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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起诉工程质量不合格索赔,施工方怎么办?——2026年6月30日《建工解释二》施行后的应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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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 更新时间:2026年10月03日01:07:52 【打印此页】 【关闭】

甲方起诉工程质量不合格索赔,施工方怎么办?——2026年6月30日《建工解释二》施行后的应对要点

 

摘要: 承包人(施工方)被发包人(甲方)以工程质量不合格起诉索赔时,有效的应对路径可概括为三条主线:一是程序上拆分"抗辩"与"反诉"——甲方主张拒付、减付工程款属抗辩,主张赔偿修复费用、违约金则须另行提起反诉;二是用足新规的程序要件——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十六条明确,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即直接请求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是证据上打"原因力"与"数额"——举证责任在甲方,承包人可用分部分项验收记录、检验批、检测报告完成初步举证,并援引《建工解释一》第十三条(设计缺陷、甲供材、指定分包等发包人过错)与第十四条(未经竣工验收即擅自使用)阻断索赔。以下结合大湾区建工案件实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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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方真正痛在哪里

我们在大湾区代理的大量施工方案件中,甲方提起质量索赔通常不是目的,而是手段。

以质量压付款:实质是拖欠工程款,却以质量问题将付款节点推到鉴定之后,一拖就是两三年。

原因力被打包:设计缺陷、甲供材不合格、指定分包、后续使用不当、二次装修破坏,被一股脑计入施工方责任。

修复费用被放大:按"推倒重建"报价,而非"修复至符合约定"的合理费用。

质保金被长期扣押:混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与保修期,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无限期不返还。

半拉子工程反噬:中途被换场,后续单位施工部分出问题,反过来追索前手。

挂靠、转包引发连带:新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还规定,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应移送相关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机关,风险已从民事延伸到行政与刑事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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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6年6月30日新规:施工方的三个新抓手

1. 第十六条——未通知修复,直接索赔不予支持。

这是新解释二给施工方最实用的一道程序屏障。《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下的修复义务是"无偿修理、返工、改建",而非直接折现。甲方跳过通知环节径行主张修复费用,法院不予支持;只有承包人拒绝修复或合理期限内未修复至符合约定,甲方修复后才可请求合理费用。实务价值在于:它既砍掉了大量"以赔代修"的虚高索赔,也为承包人争取到自行修复、控制成本的主动权。

2. 第十四条——半拉子工程的质保金有了起算点。

合同解除的,质保金以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计算,返还期限自退场之日起算;合同无效且工程未完工的,以应得折价补偿款为基数,同样自退场之日起算。这直接解决了"人已退场、钱被无限期扣留"的老大难问题。

3. 第十七条——优先受偿权要"算得清"。

法院应查明并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数额及相应工程;同时明确,承包人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主张优先受偿的,不予支持。这意味着承包人主张优先权的口径必须精准,把可优先的工程款本金做实,避免被停工窝工损失"稀释"。

需特别提示时间效力:新解释二第二十三条明确,仅适用于2026年6月30日及之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的二审案件及此前受理的一审案件不适用。案件处于哪个阶段,直接决定适用哪套规则,这也是当前必须尽快做策略评估的原因。

 

三、实战五步应诉框架

定性质:先判断甲方主张是抗辩还是反诉,程序上先行切割,防止其在一个本诉中"既拒付又索赔"。

打原因力:质量缺陷不等于施工责任。围绕设计文件、甲供材检验记录、指定分包指令、监理日志、使用与改造痕迹组织证据。

打程序:是否履行通知修复义务?是否未经竣工验收即擅自使用?是否已过缺陷责任期?主张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打数额:修复费用限于"修复至符合约定"的合理费用,不含升级重置;对鉴定意见从检材来源、检测方法、因果关联三个维度实质质证。

转守为攻:在应诉同时主张工程款本金、利息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把被告席变成回收款的阵地。

 

四、施工方最关心的六个问题

Q1:工程没验收甲方就用了,还能告我质量不合格吗?

一般不能。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十四条,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包人仍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

Q2:甲方自己找检测机构出的报告,法院一定采信吗?

不一定。单方委托的检测意见证明力有限,需审查机构资质、检测范围、取样见证程序与检测依据,承包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并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

Q3:甲方索赔的修复费用很高,能压下来吗?

能。法定标准是"合理修复费用",以修复至符合约定为限。可主张按承包人自行修复所需费用计算,并剔除与施工原因无关、超出原设计标准的重建、升级部分。

Q4:质保金被长期扣押怎么办?

质保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与保修期不是同一概念。缺陷责任期届满即应返还,返还不影响承包人依法继续承担保修义务;合同解除或无效且未完工的,按新解释二第十四条自退场之日起算。

Q5:我们是实际施工人,会被一起起诉吗?

会。质量纠纷中发包人可将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同时新解释二已取消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特殊诉权,改由通过《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代位权路径主张权利,并需举证证明相对方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举证要求明显提高。

Q6:新解释二对我们已在审理的案子有用吗?

关键看受理时间。2026年6月30日及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此前受理的一审案件及在审二审案件仍不适用。建议立即做一次针对性案件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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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我们专业建工律师团队

我们总部位于广州,是拥有四十余年历史的本土大型律师事务所,设有实战经验丰富的资深建设工程律师团队,长期主攻粤港澳大湾区建筑工程案件,覆盖工程款结算、工程质量索赔与反索赔、工期延误、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权利救济等全流程争议。

若您的项目正面临甲方以质量问题拒付、反诉或扣押质保金,建议尽早携合同、验收资料、往来函件与检测报告与我们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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