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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不一致,结算到底按哪一份?——施工企业方的破局思路(2026年新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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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 更新时间:2026年10月03日01:04:58 【打印此页】 【关闭】

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不一致,结算到底按哪一份?——施工企业方的破局思路(2026年新规版)

 

【摘要】建设工程实践中,"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在计价方式、下浮率、结算条款上不一致时,发包人往往主张按备案合同结算,承包人则主张按实际履行合同结算。判断标准并非"哪份合同备了案",而是三项核心事实: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招投标程序是否真实合法(中标合同是否无效)、哪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思并实际履行的依据。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2条、第11条、第12条进一步明确:中标前实质性谈判、先签后招的,中标合同无效;"参照合同约定"包括计价方式、调整方法与结算方法;施工合同无效后达成的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效力。对施工企业而言,真正的胜负手在于能否用完整的履约证据链固定"实际履行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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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弄清一件事:备案不等于"免死金牌"

2019年以来,施工合同强制备案已退出历史舞台。今天真正起作用的,是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这組文件,以及双方实际履行所形成的履约痕迹。

发包人主张按备案(中标)合同结算,其法律依据是《建工解释一》第2条、第22条、第23条——"白合同"优先。但这一规则有一个前提:中标合同本身有效。

一旦中标合同因"明招暗定""先定后招"被认定无效,"白合同优先"就失去了根基,裁判逻辑随即切换到"数份合同均无效、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工解释一》第24条)。

《建工解释二》第2条恰恰给施工企业提供了这把钥匙:在确定中标人前,双方以意向书、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形式就工程范围、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且该投标人中标,或者先协商订立施工合同后又走招投标程序的,中标合同无效。

大量项目是发包人邀约施工队提前进场、三通一平、垫资施工,事后再补一个招投标手续用于报建。这类"中标合同",恰恰是应当被否定的那一份。

 

二、2026年新规给施工企业的三把"新钥匙"

第一,计价方式被纳入可参照范围(《建工解释二》第11条)。

民法典第793条的"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明确包括工程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这意味着:固定总价还是按实结算、采用清单计价还是定额计价、下浮率多少、材料是否调差——这些"计价方式"本身就是可参照的内容,而不是只能参照一个总价数字。

第二,结算协议独立有效(《建工解释二》第12条)。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双方就折价补偿款达成的协议,一方主张按协议确定权利义务的,法院依法支持。也就是说,即便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已经形成的结算书、结算审定单、造价咨询报告确认文件,原则上仍然约束双方。这对施工企业是重大利好,也是应对发包人"以合同无效推翻结算"的正面回应。

第三,打破审计僵局(《建工解释二》第13条)。

约定以审计结果或财政评审结论结算,但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无约定的,最长不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或审计结论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承包人可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未约定以审计结论结算的,发包人主张按审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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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真正的胜负手:把"实际履行"钉死在证据上

法院判断哪份合同是实际履行的合同,看的是客观履约痕迹,而不是口头陈述。建议系统归集以下材料:

计价依据类: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适用版本、综合单价分析表、取费标准、下浮率约定、暂列金额与暂估价处理方式、甲供材与甲指分包的扣减口径;

过程管理类: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监理例会纪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进场报验与检测报告、认质认价单;

款项往来类:进度款申报表与支付凭证(体现按哪份合同的计价规则计量)、签证索赔台账、工程联系单、工期顺延与窝工、赶工措施费记录;

竣工结算类:竣工图、结算书报送回执、结算审定单、造价咨询意见、质量保证金预留与返还记录。

特别提示:依《建工解释一》第21条,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的,承包人可直接请求按结算文件结算。报送时务必保留签收凭证。

同时提醒一个反向风险:《建工解释二》第9条确立固定价格"风险自负"原则,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请求调价的,一般不予支持,除非另有约定或构成情势变更。计价方式的选择,本身就是一项需要前置决策的风险分配。

 

四、施工企业最关心的几个问题

Q1:发包人一口咬定"按备案合同结算",我们还有空间吗?

有。先审查中标合同效力——若能证明中标前已就工程价款、工程范围进行实质性谈判,或先签合同后补招标,可主张中标合同无效,进而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同时注意:非必须招标项目若仅形式上走招标,更应探究双方真实意思与实际履行情况。

Q2:两份合同都被认定无效,按哪一份结算?

依《建工解释一》第24条:数份合同均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因此,把"实际履行的是哪一份"证明清楚,价值极高。

Q3:我们已经签了结算协议,对方却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反悔,成立吗?

不成立。依《建工解释二》第12条,结算协议属于独立的清算性协议,其效力可与施工合同效力剥离。除非存在法定无效或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否则应当按结算协议履行。

Q4: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结算,审计拖了两年,我们只能等吗?

不必。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审计结论的,可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若合同根本未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发包人无权单方主张按审计结论结算。

Q5:工程还没起诉,现在还能做什么?

立即启动证据固化与请求权路径筛查:理清是合法承包还是存在转包、挂靠情形,明确主张的是工程款、折价补偿款还是损失赔偿,同步核查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建工解释一》第41条最长十八个月),避免超期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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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我们专业建工律师团队

我们建工法律团队由实战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组成,长期主攻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服务对象以施工企业为主,熟悉大湾区各地法院与仲裁机构的裁判尺度,以及政府投资工程、城市更新、产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的结算惯例。

我们提供的不只是诉讼代理,更是一套从投标阶段合同条款审查、履约过程证据管理、结算谈判与争议预案、到诉讼仲裁与优先受偿权实现的全链条解决方案。如果您正在为"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不一致"的结算争议所困,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首次沟通中对您的合同效力、结算依据与证据强度作出初步研判。

本文依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公开裁判规则撰写,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2026年6月30日前已受理的一审案件不适用《建工解释二》,具体适用需结合案件受理时间与事实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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