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结算遇上价格暴涨,施工企业只能“认亏”?——新司法解释下建工律师的破局思路
摘要:合同约定按定额结算,履约期间人工、材料价格却大幅飙升,施工企业主张按市场价调差,发包人搬出定额“寸步不让”。这一僵局在2026年6月30日新版《建工司法解释(二)》施行后,裁判尺度发生了关键性变化。本文从施工企业视角出发,结合新规第九条、情势变更原则及广东本地计价规则,拆解调差主张的可行路径,并回应施工企业最关心的几个实务问题。
广州专业建筑工程结算定额调价律师,广州天河区工程款结算争议律师
一、你正在遭遇的,不只是“价格问题”
“合同签的是定额结算,钢筋从三千多涨到五千多,人工翻了一倍,发包人还是按定额基价跟我们结算,一个项目做下来倒贴几百万。”
这是我们建工律师团队在大湾区施工现场最常听到的一句话。很多施工企业老板想不通:定额本来就是政府发布的参考价,市场早就不是那个价了,凭什么还要按定额硬结?
问题的根源在于计价模式的制度逻辑。定额计价模式下,发承包双方以政府发布的定额消耗量和基价作为结算基础。定额本质上是一种“计划定价”的产物,更新周期长,与市场价格之间存在天然的时间差。当市场平稳时,这个差值在可承受范围内;一旦人工、主材价格因政策调整、供需失衡出现大幅波动,定额基价与市场采购价之间的“剪刀差”就会急剧放大。
更棘手的是,发包人往往援引合同中的定额结算条款,主张“白纸黑字,按约履行”。而施工企业则面临一个残酷的现实:如果继续按定额价格供货施工,要么偷工减料牺牲质量,要么自己扛下全部亏损。两条路,都是死胡同。

二、新司法解释带来的关键变量
2026年6月30日,法释〔2026〕12号《建工司法解释(二)》正式施行。其中第九条是施工企业必须吃透的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以约定的建设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规定的除外。”
这条规定有两层信号。“不予支持”是原则,它沿袭了司法对固定价格合同“风险自担”的基本立场,提醒施工企业在签约时必须审慎评估价格风险。但两个“除外”是窗口:一是合同另有约定从约定;二是当价格变化达到“情势变更”的法定标准时,司法仍然保留了调整空间。
这意味着:定额结算合同虽然不完全是“固定价格合同”,但其价格调整争议的裁判逻辑与第九条高度相关。施工企业不能再寄望于“市场价格涨了法院就自动调差”,而需要主动构建调差的法律事实基础。
关键在于情势变更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需要满足三个核心要件: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广东本地司法实践中,有判例援引《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认为材料、设备价格“涨落超过5%时”,发包人应当按风险共担原则承担超过部分的风险费用。这为施工企业在广东地区主张调差提供了重要的地方规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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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企业最关心的几个问题
问:合同写了“按定额结算”,价格涨了还能调吗?
答:能主张,但不能靠“涨了就要调”的朴素逻辑。你需要走“情势变更”或“合同漏洞填补”的路径。具体要证明三件事:价格涨幅是否达到了“异常”程度(而非正常商业波动);该涨幅是否在签约时无法合理预见;继续按定额结算是否导致你“明显亏损”。广州地区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会重点审查材料价格实际涨幅数据与合同约定的计价基准之间的偏离度。建议在价格初现异常时就书面发函要求协商,这是法定前置程序。
问: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在调差上区别大吗?
答:区别巨大。新司法解释第九条明确将适用范围从“固定总价”扩大至“固定价格”,涵盖固定单价合同。如果你的合同是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你面临的风险相对可控——因为超出的工程量可以按实际发生计价。但如果合同是总价包干,风险敞口就大得多。你需要重点审查合同是否有“风险幅度”条款,比如约定“材料涨跌5%以内不调,超出部分按实调整”。有这类条款,你的谈判地位会好很多。
问:工期延误期间赶上了涨价,能调吗?
答:这是一个需要精细化操作的问题。新司法解释第九条的措辞是“约定的建设工期内”的价格重大变化。如果涨价发生在合同原定工期之外,而工期延误又不可归责于你,那么你可以主张:延误期间的价格涨幅不应由你承担。实务中,你需要证明工期延误是发包人原因(如设计变更、迟延提供场地)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并据此主张将延误期间的涨价部分纳入调差范围。这个环节证据组织尤为关键,签证文件、监理记录、往来函件缺一不可。
问:现在能做什么?
答:三件事,越早越好。
第一,固定价格证据。立即梳理主要材料、人工的市场价与定额价的对比数据,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出具一份“价差测算报告”。
第二,发出协商函。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调差协商请求,保留送达凭证。
第三,审查合同中的“活口”。看看有没有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签证单中埋着价格调整的约定。很多调差机会不是没有,而是被施工企业自己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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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什么建工律师的介入时机很关键
定额与市场价的差异争议,核心战场不在法庭上,而在证据的组织方式和法律工具的选用。一个“情势变更”主张能否成立,取决于你能否把价格波动数据、工期事实、合同约定、发函记录编织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叙事。我们团队在代理大湾区建工案件时发现,施工企业自行主张调差的败诉率明显高于有专业律师全程参与的案件——不是因为道理不成立,而是因为主张的法律路径走偏了。
我们建工团队长期专注大湾区建设工程争议解决。如果你正面临定额结算与市场价格严重背离的结算僵局,建议尽快带着合同和价格数据与我们当面沟通。有些权利,过期不候;有些证据,越早固定越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