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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利息计算全攻略:2026年新规下施工方如何最大化追讨欠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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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 更新时间:2026年10月08日09:27:32 【打印此页】 【关闭】

工程款利息计算全攻略:2026年新规下施工方如何最大化追讨欠款利息?

 

摘要:工程款被拖欠,利息怎么算?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作出重要调整——利息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文从利息计算标准、起算时间、新规影响、合同无效情形、违约金与利息的关系等五大维度,结合广州某大型律所四十年建工诉讼经验,为施工方提供工程款利息追讨的实操指南。

 

一、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法定。具体而言:

- 有约定: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但约定的利率若过高,法院可能酌情调整。

- 无约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息。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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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款利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算。如果合同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以下规则确定:

1. 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以交付之日为利息起算点;

2. 工程未交付、但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起算点;

3. 工程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以起诉之日为起算点。

 

三、2026年新版《建工解释(二)》对利息追讨有何影响?

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建工解释(二)》最值得关注的变化是:优先受偿范围严格限缩至工程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停窝工损失等均被排除在优先受偿权之外。

这意味着:虽然施工方仍有权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但不能再通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来保障利息的优先受偿。换句话说,利息变成了普通债权,在发包人资不抵债时,利息的清偿顺序排在工程款本金之后。

这一变化要求施工方在合同签订和履约管理中更加重视:

一是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计算标准;

二是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针对本金);

三是在起诉时一并主张利息,但需清楚利息不享有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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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合同无效,还能主张工程款利息吗?

可以。 即使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仍有权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是工程价款的法定孳息,合同无效不影响承包人就被占用工程价款主张资金占用损失。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计算利息的,法院可予支持。

 

五、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视合同约定而定:

- 合同明确约定可以同时主张的,可以一并主张;

-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一般不同时支持,但承包人能证明违约金或利息单独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除外;

- 合同无效时,法院通常支持利息主张,但不支持违约金主张。

 

六、发包人约定“不计利息”的条款有效吗?

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定此类条款无效或不予支持。理由是:利息系法定孳息,发包人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合同中“不计取延期利息”的约定显失公平,过度减损承包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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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湾区施工方如何高效追讨工程款及利息?

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涉及利率标准、起算时间、合同效力、优先受偿权等多个复杂法律问题,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导致巨额利息损失。特别是2026年新规实施后,利息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施工方更需要专业的法律策略来保障自身权益。

 

关于我们专业建工律师团队

我们是总部位于广州、拥有四十多年历史的本土大型律师事务所,深耕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数十年。我们的建工律师团队实战经验丰富,主攻大湾区建筑工程案件,熟悉粤港澳三地建筑市场规则与司法实践。从合同审查、履约管理到诉讼仲裁、强制执行,我们为施工方提供全链条、一站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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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本所建工律师团队撰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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