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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拉子工程工程量核算争议:固定总价合同中途退场,2026新版《建工司法解释(二)》如何认定已完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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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 更新时间:2026年10月08日09:34:03 【打印此页】 【关闭】

半拉子工程工程量核算争议:固定总价合同中途退场,2026新版《建工司法解释(二)》如何认定已完工程造价

 

摘要:建设工程项目因资金断裂、工期延误、合同解除形成半拉子工程,承包人中途退场后,发包人与承包人极易就已完工程量范围、界面划分、计价方式产生巨额争议,固定总价合同场景下矛盾尤为突出。承包人退场,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方接续施工,极易造成现场实体被覆盖、隐蔽工程无法勘验、施工界面灭失,此时举证责任分配将直接决定工程款能否追回。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结算规则,统一裁判尺度。本文从施工企业视角,解析半拉子工程工程量争议难点、鉴定路径、举证要点,解答实务高频问题,帮助承包人固定证据、合理主张已完工程价款,防范结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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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规划手续瑕疵、双方履约矛盾激化,施工合同常被解除,项目停摆,形成半拉子工程。很多施工企业面临共同困境:工程只完成一部分,固定总价合同原本以工程整体竣工交付作为包干前提,项目未完工,发包人拒绝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承包人退场后,发包人直接引入第三方进场续建,原有施工部位被覆盖、凿除,隐蔽工程无法现场实测实量,工程量原始界面彻底灭失。

在此情形下,双方核心争议集中于:哪些工程属于承包人已施工范围?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能不能直接套用总价计价?第三方后续施工部分,是否可以直接从承包人工程量中扣除?过去各地裁判口径不一,有的法院采用定额据实结算,有的采用形象进度比例折算,极易出现同案不同判,承包人维权成本极高。随着2026年6月30日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正式实施,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有了统一法律依据,比例法成为该类案件优先适用的裁判方式,为施工企业追索工程款提供明确支撑。

新版《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采用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订立时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并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该条文的核心逻辑,是尊重当事人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缔约本意,不因为合同中途解除就全盘否定投标让利、组价逻辑,同时兼顾工程实际完工状态。

但本条适用有前置条件: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如果已完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且无法修复,承包人无权主张该部分工程款。实务中很多发包人抗辩,直接以项目未竣工验收为由主张工程不合格,施工企业要区分“竣工验收”与“已完分项质量合格”两个概念,分项工程、隐蔽工程经监理验收合格,即便整体工程未竣工,依然满足本条适用前提。

半拉子案件另一核心难点在于举证责任。承包人退场,发包人接管施工现场,在未共同勘验、未公证固定工程量、未形成退场界面确认单的情况下,直接安排第三方进场续建,导致原有施工实体被覆盖破坏,后续无法通过现场勘查、司法鉴定核实工程量。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最高法系列建工判例,因发包人单方处置现场、破坏施工界面,导致承包人已完工程量无法鉴定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发包人主张部分工程由第三方完成,需要提交第三方施工合同、现场记录、付款凭证、施工资料等完整证据链;无法举证的,法院大概率采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纸、报验资料、签证、施工日志、影像资料等证据认定工程量。

很多施工企业容易踩坑:退场时未做证据保全,未签署退场确认书、工程量界面确认单,没有对现场进行公证录像。一旦第三方进场,隐蔽工程被掩盖,即便法律规则偏向承包人,也会大幅增加鉴定难度、诉讼周期。新版《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也提示,合同解除移交现场前,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证据保全,固定现场状态、施工界面,为后续工程量鉴定留存基础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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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

问题1:固定总价合同,项目中途停工解除合同,能不能简单按楼层、建筑面积等形象进度比例算工程款?

不能。形象进度(楼层、面积)仅反映施工外表,无法体现不同部位造价权重。基础、地下室工程投入成本高,形象进度占比低,若简单按形象进度折算,会严重损害承包人权益。依据新版《建工司法解释(二)》,应当采用造价比例法:在同一计价标准下,分别核算已完工程定额造价、全部工程定额造价,计算造价比例,再乘以合同固定总价。这是当前司法裁判优先采纳的鉴定方式。

问题2:发包人引入第三方续建,覆盖我方已施工部分,工程量无法现场勘验,是不是我方举证压力更大?

不是。一般工程款纠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承包人提交施工图纸、隐蔽验收记录、监理资料、现场照片、签证单等初步证据,证明己方施工范围;发包人接管现场后,未经共同确认工程量,擅自委托第三方施工,造成施工界面灭失,举证责任转移至发包人。发包人主张部分工程属于第三方施工,应当举证,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

问题3:适用新版《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比例法,有没有前提条件?

有三个核心适用前提。第一,案涉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第二,施工合同已经解除;第三,承包人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合格。如已完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且无法修复,则该部分工程价款不予支持;双方已经对退场结算、计价方式达成书面解约协议的,优先按照双方约定结算,不再适用比例法。

问题4:半拉子工程退场,施工企业应当优先做好哪些证据固定工作?

第一,组织发承包双方、监理共同进行现场勘验,签署《退场工程量界面确认单》,明确已完、未完分界线;

第二,对现场实体、隐蔽工程、材料设备进行公证录像;

第三,完整收集施工资料:图纸会审记录、工程报验单、隐蔽验收记录、工程联系单、签证变更、施工日志、材料进场记录;

第四,在移交现场前,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锁定现场状态,防止发包人后续破坏施工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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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提示

半拉子工程的工程量争议,本质是法律规则、工程造价鉴定、证据保全三者叠加的复杂纠纷,单纯造价师只能算量,无法处理举证责任分配、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抗辩等法律问题。2026新版《建工司法解释(二)》实施之后,裁判规则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旧的诉讼思路可能不再适用。

在我们办理多起大湾区半拉子工程纠纷案件中,大量承包人因为退场时证据留存不完善,后续司法鉴定无法开展,工程款索赔受阻。固定总价合同中途结算,既要抓住“质量合格”这个前提,又要精准运用比例法的鉴定逻辑,同时利用举证规则对抗发包人“第三方施工”的抗辩。

如您的项目遭遇停工、合同解除、中途退场,发包人拒绝对账、另行委托第三方续建,对已完工程量存在巨大争议,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建设工程律师介入,提前梳理证据,制定工程量鉴定方案,及时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争取足额追回工程款、停工损失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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