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被“审计”卡住?2026年6月30日新规施行,施工方追讨工程款迎来重大转机
摘要: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正式施行。新规第十三条首次对审计、财政评审与工程价款结算的关系作出系统性规定,明确约定审计结算的,审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出结论的,承包人可以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院应当准许。这意味着,甲方再也不能拿“审计没出”当无限期拖欠工程款的挡箭牌。本文将从施工方视角,深度解析新规核心内容,并针对常见问题逐一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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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方的切肤之痛:审计拖延,工程款遥遥无期
在政府投资项目和国企项目中,“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是常见的合同条款。然而在实践中,这一条款往往沦为甲方拖延付款的工具——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甲方却以“财政评审还没出”“审计还没做完”为由,一拖就是一年、两年甚至更久。
有的项目竣工十余年仍未完成审计和结算,导致施工企业形成“连环欠”、濒临破产;有的发包方长期不向财政部门报送审计资料,审计程序压根没有启动;有的即便出了审计结论,金额也与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情况严重不符。
过去,施工方起诉到法院,部分法院会以“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审计尚未完成、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施工方陷入“不审计不能告,不告永远审不完”的死循环。
二、新规亮剑:《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如何破解“审计僵局”
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从三个层面彻底改变了这一局面:
第一层:没有约定审计结算的,甲方无权拿审计拒付。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发包人请求以审计结果或评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言之,只有在合同中白纸黑字写明了“以审计/财政评审作为结算唯一依据”的情况下,审计才能影响结算。
第二层:约定了审计结算的,审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合理期限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法院综合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超过一年还没出审计结论的,就进入了第三层。
第三层:逾期未出或结论明显不符的,可申请司法鉴定。
审计结果或评审结论“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的,或者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或评审结论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承包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这一规定的核心逻辑是:审计约定不是无限期拖延付款的“挡箭牌”,当审计程序停滞不前时,司法应当主动介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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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方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合同里写了“以政府审计为准”,是不是就只能等审计出来才能要钱?
答:不一定。首先要看合同约定是否“明确具体”——仅写“以审计为准”“接受业主审计”等模糊表述的,视为约定不明,不能成为拒付理由。即便约定明确,审计期限最长也不超过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超过一年还没出结论的,你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问题二:合同根本没提审计的事,甲方拿“政府项目要审计”拒付,怎么办?
答:新规明确,未约定审计结算的,发包人无权单方要求按审计结果结算。政府审计是行政机关对发包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你和发包人之间的民事结算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当然地以“需要审计”为由拒付工程款。
问题三:审计结论出来了,但金额比合同约定少了20%,怎么办?
答: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审计结论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可以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院应当准许。实践中,即便约定受财政评审结论约束,当事人仍可从主体适格性、程序合法性、结论依据充分性等方面对评审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
问题四:审计长期不出,诉讼时效会不会过期?
答:工程款债权诉讼时效应从款项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果付款条件因审计未出而客观上无法成就,诉讼时效通常不起算或中断。但稳妥起见,建议你通过发函催告、提起仲裁或诉讼等方式主动主张权利,以中断诉讼时效。具体策略需要结合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由专业律师制定。
问题五:起诉后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一定会同意吗?
答:新规施行后,只要满足“逾期未出”或“明显不符”任一条件,承包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法院“应当准许”。这与过去法院动辄驳回起诉的做法形成鲜明对比。但前提是你要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是你已提交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保留提交证据);二是审计逾期非因你方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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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们的优势:为什么选择我们
我们是一家总部位于广州、拥有四十多年历史的大型律师事务所,深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我们的建工律师团队具备三大核心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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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多名律师兼具法律职业资格与工程领域专业背景(一级建造师、造价师等),既精通法律,又懂工程实务。
二是实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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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扎根广州四十余年的本土大所,我们对大湾区建筑市场的行业规则、交易习惯、司法环境有着深刻理解,能够为客户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
五、给施工方的实务建议
1. 及时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并保存证据。
这是启动审计程序的前提,也是日后申请司法鉴定的基础。
2. 积极催告,固定证据。
审计启动是发包方的合同义务,而非单方权利。定期发函催告甲方启动审计、报送资料,保留催告记录,用以证明审计逾期“非因承包人原因”。
3. 关注一年期限,果断行动。
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满一年仍未出审计结论的,应果断启动法律程序,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4. 寻求专业律师介入。
审计结算争议涉及合同解释、证据组织、司法鉴定申请、诉讼策略等多重专业问题,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建工律师介入,避免因程序或证据瑕疵错失维权良机。
结语
2026年6月30日《建工解释二》的施行,标志着“以审计为名拖欠工程款”的时代正在走向终结。对于广大施工企业而言,这既是维权的利器,也是检验专业能力的考场——如何在正确的时间、用正确的方式启动司法鉴定、组织有效证据、打赢官司,需要专业律师的全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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