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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拖延结算、滥用审计条款?新《建工司法解释(二)》为施工企业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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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 更新时间:2026年09月30日21:31:36 【打印此页】 【关闭】

发包方拖延结算、滥用审计条款?新《建工司法解释(二)》为施工企业撑腰

 

摘要: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拖延审核结算文件、以"以审计为准"条款无限期压款、审计机构大幅核减造价却缺乏依据,是施工企业长期面临的三大结算困境。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首次对审计久拖不决、审计结果与合同明显不符等情形作出系统性回应,明确承包人可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为施工企业破解结算僵局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武器。本文结合新规与实务经验,帮助施工企业厘清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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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大结算困局:施工企业的"切肤之痛"

在大湾区建设工程实务中,我们团队接触了大量施工企业客户,以下三类问题出现频率极高:

困局一: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发包方迟迟不审核、不答复。 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提交了完整的竣工结算书及附件资料,但发包方以各种理由拖延审核,有的项目甚至拖延两三年以上。工程款被无限期搁置,施工企业资金链承压,下游材料商、劳务班组的款项也无从支付。

困局二:"以审计为准"条款被滥用。 许多政府投资项目或国企项目中,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以政府审计/财政评审结果为准"。然而审计机构久拖不决,甚至反复退审要求补充资料,施工方陷入"等不起、催不动"的僵局。

困局三:审计机构大幅核减造价,程序严重缺失。 部分审计机构以"资料不全"为由直接核减工程造价,但既未组织现场勘验,也未听取施工方的异议申辩,核减金额动辄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且缺乏充分的计算依据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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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规破局:《建工司法解释(二)》带来实质性利好

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直击上述痛点,作出了三项关键规定:

第一,未约定以审计为准的,不得强制适用。

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或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发包方不得单方主张以审计结果确定工程价款。这一规定有效遏制了发包方"事后加码"的行为。

第二,审计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最长不超过一年。

当事人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审计结果宜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没有约定期限的,法院可综合工程规模、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

第三,审计久拖不决或结果明显不符的,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

审计结果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者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承包人可以就工程价款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再受制于审计结论。

此外,新规在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调整、未完工程的比例法结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规则等方面也作出了细化规定,为施工企业维权提供了更加完整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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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务应对:施工企业应当怎么做?

结合团队多年处理大湾区建工案件的经验,我们建议施工企业从以下几个层面着手:

(一)过程留痕,夯实证据基础。

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务必通过EMS邮寄、企业邮箱等可留痕方式送达,并在快递单或邮件中注明"XX项目竣工结算书及附件"。同步抄送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公司。逾期后及时发送书面催告函,保留催告记录。

(二)善用"拟制结算"规则。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发包方收到结算文件后在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的条款,承包方可以依据该约定,直接按照报送的结算价主张工程款。但需注意,适用该规则的前提是合同中有明确的"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约定,且送达程序无瑕疵。

(三)审计拖延时果断启动司法鉴定。

根据新规,当审计超过合理期限仍未出具结论,或审计核减结果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时,施工企业应果断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打破审计僵局。

(四)注意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一旦逾期,将丧失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受偿顺位,务必在期限内通过发函、诉讼或仲裁方式正式主张。

 

四、施工企业常见法律问题解答(FAQ)

Q1: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发包方一直不审核结算怎么办?

可以起诉。虽然无法直接适用"拟制结算"规则,但施工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核算工程价款。关键在于提交结算文件的送达证据和催告记录要完整。

Q2: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但审计已经拖了两年还没结果,我们还能做什么?

根据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审计结果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最长不超过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的,承包人可以就工程价款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再受审计结论的约束。建议尽快启动法律程序,避免继续被动等待。

Q3:审计机构核减了大量造价,但从未到现场勘验,也没有听取我们的意见,这合理吗?

不合理。审计核减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施工方有权对核减事项提出异议。如果审计程序存在明显瑕疵,核减结论缺乏依据,施工企业可以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独立的鉴定机构重新核算工程造价,不受原审计结论的约束。

Q4:工程还没完成最终结算,能不能直接起诉要工程款?

可以。双方无法自行完成结算时,当事人可以在诉讼阶段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核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不影响施工企业通过诉讼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Q5:发包方一直不付款,我们的优先受偿权会不会过期?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建议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交付或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到来后,及时通过书面催告、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避免因逾期而丧失优先受偿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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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我们专业建工律师团队

我们建工律师团队长期深耕大湾区建设工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团队律师不仅精通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更深入理解工程造价、施工管理、招投标等行业实务,能够从法律和工程双重视角为施工企业制定最优维权方案。

如果您的企业正面临发包方拖延结算、审计条款被滥用、工程款长期拖欠等困境,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案情,提供专业、务实的法律分析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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