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以“审计未出”拒付工程款?2026年新规正式施行,施工方维权迎来重大转机
摘要: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正式施行。新规第十三条首次对审计、财政评审与工程价款结算的关系作出系统性规定,明确约定审计结算的,审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逾期未出的,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这意味着,甲方以“审计没出”“财政评审没完成”为由无限期拖欠工程款的做法,将不再被法院支持。本文结合新规核心要点与最高法典型案例,为施工企业梳理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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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规出台:根治“以审计为名拖欠工程款”
长期以来,政府投资和国企项目中,甲方以“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财政评审尚未完成”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项目完工数年,审计迟迟不出,施工方资金链被拖垮,却因合同约定而束手无策。
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首次对这一问题作出系统性回应。新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三层:
第一层:未约定审计的,不得强制审计。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以审计或财政评审作为结算依据的,发包人单方要求按审计结论结算,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层:约定审计的,最长一年必须出结论。
合同约定以审计或财政评审作为结算依据的,合理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由法院综合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
第三层:逾期未出或结论明显错误的,可申请司法鉴定。
非因承包人原因审计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者审计结论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承包人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院应当准许。
二、五大核心问题,施工方最关心
问题一:合同约定了“以审计为准”,是不是只能等审计出来才能拿钱?
答:不一定。
新规施行前,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确实让很多施工方陷入被动。但新规施行后,即便合同约定了审计结算,只要审计逾期未出且非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就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来替代审计结论。最高法发布的配套典型案例四明确:某乡政府以审计未完成为由长期拒付工程款,法院准许承包人申请司法鉴定,并依据鉴定意见判决全额支付。
关键操作: 承包人必须保存好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签收记录,锁定审计起算时间。
问题二:审计拖了两年还没出,现在起诉还来得及吗?
答:来得及,而且新规就是为你准备的。
新规明确,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拖了两年的,显然已经远超法定合理期限。承包人可以直接起诉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新规的时间效力是:2026年6月3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新解释。如果你的案件在此之前已经立案,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能否适用新规。
问题三:合同没有约定以审计为准,甲方非要等审计才付款,怎么办?
答:直接起诉,无需等审计。
新规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未约定以审计或财政评审作为结算依据的,发包人请求以审计结论确定价款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合同没有约定审计结算的,甲方拿“审计没出”说事,在法律上根本不成立。承包人可以直接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主张工程款。
问题四:审计结论出来了,但金额被大幅核减,跟合同约定差很多,怎么办?
答: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新规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论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可以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院应当准许。需要注意的是,仅有小幅核减或金额差异,一般不构成“明显不符”。但如果审计机构违背了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工程量认定规则或取费方式,大幅偏离双方合意,承包人完全可以依法申请鉴定。
问题五:审计拖了一年多没出,但我们自己也有部分资料没交全,还能申请鉴定吗?
答:有风险,建议尽快补交并固定证据。
新规启动鉴定的前提是“非因承包人原因”审计未出具。如果审计延误是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比如未完整提交结算资料、不配合审计核对——承包人可能无权申请司法鉴定。建议施工方立即补交全部资料,并通过签收单、公证邮寄等方式固定提交证据,然后再主张审计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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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方如何在新规下维权?三步走
第一步:梳理合同,确认审计条款。
仔细查看施工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或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如果没有,直接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主张权利。
第二步:固定提交证据,锁定起算时间。
无论合同如何约定,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务必采用签收单、公证邮寄、EMS追踪等方式留存证据,明确提交日期。这是启动一年期限计算的起点。
第三步:逾期即行动,果断启动司法鉴定。
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满一年,审计仍未出具的,不要再被动等待。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四、关于我们专业建工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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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作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