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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施工方中途退场,已完工部分工程款如何结算|2026新版建工司法解释二实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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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 更新时间:2026年09月30日21:56:33 【打印此页】 【关闭】

固定总价合同施工方中途退场,已完工部分工程款如何结算|2026新版建工司法解释二实务解读

 

摘要:固定总价(包死价)工程项目施工中途停工、施工方被迫退场,是大湾区建设工程纠纷高频场景。项目没有全部完工,发包方常以“合同为固定总价,未完工不予足额结算”为由拖欠工程款。2026年6月30日正式施行的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明确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工程价款的裁判规则,统一采用比例法结算。本文结合广州、珠三角建工司法实践,梳理中途退场结算实务痛点、常见法律问题,告诉施工企业如何固定证据、追讨已完工工程款,遇到工程款结算僵局,可委托专业建工律师团队介入处理。

 

在大湾区厂房、住宅、市政、产业园项目中,大量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模式。很多施工单位投入大量人力、材料、机械后,因甲方拖欠进度款、设计频繁变更、现场配合不到位、双方矛盾激化,被迫中途停工退场。退场之后的结算往往陷入僵局:发包人认为固定总价是全部完工才支付,只愿意按实际成本折价结算,大幅压低价款;施工方认为已经投入大量成本,应当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计价,双方差距巨大,难以协商,最终只能走向诉讼仲裁。

在新规实施之前,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完全统一,有的法院采用定额据实结算,有的采用扣减未完工造价方式,同类案件判决结果差距悬殊,给施工企业维权带来极大不确定性。

2026年6月30日生效的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固定总价合同解除、承包人中途退场的结算方式作出全国统一裁判标准,确立比例法结算规则: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双方对价款无约定且协商不成,参照签约时当地住建部门计价标准,测算已完工部分与全部工程的造价比例,以该比例乘以合同固定总价得出应付工程款。该规则兼顾合同包干约定与工程实际完成情况,成为珠三角地区建设工程案件审理的重要裁判依据。

但很多施工企业对新规理解存在误区,以为只要中途退场就直接套用比例法,忽视适用前提,导致诉讼预期落空。结合广州四十余年本土律所建工团队办理大湾区大量工程款纠纷办案经验,很多当事人败诉根源,不在于法律没有规定,而是退场时证据灭失、未固定施工界面、未确认工程质量,即便法律规则有利,也拿不到应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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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实务高频问答

Q1:固定总价合同中途退场,是不是一定可以直接用比例法结算工程款?

不是。比例法有三大适用前提,缺一不可:

第一,已完工工程质量必须合格,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款;

第二,施工合同已经解除;

第三,双方对于退场结算没有另行书面约定,有约定优先按照双方书面约定执行。

同时鉴定计价基准,必须采用合同订立当时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计价标准,不能适用纠纷发生时的定额标准。如果工程只完成极少部分,或者项目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机械套用比例法明显显失公平,法院也可结合案情调整计价方式。

Q2:甲方原因造成我施工方中途退场,除已完工工程款,我还能主张哪些费用?

比例法计算出来的仅仅是已完工实体工程价款。如果是发包人违约导致停工、解除合同,施工方还可以另行主张停工窝工损失、机械租赁损失、材料进场损失、现场管理费用、合理预期利润,该部分损失需要单独举证,不包含在比例折算工程款之内。很多施工企业起诉时只主张已完工工程款,遗漏停工损失,造成权益受损。反之,如果是施工方自身原因违约退场,发包人有权主张整改、返工、第三方续建产生的合理损失,并可以在工程款中予以抵扣。

Q3:项目中途退场,施工方最容易踩的坑是什么?

第一,仓促退场,没有固定已完工程量证据。没有各方签字确认施工界面、没有现场影像、签证、隐蔽工程记录,后续司法鉴定缺少基础材料,鉴定无法推进,面临败诉风险。

第二,轻易签署不利退场协议、结算备忘录。部分甲方利用施工方急于回款,设置苛刻结算条款,施工方为尽快离场草率签字,后续即便有新规,也很难推翻书面协议。

 第三,忽视质量证据。退场前不做质量确认,诉讼阶段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为由全部拒付工程款。 第四,混淆固定总价规则:固定总价包干仅适用于工程全部完工情形,项目中途未完工,不能直接套用全部完工的固定总价不予鉴定规则。

Q4:中途退场追讨工程款,施工方要提前准备哪些核心证据?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重点梳理付款节点、解除、违约责任条款;

进度款报审、签证单、设计变更文件;

已完成工程施工界面确认资料、现场照片视频、隐蔽工程记录;

材料采购、机械租赁、人员工资凭证,用于佐证投入与停工损失;

停工通知、往来函件、聊天记录,证明停工、退场的责任归属;

如已部分交付,做好工程移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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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建筑市场项目复杂,固定总价中途退场纠纷,既涉及法律适用,又高度依赖工程造价专业判断,程序上往往伴随质量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件周期长、证据要求高。很多工程老板自行协商谈判,容易被甲方的结算方案误导,诉讼阶段证据准备不足,导致工程款大幅缩水。

发生停工、退场风险,不建议盲目直接退场,应当在专业建工律师指导下,完成证据固定、发函催告、谈判,谨慎签署各类退场文件。协商不成,及时启动诉讼或仲裁,同时善用财产保全,查封甲方名下房产、银行账户,防止胜诉之后无财产可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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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总部设于广州,拥有四十多年历史的本土大型律师事务所,建工律师团队深耕大湾区建设工程纠纷,代理大量广州、佛山、东莞、中山等地工程款追索、合同解除、中途退场结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件,熟悉2026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司法裁判口径,擅长帮助施工单位梳理证据、谈判结算、代理诉讼仲裁,助力施工企业合法追回工程款。

如果你正遭遇固定总价项目中途退场、工程款结算扯皮,不清楚可以主张多少工程款,欢迎联系我们建工律师团队,提供项目资料,获取专业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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