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不出报告,工程款就要一直等下去?——《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落地后,施工企业破解"审计结算僵局"的实务路径
(摘要)政府投资、国有资金项目中,"以审计结果/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条款,长期被异化为"以审拖款""以审压款"的工具。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十三条给出明确答案:约定了审计或财评审价的,结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且该期限最长不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结论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承包人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合同未作约定的,发包人主张以审计、财评审价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审计没出来"不再是无限期拖延结算的免责事由,施工企业可以主动启动司法鉴定,把结算主动权拿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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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真正的痛点:拖住你的不是审计,是现金流
对施工企业而言,审计僵局的代价远不止"晚收钱":
财务成本失控:进度款停摆,材料供应商、劳务班组、机械租赁的应付款仍在滚动,垫资利息、保理成本、银行授信额度被长期占用;
优先权"过期"风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十八个月。很多企业一边等审计,一边悄悄错过了行使期限;
下游连锁爆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班组结算被动违约,一旦引发群体性讨薪,企业信用与投标资格同时受损;
结算筹码流失:时间越久,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价格确认单的举证能力越弱,原本能要回来的调差、索赔、窝工损失,最后只能"打折了事"。
更关键的是,政府审计本质上是对财政资金使用的行政监督,与平等主体之间的工程价款结算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但在实务中,这一条款被不少发包人当成了"免责金牌"。

二、规则之变:第十三条的三层含义
第一层:约定了审计/财评,也要讲期限。
有约定期限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法院综合工程规模、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确定,但上限是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最高法在答记者问中也明确,这一上限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关于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相衔接。
第二层:逾期或结论明显不符,可以转司法鉴定。
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的,或者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评审结论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承包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应予准许。最高法配套典型案例(某建筑公司与某乡政府、某交通运输委案)已明确:机械等待审计结果,不利于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层:没约定,就别拿审计说事。
合同未约定以审计结果或财评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发包人请求以此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与2025年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立场一脉相承。
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细节:最高法民一庭课题组指出,即便诉讼中审计结论或评审意见"补交"上来,它与鉴定意见一样都只是民事诉讼证据,仍须经质证、认证后由法院依法认定。换言之,后出的审计报告不再具有"一锤定音"的效力。
时间效力提示:本解释适用于2026年6月30日及之后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此前已受理的一审、在审二审案件不适用——是否立案、何时立案,本身就是策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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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鉴定不是"申请就行":举证要点决定成败
司法解释给了入口,但能不能走进去,取决于证据链。我们通常要求项目团队在起诉前完成以下材料的归集与固化:
送审与催告闭环:竣工结算文件的签收记录、报送回执、送审价及清单、历次催审函与复函、EMS底单、会议纪要——这直接决定"一年"从哪天起算,也决定能否证明"非因承包人原因";
计价依据链: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书、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与规费计取口径、暂估价材料定价单、下浮率约定;
过程文件: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技术核定单、工期顺延报审表、监理例会纪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影像资料、材料进场报验与价格确认单;
审减抗辩准备:针对审计机构的"按实结算"口径、定额套用错误、漏项错项、材料调差未计、甩项与甲供材扣减错误,逐项形成书面异议。
一句话:鉴定申请不是"救火",而是"算账"。 算得清,才谈得赢;谈得赢,才有调解和回款的空间。
四、施工企业最关心的几个问题
Q1:合同白纸黑字写了"以审计为准",还能翻盘吗?
能。条款本身有效,但它约束的是"合理期限内作出的真实有效结论"。逾期不出具,或结论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承包人即可申请司法鉴定。司法实践早已如此处理:审计机构历时两年多仍未出具最终结论、复函称完成时限无法预估的,法院准许鉴定并据鉴定意见认定欠款。
Q2:审计"正在审""已征求意见"算不算逾期?
关键看是否已超合理期限且非承包人原因。审计机关明确表示无法审计、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或反复以"征求意见"循环拖延的,均属逾期范畴。发包人迟延提交审计资料、未列入审计计划等情形,同样不能归责于承包人。
Q3:审计结果审减太多、明显偏离合同,怎么办?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给出了独立路径:只要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或评审结论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同样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常见突破口是错套定额、漏算变更签证、未计材料调差、错误扣减甲供材与甩项工程。
Q4:现在签的合同,怎么提前防住这个坑?
争取在专用条款中直接约定审计/财评的具体期限(如90日或180日)以及逾期后果;明确送审与答复的时限、异议期与默示认可机制;设置进度款支付的最低形象进度节点。约定在先,"一年上限"才有更短的替代标准。
Q5:会不会一打官司就丢了后续项目?
这是顾虑,也是谈判筹码。我们的常规打法是"以诉促谈":先完成证据固化与造价测算,以司法鉴定申请和财产保全为支撑,同步启动调解。前述典型案例显示,大量案件在鉴定意见出具后即进入实质性调解,实现回款与后续合作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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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们能为你做什么
我们专注建设工程领域争议解决,服务覆盖结算僵局诊断—证据链重建—造价鉴定推进—诉讼/仲裁与执行—优先受偿权行权全流程。针对审计类结算纠纷,我们提供:
免费初评:基于合同、结算书与往来函件,判断项目是否已触发第十三条的"逾期"要件;
造价预审:联合造价工程师对送审价、审减项做专业复核,预估鉴定区间与回款金额;
全流程代理:司法鉴定申请、鉴定范围与计价口径的争点主张、鉴定意见质证与补充鉴定;
组合施压:同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优先受偿权与保全措施,提高回款效率。
工程款等不来,就自己拿回来。 如果你的项目已竣工验收、结算文件已报送,而审计或财评迟迟没有结果——请带着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文件和最后一次催告函联系我们,我们会在三个工作日内给出可执行的初步方案。
(本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及相关权威解读、配套典型案例撰写,个案处理需结合项目实际,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