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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计价不一致,施工企业如何依法维权?——广州资深建工律师团队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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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 更新时间:2026年10月08日09:32:51 【打印此页】 【关闭】

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计价不一致,施工企业如何依法维权?——广州资深建工律师团队深度解析

 

摘要: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计价争议是施工企业竣工结算阶段的核心难题。当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在计价方式、结算条款上存在实质性不一致时,结算依据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回收与利润保障。本文立足施工企业立场,结合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结算、工程签证、造价鉴定等实务要点,系统梳理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计价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规则与维权路径,为大湾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参考。

 

一、问题的提出:结算时,发包人为什么突然"翻脸"?

在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问题由来已久。实践中,施工企业为顺利中标,往往先按招标文件签订一份备案合同(即"白合同"),随后双方又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形式,对工程价款、计价方式、付款节点、让利幅度等核心条款作出实质性变更,形成实际履行的合同(即"黑合同")。

项目竣工进入结算阶段后,发包人却突然"翻脸",主张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原因很简单:备案合同中的计价方式(如固定总价、定额下浮比例等)对发包人更有利。而施工企业在实际施工中,是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计价方式组织施工、采购材料、调配资源的,一旦按备案合同结算,前期投入的成本可能无法覆盖,利润被大幅压缩甚至亏损。

这正是施工企业在结算环节面临的核心痛点:干了活、投了钱,结算时却被对方"偷梁换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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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规则:结算依据到底以哪份合同为准?

黑白合同结算依据的确定,并非"一刀切",需要根据项目性质、合同效力、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核心规则如下: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原则上以备案中标合同结算

对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投资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投标程序是强制性规定。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的核心依据,另行签订的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如让利、无偿配套、低价抵房等)无效,仍以备案中标合同结算。

但实务中并非绝对,以下情形施工企业仍有争取空间:

中标合同因串通投标、虚假招标、先定后招等违反招投标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不适用备案合同优先原则,应以实际履行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数份合同均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可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如建材大幅涨价、规划重大调整)而另行订立合同的,可作为例外处理。

(二)非强制招标项目——以实际履行合同结算

对于民间投资、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的项目,若双方未进行招投标程序,不适用"备案合同优先"规则,应以体现双方真实意思且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法院通常从工程款支付凭证、施工指令与签证流程、往来函件引用条款、工期与质量要求落实等维度综合判断哪份合同是实际履行的合同。

(三)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重要细化

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新版司法解释对以下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固定价格合同的调价空间: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的,当事人以建设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符合情势变更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施工企业能证明材料价格波动符合情势变更条件,仍有调价空间。

审计结算的限制:发包人未与承包人约定以审计结果或财政评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的,发包人请求以审计结果或评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使约定了以审计结果结算,若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审计结果,承包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

对施工企业的利好信号:新版司法解释在强调维护招投标秩序的同时,也注重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理利益。特别是在中标合同本身存在瑕疵、实际履行已构成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法院倾向于综合考量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机械适用中标合同导致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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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企业维权的实务要点

作为深耕建工领域四十余年的本土大型律所,我们团队在大量案件中积累了以下实务经验:

1. 证据体系是胜负关键。 

施工企业应系统梳理实际履行过程中的签证单、工程联系单、进度款支付凭证、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监理日志、材料进场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实际按补充协议履行。

2. 关注中标合同本身的效力。 

若中标合同存在串通投标、虚假招标、先定后招等情形,应主动主张其无效,从而将结算依据引向实际履行合同。

3. 善用工程造价鉴定。 

在计价方式争议中,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往往具有决定性作用。施工企业应在诉讼前做好工程量清单、材料价差、变更签证等基础资料的整理工作,并在鉴定程序中严格质证鉴定依据材料的真实性与关联性,避免"以鉴代审"。

4. 重视时效与程序。 

结算争议涉及诉讼时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六个月)等程序问题,施工企业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程序瑕疵丧失实体权益。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备案合同和实际履行合同不一致,法院一定按备案合同结算吗?

A: 不一定。虽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原则上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但如果中标合同本身无效(如存在串标、虚假招标等情形),或者数份合同均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法院可能参照实际履行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对于非强制招标项目,更应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关键在于个案中证据的组织和法律策略的运用。

Q2:实际履行合同中有"让利条款",施工企业还能主张全额工程款吗?

A: 让利条款是否有效,取决于其是否构成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如果让利幅度较大且缺乏合理对价,施工企业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要求按中标合同或实际工程造价结算。

Q3: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发包人迟迟不结算怎么办?

A: 施工企业应及时发送结算报告并保留送达凭证。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的,施工企业可请求按照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同时,施工企业应注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必要时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

Q4: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但施工期间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能要求调价吗?

A: 原则上固定价格合同不支持价格调整,但如果价格波动符合情势变更规定(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原材料价格变化超出正常市场涨跌幅度等),施工企业仍可主张调价。关键在于举证证明价格变化的异常性和不可预见性。

Q5:我们是外地施工企业,在广东承接项目遇到黑白合同争议,你们能代理吗?

A: 完全可以。我们团队主攻大湾区建筑工程案件,对广东省各级法院的裁判尺度和审判实践有深入了解,能够为外地施工企业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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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什么选择我们?

我们是一家总部位于广州、拥有四十余年历史的本土大型律师事务所,建工团队由多名资深律师组成,长期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的争议解决,累计代理建工案件数百件,熟悉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结算、工程签证、索赔与反索赔、造价鉴定等建工专业问题。

我们不仅懂法律,更懂工程。从投标签约到竣工结算,从证据收集到诉讼策略,我们为施工企业提供全链条、一站式的法律服务。

如果您正面临黑白合同结算争议,欢迎联系我们进行案件评估。首次咨询免费,我们将为您量身定制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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