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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效力争议频发:施工企业如何避免“干了活却拿不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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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 更新时间:2026年10月03日01:04:01 【打印此页】 【关闭】

工程签证效力争议频发:施工企业如何避免“干了活却拿不到钱”?

 

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确认工程量变更、工期顺延、费用调整的核心书面凭证,也是竣工结算与工程款追索的关键证据。然而,大量施工企业因签证签字盖章不规范、内容表述模糊、与实际施工脱节等问题,在结算纠纷中陷入被动,甚至导致巨额工程款无法收回。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签证效力认定作出了重大调整,为施工企业维权提供了新的制度支撑。本文结合新规与实务经验,剖析签证争议的核心痛点,帮助施工企业从源头构建有效的确权证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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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证争议的三大致命痛点

痛点一:签字盖章“走过场”,结算时发包人翻脸不认

实践中,大量签证单仅由发包方现场代表或项目经理签字,未加盖单位公章;或由监理人员签字确认费用调整,但监理并未获得发包人的特别授权。一旦进入结算阶段,发包人以“签字人无权限”“内部未履行审批程序”“领导未签字”等理由否认签证效力,施工企业往往因举证困难而陷入被动。

新版建工司法解释(二)对此作出了明确回应: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量变更单、工期延误索赔单、材料差价确认单等签证资料,在竣工结算时具有结算效力,建设单位不得以“内部未履行审批程序”“领导未签字”等理由单方面否认。无正当理由推翻已签署签证文件的,法院将直接按照签证金额计入工程总价款。

痛点二:内容表述模糊,“工程量增加”四个字值不了钱

许多签证单仅笼统注明“工程量增加”“费用另行协商”“按实结算”等模糊表述,未明确变更的具体工程量、计价方式、单价或总价。这类签证在诉讼中往往被认定为“事实确认型签证”而非“费用确认型签证”——法院认可变更事实的发生,但签证涉及的费用仍需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另行确定,而鉴定结果未必对施工企业有利。

痛点三:签证与实际施工不符,证据链断裂

部分签证存在事后补签、签证内容与实际施工范围不一致、隐蔽工程签证缺乏影像资料佐证等问题。一旦发包人质疑签证真实性,施工企业又无法提供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影像资料、会议纪要等补强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签证效力将大打折扣。

 

二、新规为施工企业带来的关键利好

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新版建工司法解释(二),在签证效力认定方面有多项突破性规定,施工企业应充分运用:

(一)合同无效,签证规则仍然有效

新规第十一条明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中“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不仅包括价款金额,还包括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等全部价款相关内容。这意味着,即使施工合同因挂靠、未招标、超越资质等原因被认定无效,合同中关于签证费用调整方式的约定仍然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二)审计拖延超一年,施工方可申请司法鉴定

新规第十三条规定,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审计结论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的,承包人可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合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这彻底打破了发包人“以审代拖”的惯用手段。

(三)固定价合同下签证调价门槛提高,需提前布局

新规第九条明确,固定价格合同下,人工费、主要建材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则上不支持调价,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构成情势变更。这意味着,固定价合同下的签证调价必须更加精准,签证涉及的费用调整需明确援引合同调价条款或满足情势变更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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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企业常见问题解答

Q1:签证只有项目经理签字、没有盖公司章,结算时对方不认怎么办?

根据新规,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签证资料具有结算效力,建设单位不得以“内部未审批”“领导未签字”等理由否认。但建议施工企业从签约阶段就锁定签证授权条款,明确约定哪些人员有权签署签证、签证涉及的费用调整是否需要额外审批。同时,对重要签证应同步留存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影像资料、会议纪要等补强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Q2:签证上只写了“工程量增加”,没有写具体数量和金额,还能主张费用吗?

可以主张,但风险较大。这类签证属于“事实确认型签证”,法院通常认可变更事实,但签证涉及的费用需通过司法鉴定另行确定。建议施工企业在办理签证时,务必明确变更原因、具体工程量、计价依据和费用金额,做到“一签一清”。对于无法当场确定金额的,至少应明确计价方式和计量规则,避免结算时陷入被动。

Q3:合同被认定无效了,之前签的签证还算数吗?

算数。新规第十一条明确,合同无效后,关于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调整方法、结算方法等约定仍可参照适用。同时,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双方就折价补偿款达成的协议依然有效。因此,即使合同无效,只要签证涉及的费用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施工企业仍可据此主张权利。

Q4:发包人一直说“审计还没出来”,拖着不付款,新规下怎么办?

新规第十三条给了明确答案:约定以审计结果结算的,审计非因承包人原因超期未出的,承包人可直接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超过这个期限,发包人再以“审计没出来”为由拒付,法院不予支持。

Q5:固定总价合同,材料涨价了,签了签证能调价吗?

新规第九条对此收紧了裁判尺度。固定价合同下,材料涨价原则上不支持调价,除非合同本身约定了调价机制,或者涨价幅度构成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因此,施工企业在签约时就应在合同中设置材料调差条款,明确调差基准、调差范围和调差方式。履约过程中办理签证时,应明确援引合同调价条款,而非仅笼统注明“材料涨价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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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签证管理是施工企业的“生命线”

大量承包人败诉的核心原因,归根结底是三个环节的缺失:签约未锁定计量规则、履约未固定工程量事实、结算无有效确权。工程签证不是简单的“走流程”,而是贯穿施工全过程的证据管理工程。

从签约阶段在合同中明确签证授权主体、签证程序、计量规则和调价机制,到履约阶段做到签证内容具体明确、签字盖章规范完整、补强证据同步留存,再到结算阶段及时固定签证文件、善用新规赋予的权利——每一个环节都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的切身利益。

如果您的企业正面临签证效力争议、工程款结算纠纷,或希望在签约和履约阶段建立完善的签证管理制度,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深耕建设工程领域多年,兼具法律与工程双重专业背景,能够为施工企业提供从合同审查、签证管理到诉讼仲裁的全流程法律服务,帮助您在每一个项目中守住应得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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