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解释(二)》新规下,施工企业如何应对工程质量问题认定?——资深建工律师团队专业解读
摘要: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正式施行。新规共23条,在工程质量认定、修复费用主张、质量保证金返还等方面作出重要调整。本文立足施工企业视角,系统解读新规下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定规则与应对策略,帮助施工企业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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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质量认定——新规下施工企业必须关注的三大变化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建筑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工解释二》的制定贯穿了一个核心原则——严守工程质量安全底线。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以下三大变化直接影响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变化一:修复费用主张须履行前置通知程序
《建工解释二》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请求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至符合约定,发包人修复后请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对施工企业极为有利。 过去实践中,发包人常在不通知施工企业的情况下自行委托第三方修复,然后将高额修复费用单据直接甩给施工企业索赔。新规明确要求发包人必须先履行通知修复程序,施工企业获得了先行修复的法定权利。这意味着:发包人跳过施工企业直接修复的费用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变化二:质量保证金返还规则更加明晰
《建工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张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其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
这一规定解决了长期困扰施工企业的质保金计算基数和起算时点问题。合同无效或解除且工程未完工的,质保金数额以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计算,返还期限从退场或合同解除之日起算。
变化三:质量合格是主张工程价款的前提
新规多处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作为支付工程价款或折价补偿款的法定前提。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可参照约定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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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企业常见工程质量问题问答
问1:发包人声称工程质量有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该怎么办?
这是施工企业最常遇到的困境。根据新规,首先需要明确:发包人主张质量问题的,负有举证责任。发包人不能仅凭口头声称质量不合格就拒付工程款。其次,即使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也必须先履行通知修复程序。施工企业应当:①要求发包人提供质量问题的具体证据;②积极组织修复,保留修复过程记录;③若发包人拒绝给予修复机会而直接扣款或索赔,可依法抗辩。
问2: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质量问题如何认定?
新规对此有清晰回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施工企业仍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质量合格是施工企业获得工程款补偿的“通行证”。因此,即便合同效力存在争议,施工企业也应当高度重视工程质量的过程管控和验收资料保全。
问3:发包人未经通知直接委托第三方修复,费用要我承担吗?
原则上不支持。 根据《建工解释二》第十六条,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直接请求支付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施工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程序性保护,在收到质量异议时第一时间回应,争取修复机会,避免被动承担不合理的第三方修复费用。
问4:工程未完工就退场了,质量保证金怎么算?
新规第十四条明确:合同解除后,质保金以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计算,返还期限从退场之日起算。施工企业退场时应注意:①与发包人办理交接手续,固定退场时间;②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确认或证据保全;③在诉讼中明确主张质保金的计算基数和起算时点。
问5:发包人以“审计未完成”为由长期拖欠工程款,同时主张质量问题,如何应对?
新规释放了明确信号:审计、财政评审不再当然成为无限期拖延结算的抗辩理由。施工企业可依据合同约定和已完成工程量主张工程款,同时要求发包人就质量问题承担举证责任。质量纠纷与工程款结算可分开处理,不应因质量争议而无限期拖延全部工程款的支付。
三、新规对施工企业的风险提示
风险一:出借资质风险急剧放大
《建工解释二》第三条明确:出借资质合同无效,资质借用费不予支持。但工程质量合格时,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出借资质企业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这意味着出借资质的企业不仅收不到“管理费”,还可能被要求向挂靠人支付全部工程折价款,获利与风险严重不匹配。
风险二:“实际施工人”路径收窄
新规回归合同相对性,废弃了原司法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笼统概念。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当事人,不能再直接起诉发包人。施工企业在选择合作伙伴和分包模式时,需重新评估法律风险。
风险三:证据保全要求提高
新规要求施工企业在起诉、答辩、举证、鉴定等各环节回到具体法律关系和具体证据事实。工程质量、退场、修复费用与证据保全形成更清晰的程序闭环。施工企业应更加注重施工过程资料的留存,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检测报告、分部分项验收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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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业建工律师能为您做什么?
作为总部在广州、深耕大湾区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四十余年的本土大型律师事务所,我们拥有一支实战经验丰富的资深建工律师团队。针对工程质量问题,我们能够为施工企业提供:
- 事前防控:合同审查阶段嵌入质量条款风险排查,从源头把控;
- 事中应对:质量异议发生时迅速介入,指导证据保全和程序应对;
- 事后维权:代理工程质量纠纷诉讼与仲裁,熟练运用新规第十六条修复费用前置程序、第十四条质保金返还规则等进行有效抗辩与索赔;
- 全流程支持:从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到竣工结算,提供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
2026年6月30日《建工解释二》正式施行,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定规则已发生深刻变化。规则在变,但司法对工程质量的重视不会变——质量合格,始终是施工企业主张权利的根本前提。如果您正面临工程质量纠纷或希望提前做好风险防范,欢迎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