程款34650元、点工64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于2022年6月3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双方曾口头协商一致某3花园工程按168000元结算,故被告应支付总工程款217050元(8000元+34650元+6400元+168000元)予原告。被告已支付205000元,故还应支付12050元(217050元-205000)予原告。被告自认欠付原告1305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工程款超出核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没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工程交付之日应为付款之日。根据双方的庭审陈述,其他工程均先于某3花园工程完工,被告确认原告于2021年10月左右完成某3花园工程,原告主张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305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谢某甲;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二、驳回原告谢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6.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03.75元,由被告负担63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审判员 胡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