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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工律师解析:2026新规下,政府审计拖满一年,施工企业可直接起诉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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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 更新时间:2026年10月03日01:10:5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工律师解析:2026新规下,政府审计拖满一年,施工企业可直接起诉回款

——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打破公共工程结算“以审拖款”顽疾

 

施工企业承接公共工程、政府投资项目时,最常遇到的结算痛点,就是合同约定以政府审计或财政评审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发包人却以“审计尚未完成”为由无限期拖延付款。很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两三年,承包人早已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审计报告仍迟迟不出,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工程款被长期卡在流程里,直接拖垮企业现金流。2026年6月30日正式施行的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直接对这一行业顽疾作出明确裁判规则,打破了“审计不出,工程款永远不用付”的旧惯例,为大湾区的施工企业提供了清晰的确权回款路径。本文结合广州本地建工纠纷办案经验,拆解新规下审计结算僵局的破解方法,帮施工企业跳出“等审计”的被动局面。

在广州乃至整个大湾区的公共工程领域,“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几乎是发包人的标准合同条款。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一旦合同中出现类似约定,施工企业就陷入了完全被动的处境:审计流程走三年、五年都是常态,发包人可以理直气壮地主张“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哪怕工程早已交付使用、质量合格,承包人也很难绕过审计直接主张工程价款。很多中小施工企业被这类拖款拖到资金链断裂,材料商货款、农民工工资无法兑付,明明占理却拿不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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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直接重构了审计结算条款的裁判规则,从根本上压缩了“以审拖款”“以审压价”的操作空间。

新规明确了三层核心规则:

第一,发包人与承包人未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发包人请求以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审计本质是行政监督行为,不是民事结算的法定必经程序,没有明确合同约定,发包人无权单方面拿审计结论约束双方的价款结算。

第二,即便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或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审计也不能无限期拖延:当事人有约定结算期限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超过一年非因承包人原因仍未出具审计结论的,承包人有权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应当准许。

第三,即便审计报告已经出具,如果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比如无正当理由大幅核减清单内已完工程量、违背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下浮价款,依然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推翻不合理的审计结论。

这三条新规落地后,直接改变了过往公共工程结算的裁判逻辑。此前广州我们办理的某市政道路工程纠纷中,施工企业2021年就完成竣工验收并提交全套结算资料,送审价3200余万元,发包人以财政评审尚未完成为由拖了近五年未付款,既不出具评审报告,也不进行任何价款对账。放在新规施行前,这类案件很大概率会被法院认定付款条件未成就,驳回诉请或者引导双方继续等待审计;但在2026年6月3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中,只要施工企业能举证证明已经在一年前提交完整结算资料,且审计迟延并非自身原因导致,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鉴定固定工程价款,跳过久拖不决的审计流程直接主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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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们在大湾区办理大量建工案件的实务经验,针对施工企业最关心的几个核心问题,作出清晰的实操解答:

问:合同里只写了“最终结算以审计部门意见为准”,没有明确写明是政府审计,发包人能拿这个条款要求必须等审计结果出来吗?

答:不能。根据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统一裁判标准,要让审计结论产生约束发承包双方结算的法律效力,合同约定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审计主体明确指向特定的审计机关或财政评审机构,不能仅模糊表述为“相关部门审核”;二是明确将审计结果作为双方工程价款的唯一结算依据;三是排除其他第三方造价机构的结算效力。如果合同条款表述模糊,仅出现“以最终审核为准”这类泛指表述,发包人无权单方面主张必须等待政府审计结论,施工企业完全可以直接依据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问:审计拖了很久没出结果,但发包人说是因为施工企业提交的结算资料不全才导致的,这种情况施工企业还能申请司法鉴定吗?

答:需要结合举证情况判断。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中设定的一年最长期限,适用前提是“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审计结论未按时出具。如果发包人无法举证证明曾向承包人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且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补正,就不能将审计迟延的责任归责于施工企业。我们建议施工企业在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时,一定要做好全套签收记录,包括EMS底单、现场交接的签字确认单、微信或工作群里的提交记录,后续如果发包人主张资料不全,施工企业可以直接拿出证据证明己方已经完整履行提交义务,审计迟延完全是发包人或审计机关自身原因导致,直接满足启动司法鉴定的条件。

问:我们项目是2025年完工的,2026年6月30日之前就提交了结算资料,现在新规施行,能不能适用新规直接起诉?

答:可以。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适用规则明确,2026年6月3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统一适用该解释。哪怕你的工程竣工、提交结算资料的行为发生在新规施行之前,只要你在2026年6月30日之后向法院立案起诉,就可以直接引用新规第十三条的规则,主张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超过一年未出具审计结论,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问:如果我们直接跳过审计去起诉,会不会影响后续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

答:不会。新规同时细化了优先受偿权的起算规则,当事人因工期顺延、审计迟延等客观原因协商变更工程款给付日期的,承包人可以主张自变更后的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你通过诉讼方式主张价款,本质是因为发包人恶意拖延结算导致付款条件无法成就,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点会相应顺延,不会因为你直接起诉就超出18个月的法定行使期限。而且新规明确要求判决主文必须明确优先受偿权的具体数额及对应的施工工程,后续执行阶段也不会再出现优先受偿权范围模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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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施工企业面对审计僵局时,第一反应还是“再等等”,但拖得越久,证据灭失、债务人转移资产、优先受偿权逾期的风险就越高。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已经给了施工企业一把明确的法律钥匙,不用再无限期等待审计流程走完。如果你手上正有被审计拖了一年以上的公共工程项目,或者收到了大幅核减、明显违背合同约定的不合理审计报告,现在就可以启动确权程序,通过诉讼+司法鉴定的路径打破结算僵局,快速收回被拖欠的工程款。

我们团队深耕建工领域,已经处理过诸多工程结算纠纷,熟悉大湾区法院对新规第十三条的裁判口径,能够帮你梳理全套结算证据、固定审计迟延的关键事实,精准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在新规框架下最大化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回款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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