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设工程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保证金能否返还?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5日,罗某为承包京某广场工程,与隆某劳务公司签订《个人挂靠公司协议》,借用隆某劳务公司资质。
2017年6月16日,隆某劳务公司(乙方)与九某分公司(甲方)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第10条载明:“签订合同后一星期内,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00万元整。在乙方保证金交完后,甲方在三个月内必须安排乙方进场开工,否则退还所交保证金。”
合同的落款为:甲方九某分公司签章,责任人瞿某签名;乙方隆某劳务公司签章,责任人罗某签名。
2017年6月26日和7月7日,罗某分别向九某分公司转账付款30万元和50万元,九某分公司均出具收据。
之后,因涉案土地被司法拍卖,无法开发建设,合同履行不能。
2018年1月10日,因九某分公司不予归还80万元保证金,罗某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原告罗某认为:自己按照《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已向被告九某分公司缴纳保证金共计80万元。但因涉案土地被拍卖无法开工,致使合同履行不能,二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80万元及利息。
被告九某公司、九某分司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乙方是隆某公司,罗某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合同签订后一星期内,隆某公司未能按期缴纳100万元履约保证金,系隆某公司先行违约。在此前提下,本公司无须履行安排隆某公司进场施工的义务。
法院认为:原告罗某借用隆某公司资质,以隆某公司名义与九某分公司签订涉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给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罗某请求返还因合同无效而支付的合同履行保证金80万元及其资金占用期间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又因九某分公司是九某公司依法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九某分公司的经营责任应由九某公司共同承担。
【皓哲律师团队】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两个焦点问题:一是罗某能否作为适格原告,二是保证金能否返还。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法释[2004]14号)第1条 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本案中罗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其是案涉合同的实际权利义务人,二被告为违法分包人。因此,罗某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罗某借用隆某公司名义签订合同,致使合同无效,九某分公司因合同取得的80万元保证金应当予以返还。且在合同履行不能时,九某分公司应及时返还保证金,但其占用资金不予归还,应当支付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