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网站首页 > 建设工程

定额结算遇上材料人工暴涨,施工企业能否主张按市场价调整?广州资深建工律师团队为您解析

分享到:
点击次数:4 更新时间:2026年09月29日07:00:13 【打印此页】 【关闭】

定额结算遇上材料人工暴涨,施工企业能否主张按市场价调整?广州资深建工律师团队为您解析

 

摘要: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按定额结算,但施工期间人工费、材料费大幅上涨,发包人坚持按定额执行、拒绝调价,是大湾区施工企业普遍面临的结算争议焦点。本文结合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及最新裁判规则,从情势变更、风险分担、造价鉴定等角度,系统分析施工企业突破定额结算的法律路径与实务策略,帮助施工企业在材料人工价格剧烈波动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广州专业建筑工程结算定额调价律师,广州工程款结算争议律师

一、定额结算"锁死"利润——施工企业正在承受的真实困境

在大湾区建设工程领域,大量施工合同采用"按定额结算"或"以定额为基础下浮"的计价方式。定额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其人工单价、材料预算价往往滞后于市场实际价格。近年来,受宏观经济波动、供应链调整等因素影响,钢材、水泥、砂石等主材价格以及建筑工人工资屡现大幅上涨,部分项目材料涨幅超过30%甚至更高。

然而,发包人在结算时往往以"合同明确约定按定额执行"为由,拒绝任何价格调整。施工企业面临两难:接受定额结算意味着巨额亏损,主张调价又缺乏明确的合同依据。这种"定额锁死"的困局,已成为制约施工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痛点。

 

二、法律破局:定额约定并非"铁板一块"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空间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请求重新协商或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定额结算合同中,如果材料价格涨幅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畴,施工企业完全可以援引情势变更原则主张调整工程价款。

(二)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关键突破

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工程价款调整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该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固定价格合同在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情形下的调整规则,强调应当结合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市场价格波动幅度以及行业惯例综合判断。这为施工企业突破定额结算的"刚性约束"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解释支撑。

(三)风险幅度条款的实务运用

多数定额结算合同中会约定材料价格风险幅度(如±5%),超出该幅度的部分应由发包人承担。实务中,施工企业应重点审查合同中的风险幅度条款,结合施工期间的信息价、市场价数据,精准计算超出风险幅度的价差金额,形成完整的调价证据链。

广州拖欠建筑工程款仲裁律师,广州工程结算审计律师

三、实务策略:施工企业如何打好"调价牌"

及时发出调价通知:施工过程中发现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书面提出调价申请,避免因逾期而丧失调价权利。

做好造价证据保全:系统收集施工期间的材料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信息价文件、市场行情报告等证据,必要时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专项造价鉴定报告。

善用工程造价鉴定程序:在诉讼或仲裁中,积极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争议材料的市场价格进行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调价的核心依据。

合理运用不平衡报价与变更签证: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将变更部分按市场价单独计价,避免被"打包"进定额结算范围。

 

四、施工企业常见问题解答

Q1:合同约定"按定额结算,不再调整",施工企业还能主张调价吗?

可以。即使合同中有"不调价"的明确约定,如果材料价格涨幅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畴,构成情势变更的,施工企业仍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请求法院调整合同价款。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此类情形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裁判指引。但需注意,主张情势变更的举证门槛较高,需要充分证明价格波动的异常性和不可预见性。

Q2:材料价格上涨多少才算"异常波动",可以主张调价?

法律并未规定统一的涨幅标准,实务中通常参考以下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一般为±5%)、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波动情况、同行业同类项目的调价惯例等。一般而言,主材涨幅超过15%-20%且持续数月以上的,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可能性较大。

Q3:施工过程中没有及时提出调价申请,结算时还能主张吗?

这取决于合同的具体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了调价申请的期限且明确"逾期视为放弃",则存在较大风险。但如果合同未约定明确的失权条款,施工企业仍可在结算阶段提出调价主张。建议施工企业在今后的项目中务必建立价格预警机制,在价格波动初期即书面通知发包人。

Q4:定额结算争议进入诉讼后,法院一般如何处理?

法院通常会先审查合同关于计价方式的约定,再结合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情势变更或合同约定的调价事由。如双方对价差金额存在争议,法院一般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裁判依据。

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https://www.empiretheatres.com

五、关于我们专业建筑工程律师团队

我们是一家总部位于广州、拥有四十余年历史的本土大型律师事务所,建工团队长期深耕大湾区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代理过大量定额结算争议、材料调价纠纷、工程造价鉴定等复杂案件。我们不仅精通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更深谙工程计量计价、清单规范、造价鉴定等建工专业知识,能够从法律和工程双重视角为施工企业制定最优维权方案。

如果您正面临定额结算与市场价格差异的争议困扰,欢迎联系我们,获取专业的法律分析与解决方案。

 

上一条:设计变更了,工程量谁来认?——施工企业必须掌握的变更签证与隐蔽工程量确权实务指南 下一条:2026新规|黑白合同结算纠纷: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冲突,大湾区施工企业维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